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估價日是用于確定聯邦遺產稅的一個法律概念。它是指繼承人在一個人死亡后六個月內,將遺產資產的價值用于征稅,而不是使用其死亡時的價值。這可以節省稅收,尤其是當資產價值大幅下降時如果遺產的價值足以支付聯邦遺產...
替代估價日是用于確定聯邦遺產稅的一個法律概念。它是指繼承人在一個人死亡后六個月內,將遺產資產的價值用于征稅,而不是使用其死亡時的價值。這可以節省稅收,尤其是當資產價值大幅下降時如果遺產的價值足以支付聯邦遺產稅,則必須對各種資產進行估價。這些資產包括銀行賬戶、投資賬戶和退休賬戶的余額。其他相關資產包括死者個人持有的股票的市場價值,而非通過經紀賬戶持有的股票房地產和其他財產的價值也必須進行評估。《國內稅收法典》第2032節規定了如何參照特定日期進行估價的規則本節的正式名稱為第25編B分編第11章A分章,第三部分,美國國稅局在20世紀30年代為應對大蕭條而增加了相關規定,這是因為一些繼承人的資產(如股票)價值急劇下降,以至于在評估遺產稅時,這些資產的價值甚至不足以支付稅款,也就是說,由于喪親之痛,繼承人的經濟狀況更糟該規則允許遺產的執行人,也被稱為個人代表,在使用死亡日期和替代估價日期之間進行選擇。后者是死亡日期后六個月的日期。只有在這樣做可以降低整體納稅義務的情況下,才能選擇它使用替代估價日有一些限制。一個是它是一個全有或全無的命題。這意味著如果使用它,那么所有資產都必須按其在該日的價值進行評估,即使是那些自死亡之日起增值的資產。另一個限制即如果任何資產在死亡之日和另一個估價日之間被出售,則必須以其出售價格對其進行評估,而不論其出售的日期。最后,資產在六個月內累積的任何利息必須包括在評估金額中
-
發表于 2020-08-04 16:02
- 閱讀 ( 889 )
- 分類:經濟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