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包括1791年12月15日成為法律的第八修正案。第八修正案的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規定禁止被認為是過度的或脫離社會價值觀的懲罰,包括畫畫和四分五裂,這是當時整個歐洲流行的一種做法。它進一步禁止了肢解器官、公開解剖、活活燒死和剝奪公民權等極端懲罰。它確實允許絞刑和行刑隊,盡管這些后來都被禁止了
如果一個人的憲法權利在審訊過程中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那么在審訊中獲得的任何證據都不允許在審判中提出這些懲罰首先在第八修正案本身下受到限制,然后在1972年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中規定了限制處罰的四項主要原則:這些原則限制有辱人格尊嚴的懲罰,如酷刑;那些是任意的;那些明顯被社會大部分人所排斥的,那些顯然是不必要的。最高法院過去有過,根據第八修正案,許多法律懲罰在某些方面過于過分。1910年,一項對勞苦勞動的懲罰被推翻,1962年對吸毒成癮的懲罰也被推翻,盡管持有大量毒品被判無期徒刑。從1983年開始,懲罰的時間開始延長因犯罪的嚴重程度而被質疑為殘忍和不尋常的。死刑是《修正案(八)》中一個特別有爭議的方面。修正案規定了對死刑的限制智障人士、18歲以下的人和強奸者,引起了很多爭論。各州很快修改了法律以適應最高法院的裁決,一些州保留了死刑,有些州廢除了死刑。1976年,最高法院規定將判決分開判決和判決第八修正案最初只適用于聯邦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懲罰和罰款。1962年羅賓遜訴加利福尼亞案規定,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條款也適用于各州,沒有就修正案的其他條款是否也適用于聯邦政府之外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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