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商標異議是指什么?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后不要核準該商標注冊。
商標異議期為多久?
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商標異議的證據材料何時提交?
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商標異議繳費流程
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并送交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復印件,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費,并將留 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并郵寄到商標局。
商標異議一般什么時候提出?
由于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后一個月提出的 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 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標公告》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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