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的最高法院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是第一位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的女性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一款將美國的司法權授予一個最高法院和國會設立的任何下級聯邦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都是"行為良好"的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只有在死亡、辭職、退休或被彈劾后才結束。副大法官由總統任命,并得到美國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終身服務,美國憲法的第一節。最高法院的裁決是國家的最終法律。最高法院的裁決可以影響聯邦政府其他部門和州政府的權力最高法院法官的終身任期是為了保護他們不受任何外部政治影響,許多法律學者和評論家開始呼吁將最高法院法官的終身任期改為固定任期他們認為終身監禁在18世紀的美國意味著完全不同的東西。由于醫學和醫療保健的進步,法官的任期比憲法制定者預期的要長得多。還有一些民主和實際的考慮支持有限任期由于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是終身的,他們的任期總有可能比原來更長,以便在處理高度復雜的政治法律問題時維持現狀,例如墮胎,也有人認為終身制會減少新總統任命的機會,從而對民主進程產生不利影響。由于總統任期有限,一位總統可以多次任命法院法官,另一位可能沒有任命其他支持法官固定任期的人認為,"在良好行為期間"確實考慮到了諸如身體或精神上的虛弱以及年齡增長的其他后果,法院成員也有可能在智力上停滯不前或對國家的政治和文化變化反應遲鈍支持最高法院大法官終身任期的人認為,憲法規定的正是最高法院法官不必根據當時的政治激情或期望來決定案件。終身任期也給了最高法院一個機會,讓他們看到和考慮社會發生的根本性變化,并重新思考過去的決定。他們也認為終身任期將需要一個不必要的憲法修正案,固定任期也可能使任期越來越短,使立法者能夠更快地為政治目的更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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