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體面法案是1996年國會通過的電信法案的一部分《通信禮儀法》試圖禁止的一些活動是淫穢或騷擾使用電話等電信設備、有線電視上的不雅節目,以及利用互聯網傳播或獲取色情內容。《通信禮儀法》還規定對有線電視信號進行加擾,以阻止非用戶訪問,特別是面向成人的節目,有線電視運營商拒絕播放某些節目的權利。該法案是互聯網監管的最早嘗試之一,它使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免受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內容的法律訴訟。例如,如果一個孩子通過家庭電腦登錄互聯網并訪問了色情網站,ISP將不承擔責任該法案還保護那些限制某些內容或向用戶提供限制手段的ISP,例如為家長提供過濾軟件,讓他們安裝在孩子的電腦上《通訊禮儀法》立即引起爭議,因為它試圖以保護兒童免受色情制品之害的名義,對成年人合法使用互聯網的行為加以限制,其中兩個部分特別將"明知"傳播"明顯具有冒犯性、不雅或淫穢"定為刑事犯罪這些條款在頒布之日(1996年2月8日)被提起訴訟,1996年6月初,為審理此案而召開的特別法庭認為,這兩項規定違反了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1997年7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確認了這一裁決,并撤銷了這兩項規定。《通信禮儀法》產生的意外后果涉及對互聯網誹謗的法律保護。第230條保護互聯網提供商和第230條主要是為了保護那些不幸的ISP,他們的帶寬范圍內的未成年人可能會接觸到色情內容,因此第230條也最終保護了互聯網誹謗,也就是說,如果言論出現在印刷品中,就符合誹謗的定義雖然《通訊禮儀法》的大部分內容相對來說沒有爭議,但它在頒布后立即面臨的法院挑戰說明了一個自由社會在保護其人民的言論自由權利的同時保護其年輕人不受更具攻擊性的這種自由行為所面臨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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