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辯條款并不保護被保險人免受企圖欺詐保險供應商的影響。不可抗辯條款的目的是盡量減少保險供應商取消保單的機會,因為避免基于最有可能是無辜的,且不構成被保險方試圖欺詐供應商的疏忽而導致索賠的方法。大多數保險計劃都包括此條款,投保后2至3年的期限視為足夠。如果在此期間未出現任何問題,表明被保險方存在任何疏忽,保險范圍將繼續有效,并以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的任何索賠為準。不可抗辯條款并不保護被保險人免受企圖欺詐保險提供者的情況的影響,這包括故意提供虛假的旨在為不符合保險單條款規定的未來索賠提供依據的信息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在制定健康保險計劃時知道已經存在的健康狀況,并選擇否認該疾病的存在,并在以后的某個日期提出索賠,則這可能被視為欺詐企圖。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取消保單,也可能有理由對前客戶提起法律訴訟。援引不可抗辯條款有時會導致調查,以調查該疏忽是否實際上是在事先沒有惡意的情況下進行的,或者,如果訴訟旨在造成一種情況,使被保險人能夠獲得他或她在其他情況下無權領取的保險金。調查的復雜性和持續時間將取決于圍繞問題的情況以及導致有關索賠問題的索賠金額提供給保險公司的數據的準確性。在此期間,保險單通常被視為仍然有效,但在調查結果出來之前,對保險計劃提出的任何索賠通常都會受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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