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候,#荷蘭被性侵少女選擇安泰死#登上熱搜,荷蘭衛生部長隨后辟謠,暗示報道掉實。少女雖申請了安泰死,但未獲核準。

在安泰死申請被拒后,少女選擇經由過程絕食自殺,她的怙恃最終選擇尊敬她的定見,贊成她遏制治療,而且沒有對她實施強制進食等一系列拯救生命的干涉干與手段。少女于6月2日在家中離宿世。
良多網友都對此事暗示可惜。而同時,因為這位女孩還未當作年,怙恃不干涉干與的做法,也讓人質疑有謀殺的嫌疑。
今天我們為大師介紹“安泰死”,以及與其相關的一系列問題。
來看今天的文章。

安泰死(英文euthanasia,由希臘語“好的滅亡”直譯而來),是一種為遏制難以忍受且無法緩和的疾苦,在當事人要求下,經大夫準許或施行的,協助當事人以盡量減小疾苦的體例滅亡的行為或辦法。
在遍及的界說中,安泰死一般分為三種形式:
本家兒動安泰死(active euthanasia):當事人本家兒動要求后,由大夫為其竣事生命(例如經由過程打針)。
被動安泰死(passive euthanasia):遏制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使其天然滅亡。
協助性自殺(assisted suicide):當事人本家兒動要求后,在大夫的協助下(例如供給藥物),自行竣事生命。
*宿世界規模內的安泰死
安泰死在很多國度都激發了普遍爭議,截至今朝,將安泰死正當化的國度依然是較為罕見的,但在近年已呈現上漲趨向。
2002年,荷蘭當作為宿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泰死正當化的國度,但安泰死申請若要獲得經由過程,仍需顛末一系列的審查,例如:
●申請人須達到必然春秋;
●若申請人是因為醫療原因提出申請的,須確保ta對病情有足夠周全的領會;
●申請人和大夫要對“無法容忍的疾苦、且沒有任何其他體例可以減緩疾苦”告竣共識;
●且至少有兩名大夫對該診斷做出同樣的判定等等。
稀有據顯示,在1990年至2001年之間,荷蘭的安泰死申請經由過程率在32%到45%之間。而在2015年,荷蘭有大約3.7%的滅亡(5516例)是由安泰死導致的。
在美國,今朝已有九個州經由過程了許可執行協助性自殺的法案,但此類法案對于合用規模的要求凡是十分嚴苛,例如:新澤西州新經由過程的法案(將于2019年8月1日起生效)劃定,僅當面臨被診斷出不治之癥、且余下不跨越六個月生命的申請人時,大夫才可能正當為其施行協助性自殺。除此之外,本家兒動性安泰死在全美國的規模內仍是違法的。

而韓國,也在2018年經由過程了許可被動安泰死的條例,許可絕癥病人擁有“滅亡權”(right-to-die program)。在確認病情無任何康復可能的環境下,病人可以申請拋卻維生設備,但任何環境下的本家兒動安泰死以及協助性自殺在韓國依然屬于違法行為。

我們可以看出,固然列國的安泰死法令各不不異,但在大部門的安泰死正當地域,安泰死申請若要獲得經由過程,都需要申請人有不治之癥的診斷。也就是說,在現有法令中,安泰死所針對的“難以忍受且無法緩和的疾苦”,本家兒要指標的目的的是心理性病痛,而幾乎完全忽略了人類精力上會蒙受的熬煎。
我們在粉絲中也進行了一項關于“安泰死權力”的小調查,共收到123份有用反饋。此中,女性75.20%,男性24.00%。
跨越九當作的受訪認為,在“沒有致命疾病,但有慢性心理疾病且無法再有莊嚴地在世”的環境中,人可以自由選擇滅亡,包羅安泰死。必需考慮到,這跟KY粉絲的樣本誤差有關,我們的用戶總體來說有開放、自由等特點。

但對于那些“沒有心理疾苦,只有精力疾苦的人”,77.24%的受訪認為TA們可以自由選擇滅亡包羅安泰死。別的只有10.57%的人認為“可以選擇自殺,但不成以選擇安泰死”。可以看出,即便在我們的粉絲中,比擬于精力疾苦,心理疾苦更輕易被認為是安泰死可以正當存在的來由。

安泰死和自殺的主要區別在哪里?它是否可以被看成一個選項,用于竣事精力疾苦或是無莊嚴感的保存呢?
*關于安泰死的主要爭議:慈善之舉仍是謀殺之舉?
安泰死的環境之所以較其它類型的自殺更為復雜,是因為此行為至少涉及兩方:安泰死申請人(即被執行人)和執行人(凡是是大夫)。
固然是否想要安泰死,凡是由被執行人的本家兒不雅意愿起頭,但最終是否執行,卻在很大水平上,取決于執行人的行為是否被看作是合適道德、法令的。
施行安泰死,事實是一種慈善之舉(act of mercy)仍是一種謀殺之舉(act of murder)?這可能是大師決議是否撐持安泰死的關頭。


有一部門人感覺,選擇滅亡是一種自由,而安泰死是路子之一。
那些撐持安泰死是一種慈善行為的人認為,人們在決議竣事本身生命的時辰,可以選擇自身故亡的體例,擁有更大的自由。而安泰死也是此中的一個選項。Ta們相信,人類有自由和能力,依靠小我的履歷和崇奉,選擇何時、以何種體例、有莊嚴地竣事本身的生命。
安泰死只是達到滅亡的分歧體例。若是有可能,我會選安泰死,而且會感謝感動幫忙我安泰死的人,因為TA讓我以更好的方式與滅亡相見。——春小麥,女,70歲,退休大學教師
Ta們在尊敬生命的同時也認可,本家兒動滅亡有時是一種無奈之舉,而淪亡在疾苦和掙扎中的人對于滅亡的牽蘿補屋求是可以被理解和同情的。生命的質量與生命自己一樣主要,在某些環境下,無莊嚴地在世甚至可能比滅亡加倍悲涼。
我姐姐患有抑郁癥,最后上吊自殺了。傳聞這樣歸天的人很疾苦。我此刻經常想,留住想死的人,會不會只是親人的一廂情愿。在她沒有法子撐下去的時辰,理解她、給她最好的方式,也許還能讓她走得更安心、更不那么疾苦。——康康,男,23歲,學生
*選擇安泰死,是在守住生命最后的莊嚴
人在面對龐大的、無法承受的疾苦時,會天然地想要逃離。這是人類的一種本能。而當滅亡時候及體例無法被選擇的時辰,就像是在疾苦的當下禁絕人逃走,是一件不人道(unethical)的工作。
換句話說,無論是身體上仍是精力上,讓人生不如死都可能被看作是一種加倍殘忍的虐殺。
從另一個角度看,人類保存的意志顯然并不只依靠我們感觸感染疾苦的能力,更主要的是一系列加倍復雜的能力調集,例如:享受/無法享受糊口的能力、發生/無法發生感情聯絡的能力、但愿/絕望的能力等。也恰是這些能力,組合決議了人類是否有足夠的樂趣及動力繼續保存下去。
美國的一項研究發現,促使那些選擇安泰死的人做此決議的本家兒要念頭,除了痛苦悲傷之外,還有良多其他原因,例如:無法再自立、有莊嚴地活下去;無法再享受生射中的任何勾當;害怕造當作他人的困擾等。也就是說,逃避疾苦并非是獨一的來由。
我爺爺得胰腺癌時代,只有我奶奶一小我賜顧幫襯他,起早貪黑,拖垮了身體。爺爺不忍心,好幾回提出拋卻治療,可是家人都沒贊成。垂死之際,爺爺還在跟奶奶說對不起。我回憶那時的情景,總感覺他是帶著愧疚,走得很不安詳。若是那時我們贊成他拋卻,也許會紛歧樣吧。——陽子,女,30歲,外企行政
由這個角度出發,許可人選擇安泰死,面子地走標的目的滅亡,可能是保障人類莊嚴的最后一道防地。


否決安泰死的人群構成更為復雜。有一部門人完全否決人本家兒動選擇滅亡,另一部門人則只能接管自殺作為本家兒動選擇滅亡的手段、不接管安泰死。
有一部門的人認為,生命是神圣的,任何本家兒動竣事生命的行為都是有素質錯誤的(profoundly wrong)。別的,良多宗教的教義也明白否決安泰死的行為。他們認為,“神本家兒宰生命”,是以沒有任何人有權力決議生命的到來和竣事。從這兩個角度出發,自殺和安泰死都是不成被接管的。
我認為安泰死是謀殺,不是因為執行人有惡意,而是我感覺生命自己是一個自力的存在。應該把生命交給生命自己,由生命本身決議還要延續多久。無論是大夫、親人,甚至是本身,都不克不及為生命竣事。——Cici,女,35歲,瑜伽教員
同時,也有良多人認為,“在世總比死了好”,一旦人死了,就什么但愿都沒了。
我爸70歲今后,身體就起頭欠好,第三次從病院回來跟我們說,下次再這樣就拋卻治療。可真當他又一次進病院,只能靠機械維持的時辰,我其實無法按他說的做。他明明還有呼吸,那就證實他在盡力活下去啊。跟大夫說不治了?我說不出口——M,45,私營業本家兒
*還有一部門人則認為,自殺可能被接管,但安泰死仍是謀殺。
這些人認為,在特心猿意馬環境下(例如:無法再有莊嚴地在世、極端精力疾苦等),自殺是可以被理解和接管的,但安泰死仿照照舊應被看作是謀殺行為。這是因為,即使是在人類有權自由選擇竣事自身生命的前提下,也沒有任何人該當被付與“褫奪他人生命”的權力。
他們認為,人想死的設法,很可能是階段性的。當環境發生好轉,人有可能改變本身的設法。是以人該當承擔竣事本身生命的全數責任,而不再將另一小我拉入此中。這對另一小我來說也會帶來復雜的心理狀況。
由他人竣事生命還可能會帶來另一種“謀殺”的環境,即當安泰死申請人在生命被褫奪的過程中發生悔怨情感時,ta很有可能受制于“被執行”的狀況而無法表達,最終導致滅亡。
安泰死的申請人在當下做出的決議,即使是在意識清醒的環境下,也可能會受到痛苦悲傷或情感的影響,未必是理智、無偏頗的。施行安泰死,從某種水平上來說,是褫奪了申請人悔怨的權力,可能會造當作“未籌辦好”的滅亡。
我們需要出格注重的是,因為執行安泰死的大夫是醫患關系中更為有影響力、也更有權力的一方,良多時辰,安泰死的決議是否受到大夫的過度影響很難被鑒定。
換句話說,申存候樂死紛歧心猿意馬全數是病人的自立性選擇,若是確認其正當性,它甚至可能會被一些人操縱,以不法褫奪他人的生命(好比告訴一個病人ta不會好轉了)。無法鑒定安泰死申請人的自立性真偽以及水平,也是安泰死正當化在良多國度都難以成長的原因之一。

安泰死可以被合用于有莊嚴感的滅亡、用來竣事精力熬煎嗎?它事實是一種慈善行為(act of mercy)仍是謀殺行為(act of murder)?
人們對安泰死的觀點分歧,歸根結底是來自于人們對于滅亡的分歧設法。
第一個問題是,你是否撐持自殺?有的人認為自殺是一種對生命的不尊敬和他人的危險,是一小我不負責任的表示。
但也有一些人認為,自殺該當是一種根基人權,我甚至碰著過一個伴侶認為“自殺的權力是ta糊口中最大的平安感來歷”,因為當ta想到無論若何,ta總有自殺這個選項存在,可以逃離一切疾苦,ta就會感覺更有了保存的勇氣。
第二個問題是,當一小我想自殺的時辰,ta有權選擇讓本身的滅亡變得更舒暢嗎?這顯然是一個更為復雜的問題,因為它意味著會有別的一小我被牽扯進這個極端小我的問題中來。會有另一小我承擔起“褫奪了一小我全數但愿的可能性”的責任。一小我對于滅亡莊嚴的追求,卻可能危險到另一小我。
在這里,我們想問閱讀了今天這篇文章的你:你撐持自殺嗎?你撐持安泰死嗎?你認為哪些是自殺的合法來由?哪些是安泰死的合法來由呢?快來留言區頒發你的觀點吧~

KY作者 / Jojo、Mikasa、Li
編纂 / KY本家兒創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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