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林登·約翰遜簽署了北部灣決議,使之成為法律北部灣決議案并不是正式宣戰。相反,這項決議授權總司令在他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在東南亞使用常規軍事力量。約翰遜總統已經下令使用報復性空襲,并在電視講話中呼吁通過這項決議。通過聯合決議本身只是一種形式,讓總統完全掌控局勢在沒有法律問題的情況下,通過未經國會批準的軍事行動來解決這一問題。特別是,以前的一項被稱為《東南亞集體防御條約》的協議現在可以通過總統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來執行在東京灣決議提出到最后表決的短短時間內,很少有人反對這項決議。肯塔基州的眾議員尤金·西勒在眾議院反對這項措施;然而,他沒有出席投票。俄勒岡州的參議員韋恩·莫爾斯和阿肯色州的厄內斯特·格魯寧都反對參議院的升級。盡管這些官員反對通過這項決議,但北部灣決議還是以戲劇性的方式獲得通過,使總統有能力開始大規模集結兵力由于法律規定,越南的沖突又持續了11年,直到1975年西貢淪陷時美國才最終撤軍。1971年,理查德·尼克松總統廢除了這項決議。1973年,進一步限制了總統的戰爭權力尼克松第一次否決戰爭權力決議是在1973年,但他被國會推翻,使之成為一項至今仍然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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