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修正案要求在簽發搜查令之前必須有宣誓支持的可能理由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除了聯邦政府,第四修正案也適用于各州。這意味著除了聯邦調查局和其他聯邦執法機構外,它還包括州警察局這樣的機構。因為違反第四修正案可能會導致案件被法院駁回,執法人員在如何處理和當他們搜查人和財產時。
包括第四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于1791年12月15日成為法律根據這項修正案的規定,執法人員如果有可能的原因,可以啟動搜查;例如,警察可以要求司機進行血液酒精測試,如果他或她不正常駕駛,這被認為是合理的,因為可能的原因,因為司機必須簽署一份聲明,表明他們愿意接受這種測試,以便在許多州獲得駕照,相比之下,警察不能隨意攔下一個司機,無緣無故地搜查他或她的車,因為這是不合理的搜查如果搜查令是由法官或其他授權官員簽發的,也可以啟動搜查令。在搜查令申請中,執法機構必須詳細說明他們要搜查的內容和原因,法官必須確定情況是否值得搜查。即使有搜查令,搜查仍然可能違反第四修正案,因此法官們傾向于謹慎行事。《第四修正案》有排除條款。它不包括所謂的"普通"搜查和搜查;換言之,如果如果在乘客座位上發現酒精,警察可以沒收它,并將其作為搜查車輛的可能原因。一般認為排除在外的也包括垃圾桶。第四修正案也只適用于政府實體;私人公司和個人是獨立的,盡管他們可能因非法侵入和其他違法行為而被起訴。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涵蓋了非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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