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亞州議會于1953年頒布了布朗法案。雖然地方管理委員會需要舉行公開會議,但有時成員需要在非公開論壇上討論具體議程項目,例如人事問題、不動產收購、勞資談判和未決訴訟。在這段時間內,不能引用布朗法案。但是,每次討論這些問題的非公開會議之前,都必須有一個公共議程。在非公開會議上采取的行動必須在之后公布,根據這項授權。根據這項陽光法,管理機構必須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任何定期公開會議,一天通知特別會議,一小時通知緊急會議。議程必須張貼或郵寄給在此期間提出要求的人。該法還要求通知媒體,這些會議必須在市或縣轄區內舉行根據這項法律,出席者不必簽到,他們可以就先前會議未討論的任何相關問題向管理機構發言。所有會議都必須錄音;錄音可在30天后銷毀。公眾,包括媒體,有權檢查這些錄音以及任何公開會議上提交的文件。如果個人或媒體成員認為布朗法案被違反了,他或她可以聯系相關的管理機構或其律師。如果這不起作用,可以向地方檢察官提出申訴,迫使管理機構公開秘密討論的任何和所有信息。如果發現違反了法律,上述團體也可能被迫公布會議的錄音,而在私人會議期間采取的任何行動都將被視為無效。布朗法案是在人們越來越關注加州地方管理委員會舉行的秘密會議或研討會期間制定并實施的布朗在1943年至1961年間擔任加州議員,當時他辭職接受加州上訴法院的職位。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