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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錫,高企認定有一套完備的評分標準,一共四項,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高企入庫須達到60分(≥60分),高企認定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識產權≤ 30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0
4、企業成長性≤ 20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組織管理的總體情況,結合以下幾項評價,進行綜合打分。
1、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6分)
2、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A. 轉化能力強,≥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3項 (13-18分)
D. 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 轉化能力弱,≥1項 (1-6分)
F. 轉化能力無, 0項 (0分)
4、企業成長性指標(20分)
由財務專家選取企業凈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指標對企業成長性進行評價。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
以上兩個指標分別對照下表評價檔次(ABCDEF)得出分值,兩項得分相加計算出企業成長性指標綜合得分。
以上就是無錫高企認定的一套完備的評分系統,企業必須滿足以上這些條件或評分標準才可以申請高新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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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辦理的一般3個方案: 1.自己到北京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差旅費較高 有點是這樣感覺比較踏實) 2.通過郵寄 直接郵寄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時間周期比較長 補正可能性高 甚至不能一開始就以合理的方式申請 有點事費用最低) 3.找當地的或北京的代理公司(建議找比較專業的 不專業的沒保障) 辦理過程基本差不多: 1.在線申報 打印 第3頁蓋章 2.準備材料并遞交 3.受理繳費(有問題的補正 通過為止) 4.二審補正(有問題的補正 通過為止 沒問題的跳過) 5.公示出證領證 軟件測試是另外的一項工作 是獨立于軟件著作權的 另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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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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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實務大講壇第二講在徐匯校區廖凱原法學樓203會議室成功舉辦。本次講壇以“精雕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為主題,由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劉維主持,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員、“精雕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主審法官丁文聯主講。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學娛樂與體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永沛、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員王杰、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郭美蓉參與評議。凱原法學院知識產權學科和經濟法學科的碩博士生參與本次講座討論,同時本次講座也吸引了對知識產權理論十分關注的校外實務界人士參與。
講座伊始,主持人劉維歡迎了主講人丁文聯法官的到來,并且向全場聽眾介紹了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實務大講壇設立的背景。劉老師指出隨著技術變革時代的到來,司法實踐中也隨之產生許多極具爭議性的案件,知識產權領域首當其沖。在此時代背景下,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實務大講壇便應運而生。
隨后主講人丁文聯開始對本講主題案例進行介紹,本次講座的核心案例是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奈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這也是他進入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承辦的第一個案件。首先他對案件的一審與二審案情進行了簡單梳理,隨后提出“本案中的技術措施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保護措施?”這一問題。經過與全場師生的討論,最后他指出本案中精雕公司的JDPaint軟件輸出的Eng格式文件中包含的數據和文件格式均不屬于JDPaint軟件的程序組成部分,不屬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其真正的目的在于實現該公司軟件和硬件的捆綁,所以本案中的技術措施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保護措施。
現場聽眾對此展開了熱烈的討論,而主講人丁文聯從另一個角度推動了對案件的深入探討。他提出本案不僅可以從著作權法的角度思考,也可以從競爭法的角度進行考慮。他繼續提出假設:假定原告的行為是正當的,那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否涉及壟斷問題?如果認定被告行為正當,那么原告就需要為了抵抗競爭而提升自己軟件的優勢,原被告在軟件行業中將展開競爭,導致軟件的不斷更新和升級,提供給消費者的技術也將日臻完善,最終有利于消費者。如果原告無法抵抗被告的競爭,而放棄軟件的發展,集中于其他產品的研發,則是一種市場選擇。經過一番權衡后,丁文聯從法官的視角得出的結論是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現場聽眾也陷入了思考。
當討論涉及到著作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的關系時,丁文聯同時提出了另外一個案例“徳先訴索尼案”,索尼公司在中國銷售的數碼攝像機和數碼照相機中使用智能識別技術,使得專利技術中包含身份識別,施行了技術搭售,實現了電池和數碼產品的捆綁。由于原告徳先科技無法破解該技術捆綁措施,故起訴索尼公司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判決時法官運用了反壟斷法的理論依據,裁定原告舉證不夠充分而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
此案例的引入使得現場對于“索尼公司的技術捆綁是否具有正當性?”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有聽眾認為這種措施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因而索尼公司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有聽眾圍繞兩個案件不同的背景,認為在精雕案中軟件和硬件在商業模式中可以獨立分開,而索尼案中電池是其數碼產品的組成部分,也有聽眾認為這是一種正常的商業模式。針對大家的想法,丁文聯法官進行了鞭辟入里的總結:“技術的歸技術,市場的歸市場,法律的歸法律。”
結束了對“精雕案”與“索尼案”的比較與討論后,講座主題進入到“精雕案”的另外一個核心爭議點,即本案中的技術措施是否涉嫌構成壟斷行為?在索尼案中,法院采用了反壟斷審查中對于搭售行為的評價標準:即使構成搭售,由于不能證明被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故不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丁文聯提出,假設能夠證明被告索尼公司在售前和售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索尼的行為能夠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針對這個問題丁文聯主講人引入了第三個案例“華為反IDC壟斷案”,對市場支配地位、壟斷高價、價格歧視和捆綁許可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講座進入尾聲,主講人丁文聯對此次講壇進行總結,他強調之前兩個案例的比較是為了說明知識產權和競爭法如何互相結合。而通過第三個華為訴IDC的案例則可以說明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捆綁許可在反壟斷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什么情況下法官會對市場中的商業行為判決構成壟斷行為。孔祥俊教授對此次大講壇進行點評,他指出,本次講座以案例的形式舉辦講座可以讓聽眾深刻了解案件的辦案思路,在這個過程中,將調動很多知識和方法的整合,這種形式的研討對于知識產權的師生交流以及共同進步都有重要意義。
最后,劉維老師表示今后上海交大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仍然會以這種形式對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件進行研討與探索,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與啟發。而今天的講座也向法律學子展示了在一個科技創新的時代需要什么樣的法官,這值得我們每個人深思,同時再次表達了對丁文聯法官參與本次講座的感激之情。整場講座氣氛熱烈,在師生們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編輯:李 震
攝影:楊 浩
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
網址:ipca.sj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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