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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錫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一般需要具備 申請軟件著作權有沒有什么補助?

    在無錫,高企認定有一套完備的評分標準,一共四項,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 高企入庫 須達到60分(≥60分), 高企認定 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識產權≤ 30 2、研究...

    無錫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一般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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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無錫,高企認定有一套完備的評分標準,一共四項,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高企入庫須達到60分(≥60分),高企認定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識產權≤ 30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0

    4、企業成長性≤ 20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組織管理的總體情況,結合以下幾項評價,進行綜合打分。

    1、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6分)

    2、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A. 轉化能力強,≥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3項 (13-18分)

    D. 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 轉化能力弱,≥1項 (1-6分)

    F. 轉化能力無, 0項 (0分)

    4、企業成長性指標(20分)

    由財務專家選取企業凈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指標對企業成長性進行評價。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

    以上兩個指標分別對照下表評價檔次(ABCDEF)得出分值,兩項得分相加計算出企業成長性指標綜合得分。

    以上就是無錫高企認定的一套完備的評分系統,企業必須滿足以上這些條件或評分標準才可以申請高新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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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軟件著作權有沒有什么補助?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各地情況不一樣,拿上海來說,上海對于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會給予相應的資助,自主額為800元,具體的軟件著作權資助情況可關注小象知識產權服務電商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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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軟件著作權沒有什么補貼的,要申請到了軟件產品證書和雙軟企業一般政府才有獎勵的。各個地方的獎勵政策不一樣。其實軟件著作權好申請的很,找個代理公司很快就能辦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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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產法院2017-2018年專利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典型案例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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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R Daily,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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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上海知產法院發布2017-2018年專利案件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IPRdaily導讀:一文讀懂上海知產法院2017-2018年專利案件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審判情況以及典型案例。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專利案件審判情況

    (2017-2018年)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隨著我國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逐年提高,創新創業者對專利保護的司法需求更加強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專利司法保護力度,積極創新審判機制,為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創造的良好發展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院對2017-2018年專利案件審判情況進行了總結,對專利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對策建議,以期提升全社會專利創造、保護、運用的能力和水平。


    一、專利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7-2018年,共受理專利案件1074件,比2015-2016年上升6%,其中,2017年受理459件,2018年受理615件。共審結專利案件1127件,比2015-2016年上升72%,其中,2017年審結485件,2018年審結642件(見圖1)。在審結的專利案件中,判決結案334件,占比29%;撤訴或者調解結案共688件,占比61%;駁回起訴64件,占比6%;以其他方式結案41件,占比4%(見圖2)。


    圖1 專利案件收結案數量


    圖2 專利案件結案方式分布


    ◆ 專利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侵權案件占比高


    受理侵害專利權案件882件,占專利案件總量的82%。其中,侵害發明專利權案件241件,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案件223件,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案件418件。專利權權屬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件79件,占比8%;專利合同糾紛案件55件,占比5%;其他專利糾紛案件58件,占比5%(見圖3)。


    圖3 專利案件案由分布


    (二)職務發明糾紛明顯上升


    受理職務發明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15-2016年受理57件,2017-2018年受理87件,上升53%,其中,2017年受理35件,2018年受理52件,主要系員工與單位之間因專利權權屬或者獎勵報酬而引發的糾紛。


    (三)新技術、新類型案件增多


    受理了一批涉及通信技術、生物醫藥和手機芯片等多個新興技術領域的專利案件。例如,西門子公司與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涉及通信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麥迪韋遜醫療公司等與桂林南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涉及醫藥專利;上海思立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匯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涉及生物識別傳感器專利。此外,還受理了一批新類型案件。例如,杭州路特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上海萬超汽車天窗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深圳市喬安科技有限公司與張某等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常熟鑫銳光學有限公司與山姆電器(南通)有限公司因申請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糾紛案等。


    (四)涉外案件呈現新特點


    受理涉外專利案件164件,案件當事人涉及美國、日本、瑞典、德國等十余個國家,包括飛利浦公司、碧然德公司、沃爾沃公司等國際知名企業。涉外專利案件呈現兩個新特點:第一,部分案件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者皆系國外企業,僅銷售者系國內企業;第二,涉案專利技術較為復雜,涉及基因檢測、通信技術、3D打印、生物醫藥等前沿技術領域。


    二、審理專利案件的主要做法


    為解決專利權人維權中所反映的“舉證難、周期長、賠償低”問題,我院多措并舉,完善審判機制,創新審判思路,引導專利權人增強訴訟能力,加強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的打擊力度。


    (一)保障程序權利


    針對專利權人“舉證難”問題,我院依法適用各項程序制度,保障專利權人程序權利。一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我院基于專利權人申請,多次在展會等處對被控侵權產品實施證據保全。2017-2018年,共計實施訴前證據保全20次,訴中證據保全52次,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例如,在歐瑞康紡織有限及兩合公司起訴的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基于專利權人申請,我院對展會上展出被控侵權的大型機械設備實施了查封措施,及時固定證據。二是支持調查令申請。鑒于有的證據由第三方掌握,權利人不易獲取的情況,我院根據權利人申請,向其代理律師簽發調查令,使權利人能夠從網絡銷售平臺等第三方獲得被控侵權產品的交易記錄等,有效緩解了專利權人提交賠償證據的困難。例如,在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法院向原告代理律師簽發調查令調取被告的網店交易記錄,準確查明侵權產品的交易金額,全額支持了原告30萬元訴請。三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于證據確為侵權人控制,且與案件審理具有重要關聯的,責令侵權人提交相關證據。例如,在三菱電機株式會社起訴的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法院責令被告提交與計算賠償金額相關的財務賬冊、銷售記錄、納稅憑證等,有效查明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情況,判賠116萬元。


    (二)創新工作機制


    針對專利案件“周期長”問題,我院不斷優化工作機制,提高審判效率。一是有效運用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技術調查、技術咨詢、專家陪審和技術鑒定“四位一體”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在專利案件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例如,技術調查官在2017-2018年共完成技術咨詢、保全、勘驗、出庭200余次,較好地輔助法官審理有關技術爭議。在佳能株式會社起訴的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技術調查官就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提出審查意見,有效協助法官查明了侵權事實。該案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又如,專家陪審員參與審理了121件專利案件,在多起涉及機械、生物醫藥等領域的案件審理中,專家陪審員利用技術背景和專業特長,為準確查明涉案專利技術事實發揮了積極作用。二是依法適用先行判決機制。我院探索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對已查明的侵權事實部分先行判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例如,在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起訴的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我院就已查明的侵權事實部分作出先行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維持原判。三是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用。我院充分發揮專業調解組織和行業協會的優勢,促進專利案件快速高效化解。例如,在寧波長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起訴的31件專利代理合同糾紛案中,我院委托浦東新區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訴中調解,最終原被告達成一攬子調解協議且當庭履行,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三)加大保護力度


    針對專利權人反映“賠償低”問題,我院著力構建有利于專利價值實現的損害賠償機制,運用各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切實改變“維權成本高、侵權代價低”的狀況。一是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從高判賠。例如,在上海阿里寶寶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被告在原告提出侵權警告后仍不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的嬰兒飲食訓練器,主觀上具有惡意,且侵權產品銷售規模較大,故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提出的30萬元訴請。二是委托第三方審計查明侵權獲利。例如,在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起訴的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經第三方審計計算出侵權產品銷售利潤,我院以此為基礎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40萬元。三是全面支持維權合理支出。我院結合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和律師服務、公證服務等市場收費情況,讓權利人維權成本得到支持。例如,在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原告主張的律師費、購買侵權產品費用和公證費等維權支出確屬合理,我院全額支持了原告20萬元的合理支出訴請。


    三、專利案件審理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專利法律意識不強


    一是銷售無合法來源的商品。在涉家具、日用品、零配件的專利侵權案件中,常有經銷商銷售未標明生產商信息的商品且無法證明來源,以致被訴承擔侵權責任。二是未明確約定職務技術成果歸屬。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者技術開發合同時,對員工完成本職工作中的研發成果和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歸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易引發糾紛。三是不規范履行合同。在專利許可合同和專利代理合同糾紛中,拖欠專利許可費、專利服務費等違約現象較為常見。


    (二)風險防范意識不強


    一是不重視審查專利權證書。部分企業在采購專利產品時未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專利權證書,導致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二是研發資料不全。有的企業主張離職員工申請的專利系職務發明,卻對涉案技術的研發過程僅能提供少量證據,導致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三是經營管理不規范。有部分企業將POS機、收據、發票等隨意外借,導致被專利權人作為侵權產品銷售者起訴,面臨承擔侵權責任的風險。


    (三)訴訟權利意識不強


    一是起訴準備不充分。有的專利權人在訴訟前對技術特征比對、被控侵權產品銷售情況、損害賠償證據等準備不夠充分,導致可能面臨訴訟冗長、證據失權等后果。二是主張選擇不恰當。有的專利權人在訴訟中主張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適用的損害計算方式等不夠恰當,或與其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不對應,導致訴請得不到法院支持。三是消極應訴。有的被告拒絕簽收訴訟材料,法院主動聯系時也拒絕溝通,經傳票傳喚拒不出庭;有的被告不依法抗辯或者不積極收集相關證據,導致承擔不利后果。


    四、相關建議


    (一)增強專利法律意識


    專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勵創新,只有專利被有效保護,才能發揮專利制度對創新的促進作用。一是企業應重視專利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在經營活動中提高識別能力,不制造、不采購、不銷售侵權產品,從自身做起抵制侵權產品。二是企業應加強專利法律意識的培養,完善企業內部的研發管理制度,保障發明人的合法獎勵、報酬,并做到自主創新的同時不抄襲、不仿冒。三是企業應恪守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專利轉讓、專利許可、專利代理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同時應避免將pos機、刷卡器等受理終端或者收付款憑證隨意外借等不規范行為,降低被訴侵權風險。


    (二)重視專利的管理和運用


    企業的蓬勃發展離不開創新創造,專利制度則為企業的創新保駕護航。一是重視專利的創造。企業應積極進行專利挖掘,鼓勵研發成果的專利申請,并提高專利質量。二是加強專利的管理。企業應及時繳納專利費用,安排專人負責專利管理,建立專利預警機制。三是規范專利的轉化運用。企業應在技術合作開發合同中約定技術成果歸屬,在專利許可、轉讓后及時辦理登記手續,降低專利交易的法律風險。


    (三)強化專利訴訟能力


    專利訴訟具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特點,這對于參與專利訴訟的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訴訟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做好充分的起訴準備。專利權人在起訴時需充分準備好權利證據、技術比對意見和損害賠償證據,提高訴訟維權效率。二是合理選擇訴訟策略。專利權人應根據掌握的證據情況提出恰當合理的主張,促使訴訟目的的實現。三是積極應訴。積極參與訴訟,依法抗辯。被告應充分了解證據規則,在法院保全查封證據、要求提供財務賬冊時積極配合,及時收集合法來源抗辯、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等證據,誠信參與訴訟。


     典型案例 


    1、晨光公司訴得力公司等

    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晨光公司系名稱為“筆(AGP67101)”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坤森公司在網店銷售的由被告得力公司生產的型號為A32160的中性筆,侵犯了其享有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外觀設計近似的判斷中,應遵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在具體案件中,既應考察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相似性,也應考察其差異性;需分別從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的相同設計特征和區別設計特征出發,就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分別進行客觀分析,避免主觀因素的影響。得力公司未付出創造性勞動,通過在授權外觀設計的基礎上,改變或添加不具有實質性區別的設計元素以及圖案和色彩,構成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筆類產品在日常生活中常見,故在外觀設計侵權判斷中,往往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大。本案對外觀設計近似性判斷的客觀標準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即從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專利的相同設計特征和區別設計特征出發,就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分別進行客觀分析,得出認定結論。該案判決對于生活常見產品外觀設計近似性的認定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2、胡某訴摩拜公司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胡某系名稱為“一種電動車控制系統及其操作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摩拜公司制造、使用的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侵犯了其享有的專利權,故訴至法院。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二維碼識別器的四個元器件必須集成在一起,電連接不包括無線通信信號連接。被控侵權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二維碼識別器”“圖形解碼器…與二維碼比對器電連接”的技術特征,也不具備“比對信號不一致時控制器控制報警器報警”這一技術特征。被控侵權的摩拜單車鎖控制系統及其操作方法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故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法院充分尊重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專利權,同時也依法保護創新企業的合法權益。本案遵循專利侵權認定確定比對規則:首先,準確界定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案件的審理打下堅實基礎;其次,堅持全面比對原則,在技術特征比對中,全面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針對每個技術特征一一進行比對;最后,對于被控技術方案相對于涉案專利存在的差異,明確為不相同也不構成等同。


    3、佳能株式會社訴慕名公司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佳能株式會社系名稱為“電子照相成像設備、顯影裝置及耦聯構件”的發明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慕名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硒鼓,侵犯了其享有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0萬元。在審理過程中,慕名公司稱涉案產品系其委托他人生產,其只有銷售行為。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法院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9余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僅承認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而不承認實施了生產侵權產品的行為。法院認為,在涉案產品的委托加工中,相關產品型號由被告確定,產品外包裝由被告提供,且外包裝標注了被告為生產商,表明被告向購買者明確提示其為產品生產者,故被告認為其僅為銷售者而非生產者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4、蔣某等訴王某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蔣某等與被告王某簽訂了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王某應將其享有的發明專利權轉讓至案外人某生物醫藥公司名下,如有違約行為,按合同總金額1500萬元的30%向無過錯方支付賠償金。后王某拒絕履行轉讓義務,導致蔣某與他人簽訂的后續轉讓合同項目落空,故蔣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支付違約金450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合同簽訂后,被告一直未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即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轉讓給案外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原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對于以該合同金額的30%作為違約損害賠償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被告的違約行為確實給原告帶來了直接經濟損失,故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并未過高。因此,法院判決對原告關于違約金的訴請予以全額支持。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


    在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中,涉案合同往往不是一個獨立的合同,而可能與一系列轉讓合同、科技項目協議緊密相關,涉案合同目的的落空會導致連續訴訟。因此,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告預期利益等,且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未過高,故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5、峰境公司訴磁鷹公司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峰境公司系名稱為“一種構成永磁全作用面的裝置”的發明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磁鷹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磁選機,侵害了其享有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余萬元。經查,磁鷹公司共生產銷售了3臺侵權產品,包括磁鷹公司向原告原客戶銷售的1臺侵權產品和磁鷹公司中標銷售的2臺侵權產品。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磁鷹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同時考慮到原告峰境公司與案外人公司原合同的收益和被告磁鷹公司中標銷售的2臺侵權產品的獲利,合計確定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0余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既有侵權人不正當阻斷權利人與案外人的正常合作關系致權利人的利益受損,又有侵權人利用侵權產品銷售獲利,法院綜合上述兩種情況分別確定判賠金額。


    6、飛利浦公司訴白象吉田廠等

    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飛利浦公司系名稱為“三頭剃須刀”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發現淘寶網上有名稱為“phllibus正品店”的店鋪出售“三頭剃須刀”,并在外包裝上標注被告白象吉田廠注冊的商標PHLLIBUS。飛利浦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近似,白象吉田廠未經許可實施了制造、銷售的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萬元。在審理過程中,飛利浦公司為證明被告的侵權獲利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無實質性差異,兩者屬于近似設計,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關于賠償數額,法院在原告依調查令取得的網店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進一步核查了產品的銷售總金額及利潤,最終對原告的賠償訴請予以全額支持。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應就實際損失或者侵權獲利進行有效的舉證,特別是在涉及網店銷售侵權產品的案件中,第三方電商平臺處保存的銷售記錄具備完整性及客觀性,當事人以此作為賠償證據,可使其訴訟請求獲得更為有利的支撐。


    7、微創公司訴紐脈公司等

    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案情簡介】


    虞某曾是原告微創公司前沿技術部門負責人,2010年8月離職后一直在其他醫療科技公司任職,在此期間其申請的多項發明專利均涉及瓣膜輸送系統,2015年年初到被告紐脈公司任職。秦某、王某亦曾系微創公司員工,分別任臨床總監和前沿技術部門技術員,亦于2015年年初離職后至紐脈公司任職,王某在微創公司任職期間曾參與“經導管主動脈瓣膜輸送系統”研發。紐脈公司于2015年7月申請涉案發明專利“一種心臟瓣膜輸送裝置”,發明人為虞某、王某、秦某。微創公司認為涉案專利技術為王某、秦某的職務發明,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專利申請權歸其所有。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專利技術與秦某在原告處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但與王某在微創公司的本職工作具有較強的相關性,亦于王某離職后一年內申請。另外,考慮到涉案專利申請第一發明人虞某具有較強的醫療器械領域的技術研發能力,與涉案專利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相關性。結合涉案專利技術與微創公司技術在具體技術方案上仍存在較大差異,虞某系涉案專利申請第一發明人,而在案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涉案專利技術僅系王某的個人技術成果,故判決涉案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微創公司、紐脈公司共有。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涉及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把握。本案判決明確了當單位主張職務發明的發明創造具有多個發明人,其中有單位離職員工時,應合理考慮這些員工發明人對于發明創造研發的貢獻。如果其他發明人同時具有該領域較強的技術研發能力,而爭議發明創造與原單位技術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爭議發明創造屬于原單位的職務發明。


    8、美題隆公司訴吉新公司等

    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案情簡介】


    周某新、錢某均系原告美題隆公司前員工,分別系主任工程師和銷售經理,后分別于2013年12月、2012年12月離職。美題隆公司在周某新任職期間進行了熒光粉色輪技術研發,周某新在該技術研發中具有重要作用。被告吉新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周某榮系周某新父親,周某新為吉新公司提供技術支持,錢某與吉新公司屬間接財務投資關系。吉新公司于2014年2月申請涉案發明專利“一種熒光粉色輪及其制作方法”,申請時發明人為周某新、錢某、楊某、周某榮,吉新光電公司確認周某榮與楊某對涉案專利均無技術貢獻。美題隆公司認為涉案專利系周某新、錢某的職務發明,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專利權歸其所有。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并無證據顯示錢某具有熒光粉色輪研發的技術背景,故不能認定涉案專利技術為錢某的職務發明。其次,美題隆公司相關技術雖未涉及多片扇形基板的拼裝技術,但與涉案專利技術均屬熒光粉色輪技術領域。兩者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所涉及原材料也基本相同,僅是在制作工藝上存在差別,且該制作工藝的差別亦具有一定的傳承性。故應認定涉案專利技術與周某新在原告處的本職工作具有較強的相關性。結合周某新系專利申請時的第一發明人,專利申請日距周某新離職尚未超過一年,故認定涉案專利技術為周某新的職務發明。法院遂判決涉案發明專利權歸美題隆公司所有。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職務發明認定涉及發明人與公司之間的利益平衡,尤其是離職員工再就業能力與公司利益保護之間的平衡。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職務發明糾紛案件,爭議焦點和審理難點均在于訴爭專利技術與發明人本職工作相關性的認定。本案判決明確了對于職務發明相關性的認定,既區別于專利侵權判斷中的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標準,亦無需要求專利技術的發明點在本職工作中已有體現,而應適用技術方案相關標準,即綜合考慮是否屬于同一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相同、技術手段是否具有傳承性等因素。


    9、大創公司訴鑫百勤公司等惡意

    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被告鑫百勤公司以原告大創公司銷售的散裝飼料罐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訴訟期間向工信部反映大創公司侵犯其知識產權。同年9月,上述專利權被無效后鑫百勤公司撤訴。大創公司認為,鑫百勤公司利用公知技術申請取得實用新型專利權,并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致使大創公司至今未獲散裝飼料車生產資質,兩年來無法正常經營,嚴重侵害了大創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鑫百勤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被無效的理由是缺乏創造性而非新穎性,故不足以證明鑫百勤公司是在明知專利技術為現有技術的情況下惡意申請了兩項專利。其次,鑫百勤公司依據合法有效的專利權提起訴訟有正當理由,應視為對訴權的合法行使。再次,證據顯示工信部不予批準大創公司散裝飼料車產品的準入許可另有原因,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大創公司未獲得相關產品的準入許可與鑫百勤公司提起的訴訟有完全對應的因果關系,故法院判決駁回大創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惡意提起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糾紛,其本質上屬于侵權糾紛。認定起訴行為構成侵權應當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即行為的違法性、主觀過錯、損害與因果關系。本案中,判斷當事人是否為惡意關鍵在于是否明知自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否具有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訴訟目的。


    10、美嘉保公司訴域金瀾優公司

    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美嘉保公司系名稱為“一種耐凍融性淀粉膠及制備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域金瀾優公司在其經營的天貓網店中銷售的“糯米膠產品”的“商品詳情”中宣稱其有“抗凍技術專利”,并使用了原告專利證號,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余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產品由被告關聯公司委托原告生產,且按照相關合同約定在涉案產品上要標示被告商標。審理中,原告未能證明涉案產品未使用其專利技術,故難以認定被告在相關商品網頁上使用原告專利號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產品銷售、流通環節中使用他人專利號,屬于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已提交證據證明其產品來源于原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銷售的產品非原告生產的專利產品,故原告的訴請不能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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