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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錫,高企認定有一套完備的評分標準,一共四項,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高企入庫須達到60分(≥60分),高企認定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識產權≤ 30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0
4、企業成長性≤ 20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組織管理的總體情況,結合以下幾項評價,進行綜合打分。
1、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6分)
2、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A. 轉化能力強,≥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3項 (13-18分)
D. 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 轉化能力弱,≥1項 (1-6分)
F. 轉化能力無, 0項 (0分)
4、企業成長性指標(20分)
由財務專家選取企業凈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指標對企業成長性進行評價。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
以上兩個指標分別對照下表評價檔次(ABCDEF)得出分值,兩項得分相加計算出企業成長性指標綜合得分。
以上就是無錫高企認定的一套完備的評分系統,企業必須滿足以上這些條件或評分標準才可以申請高新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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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申報一個軟件著作權在1000元左右,這是所有的費用相加,在上海也差不多這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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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登記申請費:250 證書:50 總計300元一次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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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光臨 決策參考 欄目
本欄目將通過大數據分析、調研課題及前沿學術問題研究等理論成果,服務于公共管理、社會治理、科學立法、民主決策。
編者按
當前,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軟件產業作為高新技術產業,對于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日益增多,案件專業技術性較強、審理難度大。為進一步增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意識,促進軟件產業發展,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2017-2018年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民事案件的審判情況進行了梳理,總結審判經驗,提出對策建議,希望能夠引起相關部門、企業和社會公眾的重視。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審判情況分析
(2017-2018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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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的
基本情況
(一)收結案數量上升
2017-2018年,共受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702件(含訴前保全案件34件),收案量相較2015-2016年增長13.04%。共審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614件,結案量相較2015-2016年增長20.16%(見圖1)。其中,以判決結案154件,調解、撤訴結案422件(見圖2)。
(二)合同類案件上升明顯
從案由分布看,權屬、侵權類案件共122件,占比18.26%,包括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115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7件。合同類案件546件,占比81.74%,比2015-2016年上升近30個百分點。其中,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516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23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7件(見圖3)。
(三)案件標的額大幅上升
2017-2018年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平均起訴標的額為146萬余元,相較2015-2016年增幅達70.76%。2017年,該院受理的一起涉網絡游戲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標的額高達9990萬元,是目前該院受理的標的額最高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
(四)所涉專業性軟件較多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除涉及一般企業常用的Windows軟件等辦公類軟件外,還涉及較多的專業性軟件。例如,鋼結構建筑詳圖繪制軟件Tekla、結構有限元分析軟件Nastran、3D工業設計軟件CATIA、UG等。
二、審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的
主要做法
(一)加大損害賠償力度,依法保障權利人獲得充分賠償
近年來,我們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企業軟件正版化的意識雖有所增強,但仍有部分企業存在商業性使用盜版軟件的現象。為此,該院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加大侵權懲治力度。對于重復侵權、惡意侵權及其他嚴重侵權行為,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充分體現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和威懾力,讓侵權者付出應有代價。例如,在原告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被告在被行政機關查處使用被控侵權軟件后,與原告簽訂了軟件采購合同,但未按約支付合同款項。不僅如此,被告還進一步擴大了侵權規模,其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明顯。該院加大賠償力度,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00萬元。二是正確運用法定賠償制度。法定賠償制度具有補償權利人損失、懲罰侵權行為的雙重功能。該院對于有證據證明損失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確定賠償額。例如,在原告SAP股份公司起訴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現有證據已足以證明原告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超過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綜合考量被告的培訓費價格、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狀態、侵權情節、持續時間以及原告向合作伙伴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比例等,該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155萬元。
(二)積極運用證據制度,切實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中,“舉證難”是長期困擾權利人的難題。為切實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該院積極運用各項訴訟證據制度,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充分發揮訴前證據保全的制度效能。終端用戶商業性使用盜版軟件,權利人對此通常難以直接取得證據。對于權利人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該院積極受理、快速審查、依法裁定,并由法官、執行人員、技術專家組成的保全團隊現場實施證據保全。2017-2018年,該院依法裁定支持權利人申請的訴前證據保全27件,有效解決了權利人“舉證難”的問題。二是合理把握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尤其是軟件開發合同案件,訴訟周期長、案件事實還原程度低,故該院對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聊天記錄、郵件及開發成果等電子證據,根據邏輯推理、商業交易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和證明力的大小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根據高度可能性標準,認定案件事實。當事人一方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初步成立的,否認該事實的當事人應就其抗辯或者反駁主張提供反證。三是依法運用舉證妨礙規則。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的,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在原告心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證據顯示被告運營的游戲平臺中顯示被控侵權游戲的下載次數達33萬余次,被告雖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實際下載數量,該院參考權利人提供的證據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三)創新案件審理機制,大力提升案件審判效率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事實復雜,技術問題與法律問題交織,案件審理周期較長,該院探索通過創新審理機制提升裁判效率。一是完善爭點固定機制。引導當事人庭前提交書面訴辯意見,固定爭議焦點,加快案件審理進度。二是實行遠程視頻開庭。制定《遠程視頻審理案件操作規則》,對于事實清楚、爭點明晰的案件,充分發揮互聯網法庭的科技優勢,進行遠程視頻開庭,促進案件快審快結,既節約了當事人時間、經濟成本,也讓當事人從智慧法院的建設中有更多的獲得感。三是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深入運行。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專業技術性強的特點,充分發揮專業調解組織和行業協會的優勢,引入調解員定期駐院,推進訴前、訴中調解,快速解決糾紛。2017-2018年,該院委托訴前調解案件172件,調解成功43件,調解成功率25%;委托訴中調解案件137件,調解成功65件,調解成功率47.45%。四是開展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案件審理模型系統化建設。該系統通過強化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深度應用,把統一的案件審判流程鑲嵌到數據化智能輔助辦案軟件中,以規范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的審判方法和裁判標準。
(四)有效運用“四位一體”制度體系,準確高效查明技術事實
為系統性地提高知識產權案件中技術事實查明的科學性、專業性,該院建立了技術調查、技術咨詢、專家陪審、技術鑒定“四位一體”的技術事實查明制度體系。在該制度體系的運用中,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分流技術爭議事實。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所涉技術問題的類型和難易程度不同,根據各類技術事實查明方式的特點,分別選擇相應的方式予以查明。二是充分發揮技術調查官“技術助手”作用。2017-2018年,該院技術調查官參與技術事實查明150次。技術調查官不僅參與案件的庭審和咨詢,還參與證據保全、現場勘驗,為技術事實的查明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三是疊加適用技術事實查明方式。技術咨詢、技術調查、專家咨詢、技術鑒定四種技術事實查明方式各有其特點和適用范圍,并非互相排斥。司法實踐中,該院根據案件所涉技術事實的難易程度,可采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技術事實查明方式,確保技術事實查明的準確性。例如,在上海藍迪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起訴的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中,該院法官、技術調查官、鑒定專家同時參與對涉案軟件的現場勘驗,歷時12小時完成功能演示,為依法查明該案的相關技術事實打下了扎實的基礎。四是規范技術鑒定程序的啟動和運用。由于技術鑒定普遍周期長、成本高,對案件的審判效率有一定的影響。該院明確只有在技術調查、技術咨詢等其他方式難以查明涉案技術事實的情況下,方可委托鑒定。同時,在委托司法鑒定程序中建立了定期提示、催告和質量反饋機制。2017-2018年,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僅委托鑒定6件,避免了因鑒定導致案件審理周期過長的問題。
三、相關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企業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風險防范意識
2017-2018年,該院在兩起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分別判令被告承擔1505萬元和900萬元高額賠償,另有多起案件均以被告支付高達百萬元甚至千萬元的軟件采購費用與原告達成和解。上述情況反映出部分企業不重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甚至存在重復侵權、惡意侵權行為,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對此,企業尤其是依賴專業軟件從事設計、研發的企業,應當高度重視軟件著作權法律風險,切實推進正版化工作。一是主動防范侵權行為發生。通過正規渠道或者統一招標采購正版軟件,定期檢查企業計算機中所使用的軟件,防止員工擅自下載安裝盜版軟件。二是積極應對侵權投訴。遇到權利人的侵權投訴,企業經審查確有侵權情形的,應積極與權利人進行溝通協商,通過購買正版軟件等形式尋求和解。
(二)進一步完善企業簽訂、履行合同全流程管理水平
在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案件中,普遍存在合同對開發需求約定不明、需求發生變化缺乏證據固定、交付成果的內容和時間無法確定等情形。對此,企業應當進一步提升合同管理水平。一是簽訂合同時應盡量明確開發需求。計算機軟件所涉功能通常復雜繁多,雖不可能將軟件涉及的所有功能點均列入合同,但軟件重要的功能點均應反映在合同開發需求中,且對相應功能的開發內容應進行具體描述,防止因開發需求約定不明而產生糾紛,甚至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對合同的履行進展、合同變更、交付成果、支付價款等信息進行全流程的動態跟蹤,對于合同履行中重要節點做好證據固定工作,防止在訴訟時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進一步強化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溝通協商
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履行周期長、合同雙方的依附性強,開發細節問題難以在簽訂合同之初全部固定,這就要求合同各方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合理地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解決爭議。實踐中,部分當事人之間由于缺乏良好的溝通機制,相互配合履行合同義務的意識較差,導致雙方矛盾激化而產生訴訟。為此,合同雙方應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自己義務的基礎上,加強溝通協商。一是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合同雙方應安排專門的項目對接人員,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確認的問題及需要測試的開發成果,應及時予以響應、配合或者反饋。二是強化協商解決爭議的意識。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問題,當事人應當積極進行協商,避免因單方終止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四)進一步增強企業參與訴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事實復雜,專業技術性強,訴訟成本高,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參與訴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夠,沒有安排專業的法律人士和技術人員到庭參加訴訟,缺乏應有的訴訟能力,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明,當事人的期待與裁判結果有一定差距。對此,一是高度重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企業應當聘請律師或者指派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公司人員參加訴訟,積極準備證據,制定相應的訴訟策略。二是企業應安排參與合同履行的人員,以及從事涉案軟件開發的技術人員到庭參加訴訟,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輔助人到庭參與法院對案件技術事實的查明,盡可能地提高案件一般事實的還原程度,提升技術事實查明的準確性和客觀性。
典型案例
1、達索公司訴知豆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達索公司系計算機軟件CATIA V5 R20的著作權人,其曾因被告知豆公司使用侵權軟件于2017年2月向行政機關投訴,行政執法過程中查獲知豆公司使用侵權軟件8套。期間知豆公司與達索公司達成和解,并與達索公司的授權代理商簽訂了正版軟件采購合同。同年8月,行政機關對知豆公司依法作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后,知豆公司并未按約支付軟件采購款。同年11月,達索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保全過程中,法院經知豆公司同意,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情況進行證據保全,并根據所抽查比例推算計算機中安裝涉案軟件的數量。經清點,知豆公司經營場所內共有計算機73臺,抽查的15臺計算機中均安裝了涉案軟件。達索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800余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知豆公司未經達索公司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的計算機中安裝了涉案軟件,侵害了達索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的復制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同時考慮雙方提交的銷售合同軟件單價、知豆公司的侵權期間、安裝侵權軟件的計算機數量,以及知豆公司在被行政機關查獲使用侵權軟件后仍擴大侵權規模的主觀惡意等因素,判決知豆公司賠償達索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90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如何積極探索加大賠償力度的具體實現方式,合理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和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一直是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解決的難題。法院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并全額支持了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體現了法院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態度和決心。同時,法院也通過該判決倡導社會公眾全面使用正版軟件,尊重軟件開發者的勞動和付出,推進企業軟件正版化工作,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激勵和發展創新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2、申請人Trimble公司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
【案情簡介】
申請人Trimble公司系Tekla Structures系列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其發現綠筑上海分公司在網站上招聘工程師,要求所應聘的工程師需具備使用Tekla Structures軟件的能力。Trimble公司經核查,綠筑上海分公司并未向其或者其授權經銷商購買過Tekla Structures軟件。鑒于安裝有涉案軟件的計算機均在綠筑上海分公司的經營場所內,客觀上無法獲得相關證據,且由于涉案證據均為計算機軟件以及相關數據,具有無形性,極易藏匿或者毀滅,一旦證據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將難以取得,從而對相關事實認定造成困難,故Trimble公司請求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查認為,Trimble公司申請保全的證據屬于法律規定的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且亦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故Trimble公司的申請可予準許。在保全過程中,法院組建了由法官、執行人員、技術專家組成的專業保全團隊,及時、有效完成對綠筑上海分公司經營場所內百余臺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的證據保全。
【典型意義】
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不僅體現在實體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設及實施,還應體現在諸如臨時禁令、證據保全等程序制度的執行。本案系涉及計算機軟件終端用戶商業性使用盜版軟件的案件,對于當事人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法院積極審查并依法處理。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裁定保全、固定證據,有效化解涉及糾紛中的“舉證難”問題。保全過程中,針對軟件數據保全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法院在人員配備上組建“法官+執行人員+技術專家”的保全團隊,保全中充分發揮外部技術專家力量,對所涉計算機中涉案軟件的安裝記錄、刪除記錄等及時取證并予以固定;在工作機制上分設技術專家組、現場清點組、現場控制組等工作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協作,高效準確實施證據保全。
本次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的依法適用,不僅及時固定了相關證據,也充分展示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亦為探索符合該類案件特點的保全執行機制,提高保全裁定執行效率和準確性提供了可借鑒的工作方法和思路。
3、沉誠厚欣公司訴火拉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被告火拉公司系《唐僧與女妖精》游戲的著作權人,其與原告沉誠厚欣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將《唐僧與女妖精》手機游戲產品iOS版(含越獄版)和安卓版許可沉誠厚欣公司發行運營。火拉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交付涉案游戲iOS越獄版,于2015年10月10日交付涉案游戲安卓版。沉誠厚欣公司認為,涉案游戲iOS越獄版經過分析測試,發現數據很差,用戶留存很低,渠道評級也低;安卓版交付時間遠超合同約定時間,且iOS正式版一直未交付,故訴請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要求火拉公司退還合同款項225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若解除合同不成立,則要求火拉公司賠償延期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225萬元。火拉公司提出反訴,要求沉誠厚欣公司支付第二筆授權金100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實際履行中變更了涉案合同約定的游戲版本交付期限,且雙方合意確定了先交付iOS越獄版、再交付安卓版,最后提交iOS正式版的交付方式,而沉誠厚欣公司就iOS越獄版提出的問題,并無證據表明系涉案游戲本身的技術問題所造成,故火拉公司的履約行為基本符合雙方的重新約定,法院對于沉誠厚欣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涉案游戲的交付存在延期,且火拉公司對于履行遲延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法院酌情確定火拉公司承擔延期履行違約金50萬元。涉案合同尚未履行至支付第二筆授權金的階段,故對于火拉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二審期間,沉誠厚欣公司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在游戲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中,對于游戲軟件的許可使用合同權利義務的認定,應當注意將游戲本身的技術問題和游戲運營的市場需求相區分。本案準確認定合同性質,并明確了游戲軟件許可方雖負有向運營方交付能夠正常運行游戲的義務,但并不負有保證其許可的游戲能夠取得市場成功或者符合游戲玩家需求的義務。
4、今通公司訴翹楚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今通公司與被告翹楚公司簽訂《在線客服及智能客服機器人系統服務協議》,約定今通公司向翹楚公司購買365webcall在線客服系統服務器版軟件產品,合同附件對當前階段功能與定制階段功能進行了約定。今通公司認為翹楚公司未按期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未完成以下四個功能的定制開發:1.采購/供應聊天記錄保留14個月有效期內的歷史聊天記錄;2.采購/供應窗口右側基于訂單發起的展示訂單信息;3.當采購/供應商登錄網站之后,客服主動發起會話聊天功能;4.采購/供應商安裝客戶端。因此,今通公司訴請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翹楚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合同首期款。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今通公司所主張的問題1-3,合同并未明確約定需要開發該些功能,且未有證據顯示該些功能系此類軟件通常應當具備的功能。對于問題4,涉案合同并未約定該功能,相反,合同附件中約定“采購商將其定位為訪客角色,采購及供應商無須安裝獨立客戶端,通過網頁溝通”。因此,采購/供應商不再安裝客戶端系合同附件的明確約定,今通公司的主張明顯與合同約定相悖,且翹楚公司不存在遲延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故判決駁回今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計算機軟件是一個由各種功能集合而成的系統,各功能之間通常存在有機聯系,在對合同約定的某一軟件功能進行解釋時,如果不把爭議條款的用語與合同上下文就軟件其他功能的約定進行聯系,只是孤立地對爭議條款進行解釋,就很難準確理解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故在計算機軟件開發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的解釋中,整體解釋方法的運用尤為重要。本案中,在涉案合同并未明確約定是否需開發“采購/供應商安裝客戶端”功能的情況下,通過合同附件中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得出涉案軟件并不需要開發該功能的結論。
5、亞力山頓公司訴探謀網絡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亞力山頓公司與被告探謀網絡公司于2015年3月簽訂《紅酒銷售網站開發合同》,但被告對網站的設計和開發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約定,原告曾于2015年10月21日向上海知產法院起訴,該案審理中雙方達成和解,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網站的源代碼,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尾款及第一季度的維護費用。此后,被告雖向原告交付了源代碼,但無法安裝,且不愿意為原告提供安裝、指導服務,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因此,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已支付的合同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軟件開發者在向原告交付軟件時應當一并交付安裝所需的相應技術資料,并應在原告表示無法安裝涉案軟件時提供協助或者指導。特別是雙方已經于在先案件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被告更應積極地履行和解協議。被告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其作為軟件開發者應當負有的合同義務,導致涉案網站源代碼無法正常安裝并投入運行。考慮到原告已另行委托案外第三人開發網站,故法院認定被告違反協助、指導義務的行為導致涉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遂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已經支付的合同款項。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中,受托方除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要求的計算機軟件及文檔外,還負有為委托方安裝、使用計算機軟件提供必要協助、指導的義務。如果由于受托方違反協助、通知、指導義務導致委托方無法正常安裝、使用計算機軟件,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
通常來說,委托方對于計算機軟件如何安裝和使用并不十分了解和精通,需要更多地依賴受托方的協助和指導。特別是受托方依據非通用的開發技術進行軟件開發時,更是如此。本案中,被告開發涉案軟件運用了非通用開發的規則,導致原告即使委托第三方專業人員也無法正常安裝涉案軟件。此種情況下,被告是否給予協助和指導會直接影響涉案軟件能否安裝和使用。但被告在原告請求予以協助的情況下,未履行應有的義務,而且考慮到原告已另行委托案外人開發網站,故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已經造成原告簽訂涉案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涉案合同應予解除。
責任編輯 / 高佳運
執行編輯 / 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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