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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需要一年的時間,這個時間還是非常久的。畢竟商標這塊對于一個企業來講,是至關重要的,商標不用表達什么,就可以讓人家知道你的品牌,比如咬了一口的蘋果,我們都知道那是美國的蘋果公司,比如微軟的商標。我國的商標局都是地方性的,不是很多,但是企業越來越多,所以受理起來也是要排隊的,也就造成了注冊商標要1年多的時間。
下面我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北京朝陽注冊商標的資料:
一、受理范圍,除外國及港澳臺的自然人;
二、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包括提交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三、商標的圖樣標準為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標圖樣應粘貼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指定位置;
四、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提交1份商標圖樣。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以上資料需準備完全方可提交,如不完全需準備完全重新提交,商標審核時間較長,只需等待即可,如不想等待,可找代理公司代為注冊,我司好助手進行商標注冊已有3年多時間,已為100多家客戶服務。線上線下服務全權代理。正常辦理時間為一年半,我司只需一年就能辦理。
本文來源于:好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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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良好的環境吸引了很多創業者建立公司并且注冊商標。在北京注冊商標需要了解北京商標注冊的規定。那么北京商標注冊流程是什么1.申請準備好申請文件提交至期商標局后,3-5個工作日將能取得商標的受理回函。由于中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一旦您和其他企業發生商標權的糾紛,申請日在先的企業將受法律保護。所以,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2.形式審查自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4個月左右的時間發紙質《受理通知書》,收到紙質《受理通知書》即證明申請文件已通過了商標局的形式審查,進入實質審查階段。3.審查受理通知書后約6-8個月的時間實質審查完畢,通過實質審查的由商標局發布初步審定公告,公告期三個月。4.初審公告初步審定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由商標局發注冊公告,注冊公告即證明了該商標已被核準,商標申請人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5.注冊自發布注冊公告之日起約1-2個月左右的時間即可以取得商標注冊證。注意事項:申請書中“申請人地址”一欄只能填寫一個地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直接填寫通訊地址;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填寫其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地址。商標申請要經過掃描、錄入、劃分圖形要素、劃分商標分卡、劃分商品服務分類等形式審查工作后,才進行財務對款,每月末結賬后,商標局向申請人開具《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票據統一郵寄至受理處,并由受理處轉交商標申請人。因此,票據發放時間預計要4個月左右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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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費都是一樣的,只是代理費不同而已。代理費由商標代理機構自己確定。不同地區、同一地區的不同代理機構,代理費都有些差別,并不是統一的哪貴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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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找代理單位。
費用為1500-2000,其中1000為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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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鱷魚恤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二審行政確權案
駁回復審:商評字[2013]第140211號
一審:(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956號
二審:(2015)高行(知)終字第1072號
潘偉 孔慶兵 陶鈞
在先商標的申請注冊并不必然導致在后商標當然獲準注冊,若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形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應當不予核準。商標的延伸注冊應當從該標識所蘊含的商譽進行考量,若在先注冊商標的使用及宣傳所形成相關標識能夠與商品來源的提供者確定一一對應關系,并且該商譽能夠延展至在后申請注冊商標標識的,則應當從在后申請注冊商標是否會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商標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角度進行分析,若不構成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時,可以予以核準在后商標的申請注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高行(知)終字第107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鱷魚恤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長沙灣道680號麗新商業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林建名,主席兼行政總裁。
委托代理人李笑東,北京市博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沈峪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何訓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龍俠。
上訴人鱷魚恤有限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95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第6663554號“鱷魚國際”商標(簡稱申請商標)由鱷魚恤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的“服裝綬帶、婚紗”等商品上。
第3490746號“CARTELO BY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由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5類的“服裝”等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18年4月13日。
2010年1月19日,商標局作出駁回通知書,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鱷魚恤有限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013年12月23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40211號《關于第6663554號“鱷魚國際”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的中文含義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使用于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綬帶、婚紗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鱷魚國際”指定使用于服裝綬帶、婚紗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影響。
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鱷魚恤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應予注冊。
同時,申請商標“鱷魚國際”并不存在不良影響。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有關“申請商標指定使用于服裝綬帶、婚紗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影響”的認定,顯系《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錯誤理解,應予糾正。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判決:駁回鱷魚恤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鱷魚恤有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第一,鱷魚恤有限公司擁有較引證商標二更早注冊的“CROCODILE”系列商標,而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與鱷魚恤有限公司更早在先注冊的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卻未認定構成近似,故其認定存在前后矛盾;第二,因引證商標二并未取得注冊,鱷魚恤有限公司已經針對引證商標二提出了行政訴訟,因此若在該行政訴訟中引證商標二被不予核準注冊,則不構成對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第三,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上不屬于近似商標,而且申請商標是鱷魚恤有限公司根據其在先商標的合法延續。
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采信得當,且有被訴決定、申請商標檔案、引證商標二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鱷魚恤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雖然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標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被訴決定系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5月1日前作出,因此,本案應當適用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進行審理。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判斷商標相同或近似,應當從商標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和圖形的構圖、設計及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且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為標準。
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的參考。
本案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婚紗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較大關聯,構成類似商品。同時,申請商標由中文繁體“鱷魚國際”構成,引證商標二有英文“CARTELO BY CROCODILE INTERNATIONAL”構成,根據我國相關公眾的認知能力,引證商標二的中文譯文容易被認讀為具有“鱷魚國際”的含義,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形成了中文與英文的對應關系。
雖然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但是并未形成顯著區別,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二不易進行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
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同使用在前述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彼此所標示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存在特定聯系,進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關于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同時,截至本案審理時,鱷魚恤有限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引證商標二已經處于無效狀態,故其仍然構成申請商標進行注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鱷魚恤有限公司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在先商標的申請注冊并不必然導致在后商標當然獲準注冊,若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形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應當不予核準。商標的延伸注冊應當從該標識所蘊含的商譽進行考量,若在先注冊商標的使用及宣傳所形成相關標識能夠與商品來源的提供者確定一一對應關系,并且該商譽能夠延展至在后申請注冊商標標識的,則應當從在后申請注冊商標是否會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商標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角度進行分析,若不構成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時,可以予以核準在后商標的申請注冊。
然而,本案中鱷魚恤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其在先商標的使用證據,故不能證明其在先商標所形成的商譽,足以使申請商標與鱷魚恤有限公司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從而與引證商標二相區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鱷魚恤有限公司此部分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申請商標的審查受到其形成時間、形成環境、在案證據情況等多種條件影響,其它商標的申請、審查、核準情況與本案沒有必然的關聯性,亦不能成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故鱷魚恤有限公司此部分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鱷魚恤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一百元,均由鱷魚恤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潘 偉
審判員 孔慶兵
代理審判員 陶 鈞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來源:北京高院 知產庫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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