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否決給蔡徐坤律師函改錯的高票回覆。
若何評價蔡徐坤傳播鼓吹將告狀嗶哩嗶哩
原作者洋洋灑灑改了這么一大篇,其實是雞蛋里挑骨頭。這其實是一篇不克不及再尺度的律師函,如斯改法無異于碰瓷。
他將一篇明明正常的律師函改得千瘡百孔,強行成立“蔡徐坤的律師也很菜”的嘲諷鏈,即便我本人很反感蔡徐坤,也認為這并非磊落之舉。
可以斷言,這篇所謂的“勘誤”文是出自于一個有必然法令常識但在實務方面(尤其是法令文書寫作)常識根基空白的人之手。
起首,我們講講專業布景的可托賴度。
光從聲勢來看,這兩位律師都是娛樂傳媒法令辦事板塊的佼佼者,也都是合股人級此外律師。此中一位仍是法官改行,天然諳熟法令文書寫作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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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合股人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
當然,光“訴諸權勢巨子”是站不住腳的,他們本身也紛歧心猿意馬就是這篇律師函的操刀者。
那我就一個個地來申明,這篇所謂的“改錯”為什么讓人尷尬到臉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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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律師函不給幻電而給上海寬娛沒有錯。
這兒原作者固然沒有挑刺,但網上良多人都認為這封律師函弄錯了對象。
其實,在“信息收集侵權”這事上,它還真沒弄錯對象。
現在的嗶哩嗶哩已經是一個集傳布和建造為一體的帶型貿易帝國,天然不止一個構成部門。那么幻電、尚宿世、寬娛這么多公司都是經營體,誰負責應訴這事兒?
起首看看嗶哩嗶哩彈幕網的入網存案,即滬ICP備13002172-3號。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互聯網ICP存案查詢,嗶哩嗶哩彈幕網的存案號不在幻電名下,而在寬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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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根本的存案證,再看嗶哩嗶哩的經營性互聯網信息辦事許可證。同樣,嗶哩嗶哩的增值電信營業經營許可證也在寬娛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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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端,再看信息收集傳布視聽節目許可證。按照公開報道,嗶哩嗶哩與上海東方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合作,其編號0910417的視聽收集傳布許可證同樣在寬娛名下。
綜上,在涉及嗶哩嗶哩彈幕網的信息收集傳布問題時,律師函寄給本家兒辦單元寬娛才是對的。像海說神聊京優朋普樂和愛奇藝,在信息收集侵權案件中也都是對該公司進行了司法訴訟。
本領件涉及的是收集侵權的連帶責任,敬告的天然是收集辦事供給者。訴訟就看名義本家兒管,不管你內部現實分工。
1."下稱”和“以下稱”聯用頂多不美不雅,但絕對不算錯誤。
要知道,《律師奉告函》只是事前敬告性質的函件,并沒有法令強制力。固然也算法令文書,但不需要在細節上也精益求精。
即即是判決書里呈現了某某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和某某某某公司(下稱某公司)這類連用,按照法官的小我要求分歧,也紛歧心猿意馬要改當作對稱,更不影響文書自己的效力。
2.《平易近法總則》和《平易近法公例》并不是新舊法替代關系,總則的呈現并不料味著公例的掉效。
這是原作者犯的最大錯誤,也是一個常識錯誤。他認為新出的《平易近法總則》已經當然地代替了《平易近法公例》,所以不成以再引用公例的內容。
簡單來說,在沒有出臺完全體的《平易近法典》之前,兩法因為籠蓋面分歧,此刻都是有用的。總則沒有劃定的天然仍是看公例,兩者有沖突的則以總則為準。
這里是對公平易近權力的表述,兩法內容是無沖突的別離闡述,是以并不故障律師在統一問題長進行雙重引用。
3.律師函在起敬告感化時,沒有窮舉法條的需要,為行文美不雅也不成能窮舉。
這里的平易近法和刑法兩大類法條并舉,只是對法令風險的一種歸納綜合性提醒。并且《侵權責任法》劃定的侵權法令后果也只是平易近事責任,這里并不算漏掉了一闕。
并且,律師函不是判決書,這是單方的羅證并不是裁判,不需要窮舉所有的合用法條,也不要求引用必然合理。
就算《侵權責任法》要寫,也得考慮篇幅。不然,光是舉出第三十六條,這里就需要又一大天然段,顯然不合理。
4.“貴司網站”并不需要界說。
因為寬娛擁有嗶哩嗶哩彈幕網的多證,屬于本家兒辦單元,理解為“貴公司旗下的網站”就沒有問題。第一段闡述里已經成立了寬娛和彈幕網的好處聯系關系,不需要再界說。
這里只是精辟了表述,兩個名詞連綴讀起來有點拗口而已。
5.為了嚴謹就不克不及說“很多”和“大量”?
這是原作者犯的又一個龐大錯誤,直接讓人思疑他是否有過法令實務經驗。
他認為為了措辭嚴謹就不克不及用形容詞和水平詞。現實上,這是不成避免的。
其一,單方的文書(律師函、告狀狀等)和裁判文書是分歧的,裁判文書是中立的,以查明的事實為準,單方文書是利己的,天然需要大量帶豪情色彩和起強化感化的詞語。
其二,即即是判決書,除了把水平已經明白量化的部門,也同樣無法避免水平化闡述,譬如“顯著影響了…”、“嚴重危險了…”和“造當作了惡劣的…”等。
6.第三天然段的“上述內容…刑事犯罪”這一部門的點竄病句看似有理,可是不合適實操。
且不說這只是律師函,判決書也不會有如斯嚴酷的文字尺度。并且,在判決書中就有原文引用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的部門,不免會有標點問題和本家兒謂賓缺掉。若是按照這個尺度,我相信大部門的判決書給原作者也能被點竄病句。
7.“造當作了極大的社會不良影響”和“顯而易見”文中不帶具體描述,其實沒有問題。
一是律師函本就在利己的立場,說結論自己就紛歧心猿意馬要擺證據。
二是律師函往往有初步證據的附件,既然有后附的內容,原文就不需要再如原作者要求那樣用括號打上“詳見后附”,因為都是一并裝訂和加蓋騎縫章的,本就視為一體。
這里我又發現了原作者的小掉誤或者小心計心情,ps失落了原文的騎縫章。原文有騎縫章就申明是多頁,第一頁律師函已全,后附的很可能就是證據頁了,所以文中良多的表達必定就不需要事無大小再說一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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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理應”就一個詞語,還需要什么法令依據?
又又又來了,作者認為說什么話都要把法令依據附在后面。哪怕是“理應”一個詞語,也要說清晰“按照什么理”。
還不得不提一點,固然明星的律師函有表演性質,但律師函的現實發放對象往往是對方公司法務,有些工具行內助不說也知道是什么,是沒需要條條條目條目寫明的。
9.第五天然段進一步表露了作者的法令程度。
第一,“盡到合理注重義務”才是法令文書里常用的準確表述,作者純屬用樸實語感瞎改。
第二,原文用的是“積極手藝辦法”,作者居然認為該改當作“積極本家兒動地采納辦法”,直接表露了他不知道“手藝辦法”是一個涉網常用法令術語,也不知道需要收集辦事供給者避免平臺連帶責任需要“積極需要辦法”,還覺得“積極”應該是形容詞…
第三,“斷開鏈接、屏障和刪除”是《侵權責任法》明文劃定的收集辦事供給者合用避風港原則的需要辦法,分歧的侵權內容當然并行不悖。并且斷鏈不等于銷毀數據,要求平臺刪除的遺忘權已經是另一種權力(Right to Be Forgotten),對統一內容當然可以同時存在。作者居然還在反問到底是刪除仍是屏障,斷開了怎么刪除…
10.后續作者又起頭用本身的語感偏好強行改詞。
侵權鏈接、侵權內容或侵權信息,這三種表述沒有較著區別,完全可以混用,因為后續的附證完全可能存在文字、圖像和視頻等多種形式。
“采納平易近、刑等一切體例”這句話哪里有問題,我黑人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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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若是說這篇文章有問題,那也只是一些語句的組構不合適語文測驗應試尺度,還有一些表述的體例不合錯誤味作者的語感而已。
作者的這篇文章,表露了他自身一些問題:
1.缺乏最根本的法令常識
2.不清晰常見的法令術語
3.對于法令文書的精確性有半斤八兩刻板的認知
4.不領會律師函的性質
5.對論證的熟悉是不克不及后附,必需當即窮舉
6.半斤八兩迷信本身的語感
7.也許是為了佐證本身不雅點就p失落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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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揭示了他的一個長處:
知道大師喜好看什么,哪怕是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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