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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申請軟著的流程和材料都是針對在校學生,以學校名義申請的情況描述!
1、打開以下網址中國版權登記門戶網 軟件著作權登記唯一官方網站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
2、選擇軟件登記,如圖
3、注冊一個賬號(自行操作)
4、選擇R11
5、填寫表格
填表時注意鼠標落下的地方會有提示,如下圖,結合提示正確填寫
填完之后導出,注意!導出后不能更改!!!想改的話只能重新再登記一份。
6、填寫學校的表格
類似這種(每個學校不一樣),填完之后拿去找科研院長簽字。
7、蓋公章
將上面兩個表一式兩份交到學院指定位置,統一拿去審核蓋公章
以上就是申請的各個步驟
1、蓋過公章的官網表格一份
2、程序源代碼60頁,每頁不少于50行
3、程序設計文檔(不少于20頁)或者 操作說明文檔(不少于15頁),圖文并茂
4、學校給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5、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
只能寄EMS 只能寄EMS 只能寄EMS
收件人: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件登記部
電話:010-68003887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天橋南大街1號天橋大廈A座三層302
郵編:100050
另外,點擊文章最上面的鏈接也可以看到很多詳細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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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版權登記可以作為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版權登記機關對權利主體、是否構成作品等方面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需要30到40工作日,申請成功后可以憑受理證明領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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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軟件著作權申請登記的程序大致如下:當然,首先您需要注意的是,申請登記的軟件應當是《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發布以后(1991年5月24日)發表的。 2、軟件著作權人申請登記時,應先到省版權局購買規定填寫的各種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表格。 3、按要求提供符合規定的原件鑒別材料。 4、按規定交納登記費。 5、初審期限為5個工作日,自收到申請人的全部表格材料之日起計算。 6、初審是著作權方面的審查,而不是軟件登記的實質審核。 需按要求填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變更或補充登記申請表》。 軟件著作權申請各欄填寫和提交其他申請文件的要求: (一)申請者欄: 1、個人申請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如護照等)的復印件。 2、法人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號,同時加注聯系人的姓名、電話。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的復印件。 3、法人分支機構和法人內部組成部分應由法人開具證明。 (二)代理者欄: 1、個人代理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與軟件申請者簽定委托代理授權書。 2、法人或其他組織代理者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號,在電話欄中加注聯系人的姓名、電話。應提交與軟件申請者簽定的委托代理授權書。 (三)軟件名稱欄:填寫變更或補充前申請原著作權登記時的軟件全稱。 (四)登記號欄:填寫變更或補充前由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頒發的登記證書號。提交登記證書或復印件。 (五)變更補充事項: 填寫需要變更或補充的事項,并提交相應材料。變更或補充的事項一般只限于軟件名稱。涉及著作權歸屬事項的變化需辦理其他申請。 (六)申請人保證聲明欄: 申請人應認真核對申請表格各項內容、應提交的證明文件和鑒別材料是否真實,符合申請要求;明確因提交不真實的申請文件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核實無誤后,個人申請者簽名或者加蓋名章;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者, 由單位加蓋公章。簽章應為原件,不得為復印件。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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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泉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01
認定商品類別應當結合被控侵權商品的實際使用場景、適用對象、商品用途及功能進行綜合判斷
——原告福建石獅市福盛鞋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木林森皮具鞋業有限公司、石獅市宏書皮具店侵害商標權糾紛
【案情】
原告福盛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主要生產皮具的企業,旗下擁有“木林森”“mulinsen”“”等圖文商標。被告廣州木林森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9日,同樣是一家生產、銷售皮具的企業。原告發現被告石獅市宏書皮具店在福建省石獅市世茂摩天城大潤發經營的MLS專賣店銷售標有“MLS”標識的腰帶產品,產品生產單位為被告廣州木林森公司,認為被告石獅市宏書皮具店及廣州木林森公司構成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0萬元。被告廣州木林森公司主要認為被告使用的自有注冊商標“”與原告注冊商標“”在構成要素、字形、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泉州中院經審理查明,福建福盛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第7916706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腰帶”,注冊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廣州木林森皮具鞋業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12767750號“ MLS' ”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仿皮革;錢包(錢夾);旅行包;手提包;皮制帶子;傘;手杖;皮帶(鞍具);制香腸用腸衣;裘皮”,注冊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石獅市宏書皮具店于2017年1月9日在其經營的店鋪內銷售帶有“”標識的皮帶,該皮帶的合格證中載明“商標:;品名:皮帶;商標注冊號:8111831;全國統一零售價:426元”,該皮帶的質量保證卡載明“公司:廣州木林森公司皮具鞋業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嘉禾望崗工業區二路十七社六十八號;網址:www.mulinsenpiju.com;全國咨詢電話:4006282980;郵編:510000”。該皮帶的皮帶頭正面印制了“”標識,皮帶尾部印刻有“”標識,同時在皮帶中部有一包裝紙上亦印制了“”標識。廣州木林森公司亦承認被控侵權商品是由其制造并提供給石獅市宏書皮具店銷售。此外,《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十一版(2018文本)中第十八類的注釋中指明:“本類尤其不包括服飾用皮帶(第二十五類)”。
法院認為,福建福盛公司用以主張權利的商標權權利基礎為第7916706號“”注冊商標,該商標于2011年9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腰帶”。該商標處于合法有效的狀態,應當得到保護。廣州木林森公司在其制造的被控侵權皮帶上使用了“”標識。被控侵權皮帶與原告第7916706號“”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腰帶”屬于同類商品。被控侵權皮帶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第7916706號“”注冊商標相比,兩者均由MLS字母構成,雖然兩者在字形上有所差異,但在字母構成、讀音、排列順序等方面均相同,構成近似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兩者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廣州木林森公司未經福建福盛公司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侵犯了福建福盛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法院綜合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以及本案所涉石獅市宏書皮具店具體行為可能涉及的侵權范圍,酌情確定廣州木林森公司賠償福建福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00元。后廣州木林森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控侵權商品應當屬于何種商品類別。在福盛公司與廣州木林森公司白云分公司均參與的行政訴訟的生效判決已經確定涉案“”及“”標識構成近似商標的情況下,本案被控侵權商品是否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關鍵在于對被控侵權商品類別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品注冊用商品和服務類別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本案中,原告享有涉案權利的第7916706號“”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類別為第25類的腰帶。結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第25類的歸類方式,該類商品大類包括了“服裝、鞋、帽”,其中的“腰帶”體現出與“服裝”配合使用的特性,而廣州木林森公司主張的第18類中,在2018年修訂的文本中大類的注釋中已經指明該類尤其不包括服飾用皮帶(第25類),即使在2013年的文本中,雖然沒有上述表述,但與皮制帶子相并列的小類類似商品均非與人體用、服飾用的腰帶類別,而多為馬鞍、馬具類別。本案被控侵權皮帶,顯然用于人體穿戴,需要與服飾特別是褲子配合使用,使用的位置位于人體腰部,結合被控侵權商品的實際使用場景、適用對象、商品用途以及商品功能后綜合判斷,該商品類別應屬于第25類中的腰帶。最終認定被告的相關行為構成侵權。
在與本案存在關聯的數個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以及行政訴訟中,廣州木林森公司注冊的數個商標均被認定因與福盛公司的第7916706號“”注冊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進而被宣告無效。該系列案件的意義在于提醒企業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切勿貪圖一時利益,打擦邊球,最終仍會卷入不必要的訴訟中。打鐵還需自身硬,企業唯有在申請注冊商標前做好商標檢索以及設計工作,拒絕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樹立自主品牌意識,從產品質量和營銷做起,為長遠計,才能為企業發展扎實根基,實現企業穩步發展。
02
對類似商品或服務的界定應綜合考慮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因素
——原告青島薇薇新娘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訴被告南安市溪美薇薇新娘數碼婚紗影樓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2004年7月28日,原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了“薇薇新娘”商標,注冊號為第3419936號,核定使用商品第40類:照片底片沖洗、照相沖印、照相排版,藝術品裝框、藝術品裝幀,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止,該商標經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原告將涉案商標使用于婚紗攝影服務中,并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被審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原告經公證取證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婚紗影樓的店鋪招牌、宣傳單及個體工商戶字號中使用了“薇薇新娘”字樣。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泉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被控侵權標識“薇薇新娘”獨立、突出、醒目地使用于店鋪招牌及宣傳單上,起到了吸引消費注意、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的使用。被告系提供婚紗攝影服務的經營者,經營的服務類別與原告第3419936號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服務類別相近似。被告使用在店鋪招牌上的被訴侵權商標“薇薇新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在宣傳單上的被訴侵權商標“薇薇新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構成相同,上述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萬元。
【評析】
在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認定對侵權成立與否起到了關鍵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審判中,如何判斷兩種表面存在一定差異的商品或服務是否構成類似呢?具體而言,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認定一般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一種強調客觀標準,即只依據與商品或服務本身有關的因素諸如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用途、用戶、通常效用及一般銷售渠道進行認定;另一種強調主觀標準,即如果兩個商品(服務)使用同一商標有可能被相關消費者認為來自同一個產源,即可認定類似。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將二者綜合起來進行考慮。就本案來說,被告認為其經營的“婚紗攝影”服務與原告第3419936號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照片底片沖洗、照相沖印、照相排版,藝術品裝框、藝術品裝幀”屬于不同的服務類別,主張其并未提供照片沖洗、照片裱框服務,并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和服務銷售清單。然而,就日常的消費過程而言,婚紗攝影服務的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往往同時包含了攝影、照片沖洗、相片裝裱等一系列具體服務項目(此乃客觀標準上的“類似”),而消費者在選擇婚紗攝影服務時也基本認定上述服務系經營者“打包”提供(此乃主觀標準上的“類似”),而不會具體區分某一項服務的實際提供者。所以,婚紗攝影所使用服務商標在發揮指示性功能時往往指向的是系列服務而非單一服務。因此,被告向消費者提供的“婚紗攝影”服務與原告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服務類別在服務內容、性質上存在高度關聯,相關公眾普遍會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構成類似服務。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
03
不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涉外貼牌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原告福建晉江三超鞋服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晉江和承鞋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分別于2010年8月14日和2011年5月14日經核準注冊了“”商標和“”商標。Mohammed公司是2001年8月30日在沙特注冊成立的公司,并于2014年1月31日在沙特注冊了“”商標。Mohammed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出具授權書,委托被告生產加工其注冊商標的拖鞋,并授權被告將所生產的產品全部出口,Mohammed公司在授權書中承諾不在中國銷售被告所生產的產品。2016年9月3日,晉江市公安局根據原告的舉報,在被告處查獲標有涉案商標的鞋子8886雙。2017年3月1日,晉江市公安局以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撤銷案件。原告于2017年5月4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49萬元。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是商業主體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能夠將其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市場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標志,其基本功能在于識別和區分商品的來源。本案中,被告接受Mohammed公司委托,加工生產帶有被訴侵權標識的拖鞋,并約定產品全部運送給Mohammed公司,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屬于涉外貼牌加工行為。更為關鍵的是,原告亦未在國內有銷售過標注涉案商標的產品。在國內消費者均無法接觸原、被告涉案商標產品的情況下,不存在國內消費者對該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基礎,被告貼牌加工的行為亦不會對原告在中國市場份額帶來任何實質性損害或者被不正當擠占。因此,在中國境內,被告在產品上貼附的涉案商標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系泉州地區審理的首起涉外貼牌加工案件。涉外定牌加工方面的法律爭論由來已久,全國各地法院先后審理了一批涉及涉外定牌加工問題的商標侵權案件,裁判理由和結果不盡一致。該爭議的主要問題在于在出口境外的產品上貼附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該如何認定加工方的法律責任?
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可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將商標用于商業活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說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通過使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商標的的本質屬性是其識別性和指示性,基本功能在于消費者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相反,若不用于區分或者識別來源的標識使用行為,不會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導或引發混淆,以致影響注冊商標發揮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本案被告的貼牌加工行為,因原被告雙方均未在中國境內銷售涉案商標的產品,在國內消費者均無法接觸原、被告涉案商標產品的情況下,不存在國內消費者對該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基礎。因此,被告在我國境內實施貼附涉案商標的行為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的加工行為不構成侵權。
在處理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時,考慮目前我國企業對外加工貿易比重仍然較高,應當秉持國內加工方是否盡到必要、合理審查注意義務以及涉案行為是否會對國內商標權人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標準進行判斷,合理界定加工行為的法律性質。
04
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應以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作為判斷標準
——原告景德鎮陶瓷協會與被告德化縣友藝佳陶瓷廠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第1299950號“景德鎮”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為景德鎮陶瓷協會,2002年,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008年11月7日,景德鎮市人民政府發布第49號令《景德鎮陶瓷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其中,該保護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景德鎮陶瓷是指主要利用產自景德鎮及周邊地域內的高嶺土、瓷石、釉果和釉灰等為制瓷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上釉或不上釉的各類硅酸鹽制品;第三十一條規定:被許可使用“景德鎮”證明商標的陶瓷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必須在景德鎮地區制造;(二)質量達到國家有關標準;(三)景德鎮陶瓷協會的其他規定。上述保護辦法于2008年12月7日起施行。德化縣友藝佳陶瓷廠(以下簡稱“友藝佳陶瓷廠”)在阿里巴巴網站開設的網店銷售產品底部使用“景德鎮彩”標識的陶瓷茶具。景德鎮陶瓷協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友藝佳陶瓷廠停止侵權并賠償10萬元等。
德化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商標系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用以證明使用該商標的陶瓷產品的主要原料來源于景德鎮及周邊地域并在景德鎮地區制造等特定品質。景德鎮陶瓷協會作為涉案商標的注冊人,對于商品不符合上述特定品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商品上標注該商標的,其有權禁止,并依法追究責任。在產品底部標注品牌、產地等信息系陶瓷產品的通用做法,被控侵權產品在商品底部使用“景德鎮彩”標識,足以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同時,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種商品,“景德鎮彩”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標顯著識別文字“景德鎮”,其使用在陶瓷產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混淆誤認,故上述標識與涉案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友藝佳陶瓷廠未能舉證證明被控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商標所要求的特定品質,亦未能舉證證明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其銷售帶有“景德鎮彩”標識的陶瓷產品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友藝佳陶瓷廠停止侵權并賠償景德鎮陶瓷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2萬元。
【評析】
地理標志是一種知識產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2條對地理標志的定義是:標示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由此可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用來標識商品的原產地以及該商品所具有的某種特定質量、信譽等。
商標的本質在于其區別功能,即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一樣具有區別功能,但區別功能的具體指向不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其區別功能直接指向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則指向產品的原產地、品質。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判定中混淆可能性是指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以及與該產地密切相關的產品品質特征的混淆或誤認,而不是對商品具體提供者的混淆。是否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應以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中,友藝佳陶瓷廠未能舉證證明被控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商標所要求的特定品質,其在商品底部使用“景德鎮彩”,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該商品來源于景德鎮,具有相應品質,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泉州作為歷史文化名城,地理資源豐富,造就了一大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產品和工業品。地理標志是我市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一項優勢。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帶動區域品牌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近年來,泉州市持續加大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鼓勵力度,目前已擁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三十余個。僅德化就有“德化戴云黑雞”“德化陶瓷”“德化瓷雕”“德化窯瓷器”“德化玉瓷”“德化白瓷”6個商標,此外我市還有“安溪鐵觀音”“永春蘆柑”“惠安石雕”“河市檳榔芋”“深滬魚丸”等知名度較高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部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人的維權意識不足,積極引導商標權利人依法維權,大力打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行為,有利于保護優質特色產品,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利。
05
明知或應知侵權產品仍銷售不予免責
——原告廈門東亞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泉州開福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廈門東亞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亞公司)成立于1991年,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制造各種空壓機、空氣干燥機、發動機等。東亞公司分別于1994年12月7日、2004年4月21日、2006年3月21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捷豹JAGUAR”“JIEBAO”“捷豹”商標,該三枚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均為第七類的空氣壓縮機。該三枚商標經宣傳、推廣、使用,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其中,“捷豹JAGUAR”商標被福建省工商管理局認定為“福建省著名商標”,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認定為“福建名牌產品”等。
被告泉州開福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下稱開福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成立,經營范圍為機械設備、電器設備銷售及維修、五金產品等。2017年10月9日,東亞公司通過公證機關到開福公司經營的掛有“開山空壓機”招牌的店內購買了涉案侵權空壓機,涉案空壓機機身標注大號字體“泉州捷豹”和“JIEBAO”,下方用小號字體標注“空壓機有限公司”。東亞公司認為開福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要求開福公司承擔侵權責任。開福公司辯稱,其于2016年成立,不清楚所銷售的空壓機系侵權產品;涉案產品系其從溫嶺市神虎配件廠所購買,來源合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晉江法院審理后認為,東亞公司作為涉案商標的權利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涉案產品與東亞公司涉案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相同,涉案產品上的標識“JIEBAO ”與原告的注冊商標“JIEBAO”相同,侵犯了東亞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涉案產品上標注“泉州捷豹空壓機有限公司”,經查,該公司并不存在,且涉案產品上對“泉州捷豹”進行突出使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容易導致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誤以為系東亞公司的產品,亦侵犯東亞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開福公司雖然能證明涉案產品來自于溫嶺市神虎配件廠,但其明知或應知涉案產品系侵犯東亞公司商標權的產品,仍予以銷售,不適用免責條款,遂判令開福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東亞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
【評析】
關于本案爭議焦點之一:開福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開福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涉案產品系從溫嶺市神虎配件廠所購買,亦支付了款項,購買時并不清楚涉案產品是侵權產品。其從2016年開始銷售空壓機,對原告的“捷豹”系列商標并不了解,對銷售侵權產品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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