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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能保護個人或公司開發出來的軟件不被他人盜用、抄襲。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于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個人和企業都可以申請。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國家版權局認定的唯一的軟件登記機構,負責全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具體工作。
申請材料
1、填寫完成軟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2、前30頁和后30頁的程序源代碼,每頁不少于50行(電子版)
3、用戶手冊(電子版)
4、個人身份證或公司營業執照
5、前期開發人員說明
申請周期
一般為30-4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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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但不是龍凈直接投資,應該是你說的“敏訊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控股廈門敏訊99.13%股權”,即子公司方式 “廈門敏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公司前身)成立于2004年,為中外合資的高科技企業,注冊資金人民幣1.1億元。公司總部設立于廈門經濟特區,下轄福建敏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廈門敏訊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無線通信事業部、行業應用事業部等子公司、事業部,在全國各中心城市有20多個市場中心,營銷、服務網絡遍及全國各地。” 本公司主要從事無線語音終端及接入設備、無線數據終端、VoIP產品及系統等通信設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提供增值業務通信解決方案和面向行業應用的通訊系統解決方案。 自創建以來,公司一直保持著高速的成長,是廈門市成長速度最快的高新技術企業之一,并入選“2007中國最具成長性科技型中小企業100強”。公司無線固話終端產品連續兩年保持國內市場占有率第一,以30.5%的市場占有率遙遙領先于其他競爭品牌,并憑此驕人業績被授予“福建名牌產品”、“福建省著名商標”、中國無線固話終端市場“2007年度成功品牌”等稱號。 公司一向注重自主創新能力的培育,在廈門、福州、北京分別設立研發中心,其中,廈門研發中心被確認為“廈門市企業技術中心”。公司與國內通信領域享有盛譽的南京郵電大學合作成立“南京郵電大學-敏訊通信新技術研究中心”,通過與南京郵電大學、廈門大學、電信研究院等研究機構的產學研聯動,共同致力信息通訊前沿技術的研發。公司在無線通信技術和VoIP上擁有多項軟件著作權和專利,是國內掌握VoIP核心系統底層代碼的7家廠商之一;“平安村村通”、“農村信息機的研發與產業化”先后入選2006、2007年度國家“星火計劃”項目。 公司的管理團隊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對通信行業的發展有超前的戰略判斷能力。董事長葉龍曾獲得全國“優秀青年企業家”、全國“十大杰出青年”、首批科技部“火炬創業導師”等榮譽。在公司領導團隊帶領下,敏訊緊緊抓住移動通訊行業快速發展、潛力巨大的的契機,并積極參與全球化市場競爭,助力國家信息化建設,為民族通訊產業的騰飛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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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符合相關要求 2.有小部分不符合相關要求 3.不符合相關要求 4.無所適從,左右都是有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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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產庭裁判規則33:開源協議適用范圍及對軟件著作權侵權判定的影響】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663號。網站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在展示方式、所用技術、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顯不同,屬于既相互獨立又互相聯合的獨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碼使用了GPL協議項下的開源代碼,后端代碼也不受GPL協議約束,未經許可復制后端代碼仍構成侵害軟件著作權。
一、一審原告不亂買公司訴訟請求
1.判令閃亮時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權軟件;
2.判令閃亮時尚公司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及其官方媒體上向不亂買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3.判令閃亮時尚公司賠償不亂買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4.判令閃亮時尚公司承擔不亂買公司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19260元。
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北京知產):
1.閃亮時尚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不亂買公司涉案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2.閃亮時尚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不亂買公司經濟損失二十五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三萬元;
3.閃亮時尚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其侵害軟件著作權行為在其網站(××)首頁刊登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需經原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執行,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判決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閃亮時尚公司負擔);
4.駁回不亂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最高法知產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判決理由(最高法知產庭)
1.閃亮時尚公司侵害了不亂買公司涉案軟件著作權
關于涉案軟件權屬問題。不亂買公司為證明其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提交了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書、不亂買公司網站(××)頁面及源代碼、網站上線運行等相關證據。閃亮時尚公司上訴稱不亂買公司版權登記時間有重大瑕疵,同時其版權登記證書的取得存在隱瞞或虛報其使用GPL協議軟件代碼的情況。對此,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并非僅憑著作權登記證書認定不亂買公司享有著作權,而是結合著作權登記證書、相關網站上的版權信息、網站的運行情況等綜合考量,在閃亮時尚公司未提出反證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不亂買公司享有著作權并無不當,閃亮時尚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閃亮時尚公司還上訴稱軟件著作權登記時間為2016年8月23日,代碼公證時間為2016年8月30日,而閃亮時尚公司網站備案時間在2016年7月11日,早于上述兩個時間點,因此不能證明不亂買公司開發使用涉案軟件時間早于閃亮時尚公司。對此,本院認為,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備案時間不代表軟件開發完成的時間,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開發完成時間為2015年3月27日,且根據閃亮時尚公司公證書顯示不亂買公司網站于2016年6月已停止更新,該時間早于閃亮時尚公司網站備案時間,已初步證明不亂買公司開發使用涉案軟件時間早于閃亮時尚公司,閃亮時尚公司對此未提出反證予以推翻,閃亮時尚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閃亮時尚公司還上訴稱不亂買公司代碼非原創,其前端代碼中存在大量開源代碼,權屬存在爭議。對此,本院認為,本案中不亂買公司明確其主張權利的代碼為其后端代碼而非前端代碼,閃亮時尚公司并未舉證證明不亂買公司后端代碼中存在開源代碼,閃亮時尚公司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關于接觸可能性。閃亮時尚公司上訴稱蔡宇初在不亂買公司的工作崗位無接觸涉案軟件的可能性,且離職時被明確告知無競業禁止條款,其成為閃亮時尚公司股東是在閃亮時尚公司網站上線半年后,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蔡宇初有接觸可能性屬事實認定錯誤。對此,本院認為,蔡宇初曾在不亂買公司研發部擔任移動事業部總監的職務,從事iosapp的開發,原審法院認定其有存在接觸涉案軟件可能性并無不當;蔡宇初與不亂買公司之間有無競業禁止條款和蔡宇初成為閃亮時尚公司股東的時間均與其接觸涉案軟件的可能性無關;原審法院還結合在不亂買公司研發部擔任CTO的彭康茂注冊了閃亮時尚公司網站域名的情況,認定閃亮時尚公司存在接觸可能性,該認定無誤,閃亮時尚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不亂買公司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閃亮時尚公司存在接觸涉案軟件的可能性,且抽樣的程序文件中閃亮時尚公司的代碼多次出現與不亂買公司代碼相同的注釋錯誤,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基本可以排除巧合。因此,根據現有在案證據可以認定閃亮時尚公司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
2.原審法院判決沒有超越不亂買公司請求范圍
閃亮時尚公司上訴稱不亂買公司在庭審中明確放棄了版權信息為2013年的代碼文件的相關權利,但一審法院仍認定不亂買公司對該部分代碼享有著作權,屬于超出訴訟請求裁判。根據一審庭審筆錄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亂買公司在本案中明確放棄的是14個版權信息在2013年以前的文件,原審法院認定不亂買公司對2013年的代碼文件享有相關權利無誤,沒有超越不亂買公司的請求范圍。
3.涉案權利軟件不是開源軟件、不應無償許可他人使用
閃亮時尚公司上訴稱不亂買公司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存在交互且沒有進行有效隔離,不是相互獨立的,根據GPL協議的相關內容以及極強的傳染性特性,不亂買公司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構成的其主張著作權的軟件,整體軟件都可以視為前端程序的修訂版本,應當遵循GPL協議向所有第三方無償開源。對此,本院認為,第一,前端代碼一般是關于用戶可見部分的編碼,用以實現操作界面如頁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頁面設計;而后端代碼一般是涉及用戶不可見部分的編碼,用以實現服務端的相關邏輯功能。同時,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是可以分別獨立打包、部署的。因此,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在展示方式、所用技術、功能分工等上均存在明顯不同,不能因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之間存在交互配合就認定二者屬于一體,原審法院認定前端代碼與后端代碼相互獨立并無不當。第二,不亂買公司作為權利人在本案中明確放棄以前端代碼主張權利,僅以后端代碼主張權利,因此涉案軟件僅為后端代碼而非閃亮公司所稱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構成涉案軟件。第三,根據2007年6月29日發布的GPL協議第3版第5條關于“一個受保護程序和其它獨立程序的聯合作品,在既不是該程序的自然擴展,也不是為了生成更大的程序,且聯合作品和產生的版權未用于限制編譯用戶的訪問或超出個別程序許可的合法權利時,被稱為聚合體。包含受保護程序的聚合體并不會使本許可應用于該聚合體的其他部分”的規定,閃亮時尚公司所稱GPL協議的“傳染性”應當是指GPL協議的許可客體不僅限于受保護程序本身,還包括受保護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訂版本,但不包括與其聯合的其他獨立程序。本案中,雖然不亂買公司認可其前端代碼中使用了GPL協議下的開源代碼,但其主張權利的是后端代碼,其后端代碼是獨立于前端代碼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協議的約束,無需強制開源。綜上,閃亮時尚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4.原審法院判決閃亮時尚公司停止侵害有依據、有必要性
閃亮時尚公司上訴稱其于2018年5月上線了與之前的軟件代碼在整體框架、結構、代碼本身、邏輯、語言表述上均完全不同的全新的軟件代碼,因此原審判決閃亮時尚公司停止侵權已無必要性。對此,本院認為,第一,閃亮時尚公司實施了侵害不亂買公司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第二,由于被訴侵權人閃亮時尚公司掌握著侵犯權利人著作權的軟件代碼,即使本案訴訟之時閃亮時尚公司采用了全新的軟件代碼,亦需要在判決中明確其負有停止侵害的責任,以避免之后侵權情況的再次發生。第三,本案中進行比對的閃亮時尚公司源代碼為原審法院于2018年6月收到的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從其服務器中提取的全部軟件源代碼,這與閃亮時尚公司陳述其在2018年5月已完成新軟件上線不符。據此,閃亮時尚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原審法院認定閃亮時尚公司侵害不亂買公司署名權有依據
計算機軟件的署名權是指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閃亮時尚公司在被訴侵權軟件中使用了不亂買公司軟件代碼,但沒有表明該部分軟件代碼的開發者身份及來源,侵害了不亂買公司的署名權,原審法院認定無誤。閃亮時尚公司上訴稱其沒有侵害署名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6.原審法院的判賠金額合理
本案中,不亂買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損失或閃亮時尚公司侵權獲利情況,原審法院綜合考量不亂買公司權利代碼數量和范圍、抽樣比對較有利于不亂買公司、閃亮時尚公司侵權主觀過錯等因素,酌情認定閃亮時尚公司賠償不亂買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并無不當。閃亮時尚公司上訴稱原審未采取隨機抽樣而是由不亂買公司自行選擇比對軟件,對不亂買公司有利,此點原審法院酌定判賠金額時已經予以考量。閃亮時尚公司上訴稱不亂買公司網站已經停止更新因而其侵權行為不會造成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閃亮時尚公司還上訴稱不亂買公司提供的《目標資產清單》顯示不亂買公司網站代碼定價僅為121239元、2017年7月不亂買公司新股東以25萬元受讓取得37%的股權,均顯示涉案軟件價值有限。對此,本院認為,《目標資產清單》形成于不亂買公司網站正式完成以前,其中包含的并非本案涉案軟件的全部代碼,而股權轉讓價款并不能直接作為評價涉案軟件價值的依據,閃亮時尚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合議庭:徐卓斌、高雪、雷艷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66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閃亮時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星海樂器公司倉庫)**平房。
法定代表人:任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萌,北京美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京順路**********
法定代表人:張遠萌,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明濤,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君露,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閃亮時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閃亮時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不亂買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6)京73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閃亮時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萌,被上訴人不亂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明濤、田君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閃亮時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不亂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侵權事實不清。首先,在不亂買公司版權登記證書的時間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取得也違反相關流程的情況下,不亂買公司應當就其開發進行舉證。其次,不亂買公司軟件著作權登記時間為2016年8月23日,代碼公證時間為2016年8月30日。閃亮時尚公司網站備案時間為2016年7月11日,正式上線時間為2016年7月22日。不亂買公司是在閃亮時尚公司網站上線1個月后才申請軟件著作權及公證相關代碼的,不亂買公司版權登記證書不能證明其軟件代碼比閃亮時尚公司率先開發使用。再次,不亂買公司提供的代碼并非原創,而是大量使用開源代碼進行篡改和拼湊,權利存在爭議。最后,不亂買公司軟件的運行環境是Linux,但是如果軟件環境涉及到Linux,在向版權部門申請軟件著作權時必須提交《GPL聲明》保證該軟件并未使用或修改任何遵循GPL協議的軟件代碼。在著作權登記通常只進行形式審查的情況下,不亂買公司的版權證書是向國家版權局隱瞞或虛報其使用了GPL協議的軟件代碼情況下所獲得的。(二)原審法院存在程序違法情形。不亂買公司在庭審中明確放棄了版權信息為2013年的代碼文件的相關權利,但原審法院仍認定不亂買公司對該部分代碼享有著作權,屬于超出訴訟請求裁判。(三)原審法院認定閃亮時尚公司工作人員蔡宇初有接觸可能性屬于認定錯誤。蔡宇初的工作崗位并無接觸涉案相關代碼的可能,其從不亂買公司離職時做好了一切交接工作也被告知沒有競業禁止條款,并且其入職閃亮時尚公司并成為股東是在閃亮時尚公司網站上線后半年。(四)原審法院對GPL開源協議內容認定存在錯誤。原審法院認為前端文件與后端文件由于展現方式不同、所用技術不同、分工亦有明確區別,應屬于獨立程序。但不亂買公司所使用的遵循GPLv2協議的前端代碼文件還需要調用其后端PHP軟件的圖片,存在著交互,前端代碼文件不能獨立工作,必須和后端PHP軟件進行配合。因此,不亂買公司的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構成了其主張著作權的軟件。而GPL協議明確規定只要軟件在整體上或者某個部分使用了來源于遵循GPL代碼的文件,整個軟件源碼就必須無償向所有第三方提供公開整套軟件的源代碼。不亂買公司前端文件是其網站軟件的一部分,因此不亂買公司的整體軟件必須遵循GPL協議,向任何第三方無償進行開源。同時,原審法院認為后端代碼并非前端程序的衍生品及修訂版本,因此GPL協議對權利代碼無約束力的事實認定和邏輯存在錯誤。不亂買公司所使用的GPLv2的代碼文件與后端文件沒有做任何有效隔離,因此根據GPL協議的相關內容以及極強的傳染性特性,包括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在內的整個軟件實質上都可以視為其GPL協議前端程序的修訂版本。(五)原審法院判決閃亮時尚公司應停止侵權已無必要。閃亮時尚公司在2018年1月就已經著手對軟件進行重新開發,在2018年5月全新的軟件代碼已上線。新的軟件代碼與之前的軟件代碼無論是整體框架、結構、代碼本身、邏輯、語言表述上均完全不同,閃亮時尚公司也向原審法院提交了更改后的軟件源代碼。(六)原審法院判決賠償額過高。不亂買公司的網站自2016年6月已經停止更新和運營,不亂買公司沒有損失。原審法院采用由不亂買公司自行選擇20個軟件的方式進行比對,比對的并非海淘搜索導購類網站的核心代碼,個別軟件的重合沒有使得閃亮時尚公司獲利。不亂買公司一審庭審時明確要求賠償數額的依據是《資產轉讓協議》,根據該協議網站軟件代碼的定價僅為121239元人民幣。2017年7月,彭振文以25萬元的價格受讓取得了不亂買公司37%股權,而不亂買公司目前旗下資產包括含涉案軟件著作權在內的三個軟件著作權和域名、商標、用戶、海外電商合作伙伴關系等重要資產以及相關的固定資產。因此,不亂買公司此次訴訟的軟件價值非常有限。(七)原審法院認定閃亮時尚公司侵害不亂買公司署名權屬于錯誤認定。閃亮時尚公司與不亂買公司的軟件的近似程度極低,并且閃亮時尚公司已在2018年對網站軟件進行了全面整改。根據行業慣例,計算機軟件行使署名權的通常做法是對整體軟件的作者進行署名。閃亮時尚公司未侵害不亂買公司署名權,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不亂買公司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閃亮時尚公司構成侵權事實清楚,認定無誤。原審法院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原審認定蔡宇初存在接觸可能性無誤。原審法院對GPL開源協議的認定無誤。原審法院判決閃亮時尚公司停止侵權無誤。原審法院判決賠償數額不屬過高。原審法院認定閃亮時尚公司侵害不亂買公司署名權無誤。
不亂買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不亂買公司起訴請求:(一)判令閃亮時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權軟件;(二)判令閃亮時尚公司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及其官方媒體上向不亂買公司公開賠禮道歉;(三)判令閃亮時尚公司賠償不亂買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四)判令閃亮時尚公司承擔不亂買公司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19260元。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與不亂買公司軟件權屬相關事實
2014年3月不亂買公司成立。2014年8月10日,不亂買公司網站(××)上線。2016年8月23日,國家版權局頒發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書,顯示軟件名稱為“不亂買時尚海淘軟件(PC版)”,著作權人為不亂買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15年3月27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5年3月27日。
不亂買公司提交了(2016)京中信內經證字第72865號公證書,2016年8月30日對不亂買公司網站(××)頁面信息、網頁源代碼及腳本源代碼進行了公證。該公證書顯示,不亂買公司網站頁面底部標有“?2013-2016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字樣。同時,不亂買公司亦提交了其網站源代碼電子文件。
為證明早于不亂買公司成立之前涉案軟件已處于研發階段且不亂買公司對此享有著作權,不亂買公司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用以證明涉案軟件的研發過程:1、2013年7月11日不亂買公司執行董事張遠萌的郵件,用以證明其于2013年7月11日注冊了不亂買網站域名。2、四合青春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章程。3、資產轉讓協議,用以證明四合青春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將資產轉讓給周曉東,其中域名清單顯示為buluanmai.com。4、《關于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非貨幣出資協議》及記賬憑證,用以證明周曉東將涉案軟件出資給不亂買公司。5、2013年11月26日“mumu李永艷”電子郵件,用以證明當時不亂買公司網站首頁已經建立。6、2014年4月30日彭康茂郵件“軟件Bug的現狀”、2016年4月8日軟件信息采集表相應郵件、2014年1月30日blm年終總結郵件等。閃亮時尚公司對上述部分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并認為域名與軟件著作權無關,且上述證據不能證明該研發軟件與涉案軟件系同一軟件。
一審庭審中,不亂買公司確認其主張權利的代碼為其后端所有代碼,不包括數據庫。閃亮時尚公司對不亂買公司軟件源代碼權屬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
二、關于閃亮時尚公司網站及接觸可能性相關事實
2016年6月15日,閃亮時尚公司成立。工信部備案信息查詢顯示www.blinghour.com的網站主辦單位為閃亮時尚公司,審核通過日期為2016年7月11日。
為證明閃亮時尚公司對不亂買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軟件具有接觸可能性,不亂買公司提交了微信記錄、郵件截圖、勞動合同及閃亮時尚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其中,微信名為“Liyingyan”的人在聊天中發送了“blinghour.com”域名交易截圖,并稱該域名系彭康茂注冊。該交易截圖顯示,域名blinghour.com,聯系人彭先生,郵箱386×××@qq.com。郵件截圖顯示,地址為386×××@qq.com的郵箱于2016年7月2日向不亂買公司執行董事張遠萌發送郵件,標題為“關于增加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議案的函”,郵件落款為“公司監事:彭康茂”。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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