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Business tax),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于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2011年11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營業稅起源甚早,如中國明代的門攤、課鐵,清代的鋪間房稅等稅,皆屬營業稅性質,惟未名營業稅。歐洲中世紀政府對營業商戶每年征收一定金額始準營業,稱為許可金。后因許可金不論營業商戶營業規模之大小均無區別,負擔不均,1791年法國始改許可金為營業稅,以稅其營業額大小征收。其后,各國相繼仿效。
1931年,中國國民黨政府制定營業稅法,開征此稅。新中國成立后,廢止舊的營業稅,于1950 年公布《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其中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工商營利事業,均應按營業額于營業行為所在地繳納營業稅。1958年至1984年,營業稅不作為獨立稅種,而在試行的工商統一稅及后來試行的工商稅中設置若干稅目征收。1984年恢復征收營業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一項決定。李克強指出,經法律程序批準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原來實行營業稅的服務業領域已統一征收增值稅,實質上全面取消了實施60多年的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際已停止執行。為鞏固和擴大營改增大幅減稅成果,必須修改相應法規,并重新以法規形式確定下來。
當天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決定全面取消營業稅,調整完善增值稅征稅范圍,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規定為增值稅納稅人,并明確相應稅率。根據13%這一檔增值稅率已取消的情況,將銷售或進口糧食、圖書、飼料等貨物的稅率由13%降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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