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款被納入美國憲法,以促進藝術和科學的發展1787年憲法起草時,創作者認為,他們應該鼓勵人們繼續推進科學和藝術的發現,給予他們對自己的創作的某些權利。這將使個人受益,因為他們的發現給予他們適當的信任和補償,并通過允許藝術家和發明家在版權條款被列在第1條中是因為這條涉及立法部門的權力,而被列入第8條是因為它涉及國會的權力。在美國,國會有權對涉及版權法的事項采取行動最初,該條款所指的"有用的藝術"是指那些擅長于某一行業并能創造出有用的物品和物品的人。科學不僅涵蓋了當時的傳統科學家,也涵蓋了哲學家和其他處理智力思維和知識的職業。今天,該條款涵蓋了那些以研究或創作歌曲等藝術形式創作物品的人,版權和專利權屬于創作或發明物品的人,這就告訴了他或她擁有該物品的條件例如,一個詞曲作者擁有他的歌曲的版權,如果有人未經許可使用這首歌的歌詞或旋律,他或她就是在違反法律。多年來,對版權條款的解釋各不相同。雖然國會試圖確保每個人都擁有其創意的版權或專利權發明創造,如果給予創作者控制權會阻礙發明或研究領域的進一步進展,它也可以選擇修改規則發明。改變一項發明可能允許科學家為他創造的新部分申請專利,但他不能為整個機器申請專利,因為他不是自己發明的。一個寫小說的作家只有在故事是她自己創作的原創作品的情況下才受版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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