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七章破產案中,債務人的資產被出售,所得款項用來償付未償債務,美國不是唯一一個指定破產受托人的國家,例如加拿大也有破產受托人在加拿大,受托人是根據加拿大破產和破產法被授權持有和分配資產給債權人的人。英國和澳大利亞也使用受托人。在這些國家,受托人可以通知債權人債務人的資產,回答債權人的詢問,調查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并根據這些國家破產法的規定分配清算資產
個人破產可以保護一個人不受討債人的傷害,但也會迫使他失去對資產的控制,破產管理人有特定的職責,例如,如果債務人根據破產法第7章提出申請,受托人將監督債務人的資產。此外,她還可以與債權人舉行會議,詢問債務人有關資產的問題。一旦資產評估完畢,受托人可以向債務人收取這些資產,并通過出售將這些資產轉換成現金。然后,受托人可以按照破產法規定的順序,將出售資產所得的現金分配給各個債權人如果某人根據《破產法》第13章提出申請,破產受托人的職責與第7章規定的職責幾乎相同,但她也可以負責重組計劃。在這些情況下,她可以出庭并就重整計劃向法院陳詞,也可以向債務人提供法律意見,幫助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此外,她還可以確保債務人按計劃按時付款
受托人監督提交破產申請的債務人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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