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著作權一樣,并不是永續性的權利,而只能在一定期間內存在并受到保護。這一期間就是注冊商標的期限,也叫商標的有效期,是指注冊商標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護的期限。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一般都是從商標注冊日開始計算的,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
注冊商標的期限的起算日期是商標注冊之日,也就是商標局將申請的商標按地區、商標注冊人名稱和使用的文字和圖形分別登入《商標注冊簿》、卡片和檔案,同時刊登《商標公告》的日期。
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從商標注冊日起開始計算,至最后一個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如果最后一月無相應日,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的有效期是十年,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十年后的一段時間內,可以辦理手續進行商標續展,延長注冊商標有效期。
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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