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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主要是企業涉及到開發APP 網站 系統 游戲會去申請,著作權申請比較簡單,材料如下:
1.營業執照
2.源代碼連續前30頁和連續后30頁,每頁不少于50行
3.說明書(圖文并貌,20頁左右)
4.申請表
5.前期開發人員說明(若為公司成立后開發則不需要)
為什么客戶一般都會選擇代理來辦理呢,小編講一下以下原因:
1.申請著作權是在北京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如果是外地企業的話,來回路費以及住宿費都比找代理要花的多,而且如果不能一次性通過的話,還的重新約號。
2.代理可以做加急申請根據客戶的時間需求去給出合理的時間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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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代理機構到國家版權局辦理,需要提供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源代碼(前30頁和后30頁)。說明書,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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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軟件著作權出資的好處: 1、軟件著作權增資解決了企業以全部貨幣資金出資的難度,可以騰出部分貨幣資金進行企業日常運轉或繼續研發新技術; 2、軟件著作權增資對于擁有知識產權但沒有充足資金對其進行運作的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可以通過與別人合資合作的形式將自己的知識產權投入公司,實現對自己知識產權的市場化運作和對公司股權的控制; 3、軟件著作權增資解決企業進行項目招投標時市場對注冊資本金的要求; 4、企業在申請科研項目或申報專項資金時,對技術資產價值的要求; 5、對外經濟活動中展示企業規模和實力,增強客戶對企業的直觀印象; 6、軟件著作權增資可以將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資本化; 二、軟件著作權增資基本流程: 1、各股東同意軟件著作權增資的股東會決議 ; 2、修改或補充公司章程 ; 3、投入增資資金,若以軟件著作權增資須聘請專業評估公司進行實物或無形資產軟件著作權評估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出具時間一般為資料準備齊全后7-10個工作日); 4、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軟件著作權增資驗資報告和財產轉移報告(驗資報告和財產轉移報告的出具時間 一般為資料準備齊全后3個工作日); 【目前北京市海淀區不需要驗資報告和財轉報告 5、辦理軟件著作權增資工商、稅務等系列變更登記(一般工商需要1-2周審核日期); 三、軟件著作權增資出資注意事項: a、貨幣資金出資注意事項 1、開立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須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注明“投資款” 2、各股東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金,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 3、出資人必須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 b、以實物、無形資產(如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注意事項 1、用于投資的實物為投資人所有,且未做擔保或抵押 2、以軟件著作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 3、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4、注冊資本中以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無形資產的比例不能超過注冊資金的70% 5、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出資的須經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并提供資產評估報 6、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并于投資后公司成立后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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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系《鬼吹燈》系列小說的作者,其將該作品著作權及相關衍生權利轉讓給上海A公司,該公司又將該作品的著作權及相關的衍生權利轉讓給其徐州分公司。張某某授權B公司、C公司將《牧野詭事》文字作品改編成涉案影視劇的過程中,冠之以“鬼吹燈”標識,侵害了A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同時,C公司在涉案影視劇的宣傳中大量使用“沒有牧野詭事就沒有鬼吹燈”、“最正宗的鬼吹燈系列”等宣傳用語,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A公司徐州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決B公司、C公司、張某某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詭事》網劇、片花中使用“鬼吹燈”作為商品名稱的行為;C公司賠償A公司徐州分公司經濟損失;B公司、張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鬼吹燈”一詞在古籍、古詩中沒有明顯的封建迷信色彩,而從張某某創作時使用“鬼吹燈”的主觀目的、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以及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的影響看,“鬼吹燈”作為涉案小說名稱使用并不帶有封建迷信色彩,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張某某沒有對《鬼吹燈》系列小說進行長期、廣泛、持續、規模的宣傳、運營。A公司才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貢獻主體,“鬼吹燈”作為小說名稱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應歸屬于A公司。A公司2016年將《鬼吹燈》系列小說全部著作權及相關一切衍生權利轉讓給其徐州分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作為衍生權利當然亦轉讓給了徐州分公司。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權益歸屬于徐州分公司后,B公司、C公司,包括作者張某某在內,均應予以尊重,其擅自使用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徐州某公司在第9類商品和服務(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上獲準注冊某商標。被告北京農管家公司在第36、41、44、42類商品和服務上獲準注冊某商標,該公司還開發了APP,旨在設立創新農業供應鏈互聯網服務平臺,服務現代農業生產。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許可,在APP軟件名稱以及企業名稱中使用“農管家”構成商標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徐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應當考量被訴侵權標識與注冊商標的相似度,兩者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似度,以及兩者共存是否容易引起相關公眾主觀上對來源的混淆誤認。二者在經營模式、營銷渠道、相關公眾方面具有顯著差別,遂據此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請。
判斷APP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不應簡單將APP等同于商標分類表中的同類商品或服務,而應當注意到APP兼具商品和服務的雙重屬性,其類別的劃分,要根據APP的應用目的以及所提供商品或服務類別的性質進行綜合判定。本案中,從標識本身看,被告的APP標識,能夠更清晰的表達出農業服務互聯網平臺的涵義,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與原告文字商標本身的區別明顯;從服務類別看,它把傳統的農技服務與移動互聯網結合起來,建立了種植戶與專家對話的平臺。專家和普通的種植戶可以在APP上自由問答,搭建自己的交流圈子,二者的服務類別存在明顯區別;從實際獲益來源看,原告經營收益主要來源于銷售及安裝“農管家”品牌的軟件及系統,而被告獲益的渠道主要是向農業領域的從業者提供金融貸款、農技培訓及產品銷售等,二者在經營模式、營銷渠道、相關公眾方面具有顯著差別,遂據此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某公司及其股東設立的分公司在國內各地開辦的影城均使用“新華國際影城”作為影院名稱,并貫有某商業標識,經過公司的多年運作經營,上述標識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2014年1月其法人股東入駐邳州,開始建設“新華國際影城”,并經營電影放映以及相關業務。2016年12月,被告某公司設立邳州分公司。原告邳州某電影院成立于2015年9月21日,同樣經營電影放映等業務,其影院也以“新華國際影城”作為名稱。原告邳州某電影院認為被告的邳州分公司在營業場所、對外宣傳等方面使用的“新華國際影城”與其使用的名稱相同,并給相關市場的消費者造成了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徐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分公司的成立時間雖然晚于原告,但被告在較早的時間即對“新華國際影城”在邳州地區的簽約、入駐情況進行了廣泛的報道和大量的宣傳。被告分公司成立后實際使用相關標識的方式亦與其它地區在先使用的標識相同。因此,被告及其邳州分公司使用“新華國際影城”對外宣傳,具有合理性,并不存在攀附原告邳州某電影院字號商譽及知名度的主觀惡意,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請。
只有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才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本案有證據證明在原告邳州某電影院成立之前,被告公司及其股東、投資者設立的分公司就已經在全國地域范圍使用“新華國際影城”標識并對外宣傳,且對于為何使用“國際影城”作出了其投資者中具有多個外商背景,故而具有國際性的合理解釋。被告及其邳州分公司使用“新華國際影城”對外宣傳,具有合理性,并不存在攀附原告邳州某電影院字號商譽及知名度的主觀惡意。
某電影制片廠于1986年創作發行了系列剪紙動畫片《葫蘆兄弟》,并于1991年創作發行該系列動畫片續集《葫蘆小金剛》,依法享有“葫蘆兄弟”美術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2018年,該公司針對徐州六家公司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成年后才看得懂的葫蘆娃,以前實在是太純潔了》、《【經典】礦上來了一群葫蘆娃,老牛逼了》等文章中使用“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進行商業宣傳,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六家公司訴至法院。
經過審理,市中院分別對六案進行了調解或判決,要求被告立即刪除在微信公眾號中所使用的侵權圖片,并賠償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的經濟損失。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系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流量時代隨之而來,催生了大批自媒體的同時,網絡侵權案件亦不斷增加。2018年,市中院共新收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163件,其中包括大量微信公眾號因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文章、圖片等作品而涉訴的案件,突出反映了自媒體從業者的版權保護意識仍有待加強。
原告茅臺酒公司系從事茅臺酒系列產品的生產與銷售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睢寧某酒業公司系從事白酒生產與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生產的“蓮花泉”牌白酒使用的包裝顏色及顏色之間的排列順序與茅臺酒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整體視覺效果相似,同時其瓶身背面表述有“蓮花泉酒是徐州老字號白酒,被譽為徐州‘小茅臺’,在淮海經濟區享有盛名”等內容。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構成侵權,并判決被告睢寧某酒業公司賠償5萬元。
本案系茅臺酒維權眾多案件中的一件。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應與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因為茅臺酒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很高,所以應適當擴大茅臺酒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本案被告所使用的標識與茅臺酒公司的注冊商標相比,既存在一定的相似,也存在相應的區別。但從適當擴大茅臺酒注冊商標保護范圍的角度,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使用的標識與茅臺酒公司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這個案例再次提醒我們,不要存在搭便車、打擦邊球的僥幸心理和意圖,否則很可能得不償失。
被告人宋某某、賈某某未取得商標權利人徐工集團許可,共同出資購買挖掘機零部件,仿制了一臺徐工集團XE240D型號挖掘機,并在該機機身和銘牌上粘貼使用徐工集團第14601413號等注冊商標。兩人共謀擬以人民幣45萬余元的價格銷售該機。宋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以“庫存新車徐工240”的名義發布銷售廣告,該機尚未銷售即被徐州市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賈某某違反國家商標管理制度,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已經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判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元。
本案中,賈某某原系徐工集團職工,但其為了謀取私利,在未經徐工集團許可的情況下,與宋某某合謀生產、銷售假冒徐州集團的機械產品,嚴重損害了徐工集團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同時工程機械與工程質量、工程安全密切相關,如假冒的工程機械投入實際使用,必將嚴重影響重大工程的順利建設,影響復工復產的順利進行。本案的裁判,對于維護本地知識產權、助推復工復產具有典型意義,彰顯了疫情背景下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翁某某在深圳福田區通天地通訊市場經營手機配件期間,明知是假冒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的手機屏幕而多次購進,并銷售給涂某某、夏某,銷售數額合計人民幣36萬余元。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翁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徐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翁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不斷增多的原因,除非法經營者可以從中獲取巨大“利潤”外,還因為該類犯罪多采用現貨交易的方式,不易被發現。大部分非法經營者抱有僥幸心理,導致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犯罪行為多發、常發。本案中,被告人翁某某利用經營手機配件的便利,多次購進假冒小米注冊商標的手機屏幕向外銷售,并僥幸認為自己不會被發現,最終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2016 年下半年,被告人許某某通過互聯網購買“決戰”游戲源代碼,私自架設“牛牛決戰”網絡游戲服務器。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許某某與被告人劉某約定,由被告人劉某在互聯網上宣傳推廣該游戲,二人利潤平分。自2017年1月份,被告人許某某通過派愛、拉卡、優卡等平臺供游戲玩家充值購買游戲道具以收取費用,至2018年4月,非法經營數額32萬余元,二人分別獲利4萬余元。經鑒定,“牛牛決戰”游戲服務端程序與“決戰”游戲官方服務端程序存在實質性相似。2018年4月13日、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許某某、劉某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劉某在明知被告人許某某侵權架設游戲服務器的情況下仍為該游戲進行宣傳并謀取非法利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以被告人許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被告人劉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兩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私服”即“私服游戲”的簡稱,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等行為。隨著網絡游戲產生的迅猛發展,“私服”猶如附著在網絡游戲產業軀體上的“吸血蟲”,嚴重破壞網絡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私服”直接分流了網絡游戲運營商的用戶,且因是直接利用他人的游戲作品,并不需要支出開發成本,因此比網絡游戲合法經營企業在市場上更具有競爭優勢。但其優勢純粹來自于對合法經營企業資源的盜取和依傍。此種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商業道德,也是法律堅決制裁的對象。除法院可以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外。相關著作權人還有權追究該二人的民事責任。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對其違規經營行為追究其行政責任。
2016年,被告人廖某、周某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經合謀后,在深圳市寶安區生產假冒日本MTG公司“ReFa”注冊商標的瘦臉美容儀,并通過微信銷售給被告人林某安、陳某、林某實、林某、林某孟等人,銷售額共計人民幣211萬余元。后被告人林某安、陳某、林某實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ReFa”牌瘦臉美容儀,仍通過淘寶網店對外進行銷售,銷售額共計人民幣95萬余元。被告人林某、林某孟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ReFa” 牌瘦臉美容儀,仍通過微信和淘寶網店對外銷售,銷售額共計人民幣86萬余元。2016年11月,公安機關將廖某、周某勇抓獲,并在其辦公室查獲假冒“ReFa” 牌瘦臉美容儀1200臺,價值人民幣561600元。
2018年5月,市中院依法作出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三十五萬元,判處周某勇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百四十萬元;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林某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四十八萬元,判處林某實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四十四萬元。
知識產權犯罪作為謀利型犯罪,其屢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制假售假所帶來的暴利。為了有效遏制犯罪,避免再犯罪的發生,市中院在辦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注重發揮財產刑在遏制再犯罪方面的積極作用。一方面,加大違法所得和罰金的判罰力度;另一方面,加強刑事判決中財產刑的執行力度,避免財產刑淪為一紙空文。
2017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互聯網上建立“筆趣閣”網站(域名為www.bequge.com),租賃服務器、使用自動采集器大量復制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供讀者閱讀,并通過在該網站刊登廣告的形式收費牟利。至案發,被告人李某某通過上述方式發行上海某公司擁有獨家信息網絡轉播權的作品3600部,非法經營額達20萬余元。2018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文字作品并在“筆趣閣”(域名為www.bequge.com)網站發行的情況下,仍為該網站提供出租服務器、網站維護防御、架設采集通道等技術支持,參與非法經營數額達10萬余元。經鑒定,從“筆趣閣”小說網上下載的3600部小說作品與同名權利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大量他人文字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劍雄非法經營侵權銷售網站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技術服務,并謀取非法利益,情節嚴重。其和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系共同犯罪,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兩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隨著移動手機和APP軟件的流行,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習慣電子閱讀。不少經營者也從中發現了商機,紛紛設立網站平臺發布網絡文學作品以吸引讀者,賺取流量和關注度。但經營的規范性問題也就隨即而來,有部分網站經營者為了在短時間內充實自身網站,會采取鏈接他人網絡文學作品或者直接復制他人文學作品的方式,在平臺上發布作品供讀者閱讀。隨著信息采集復制技術的進步,這種鏈接和復制目前舉手之間便能完成,這種易操作模式容易讓人對其產生錯覺,認為這就是一件再小不能小的小事。事實上,其后果是十分嚴重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共同頒布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等作品的,應當視為是上述法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同時,復制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即屬于刑法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復制品數量合計在2500張(份)以上,即屬于刑法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數量已經超過了2500張,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通過本案,在此也提醒各位網站經營者,一定要依據法律規定合規經營。這樣,不僅能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也能避免相應的經營風險。
文字:張蕾 審核:潘全民 編輯:趙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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