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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服務和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和創新發展,助推營造海南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2019年9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口中院)成立海口知識產權法庭,著力加強對海南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創新知識產權審判執行體制機制,打破地域管轄常規,重新布局審判資源,采取點線面相結合工作模式,凝結多方合力,精準服務和保障企業創新發展。一年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效顯著,為促進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保護創新驅動經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服務海南自貿港建設
2019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在海口中院設立海口知識產權法庭,對全省知識產權案件進行集中管轄,同時批復同意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瓊山法院)、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城郊法院)跨區域管轄全省標的額200萬以下的普通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同年9月26日,海口知識產權法庭掛牌成立,海南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駛上了快車道。
(一)知識產權案件受理情況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海口中院及瓊山法院、城郊法院(以下簡稱兩級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1720件(其中一審案件1690件、二審案件30件),收案數已達集中管轄前,海口中院前四年(2016年至2019年8月)知識產權案件收案數總和775件的2.2倍,截至2020年9月審結1074件(其中一審案件1063件、二審案件11件),結案率62.44%,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效率保持在較高水平。
表1:2019.9-2020.9兩級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案件情況統計表
表2:海口中院2016年-2019年8月受理知識產權案件與2019年9月-2020年9月集中管轄后兩級法院受理數量對比圖
(二)知識產權案件類型
1.民事案件類型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兩級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1716件(其中一審案件1686件、二審案件30件),審結1071件(其中一審案件1060件、二審案件11件),結案率62.41%。
表3:2019.9-2020.9兩級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情況統計表
表4:2019.9-2020.9兩級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比例圖
表5:2019.9-2020.9兩級法院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類型圖
2.刑事案件類型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兩級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3件,審結2件,結案率66.67%。刑事案件的罪名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
3.行政案件類型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兩級法院僅受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1件,案由為商標行政處罰糾紛,當事人撤訴。
(三)知識產權案件特點
1.認真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理念,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效保持在較高水平。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兩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案件1063件,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383件,占36.03%,上訴33件,上訴率僅為3.1%;以調撤方式結案664件,調撤率62%,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二審審結案件11件,其中,以維持原審裁判方式9件,撤回上訴1件,指令審理1件。
表6:2019.9-2020.9兩級法院一審、二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結案方式統計圖
2.海南自貿港的營商環境得到不斷優化,受理案件數量大幅增長。海口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一年來,全省知識產權案件受理數量已成倍增長,海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社會影響力正在提升,有效地營造了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民事案件占99.77%,體現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社會經濟活躍,市場主體的維權意識得到增強,司法保護社會效果顯著。刑事案件數量少,說明通過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行為,起到了有效的震懾作用。行政案件僅1件,反映了我省知識產權行政機關的執法能力和水平較好。
3.案件類型增多,打擊侵權行為仍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重點。當前民事案件仍然是以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為主,通常屬于商業維權行為。在兩級法院受理的1686件民事一審案件中,著作權侵權占民事一審案件的80.49%、商標侵權占10.32%,專利侵權占5.87%。一是著作權侵權糾紛方面,除了涉及歌曲、相片、影視作品,以KTV、網站經營者為被告的傳統著作權糾紛外,還依法妥善審理了一些涉及對知名動漫美術作品“海底小縱隊”、“豬豬俠”、“變形警車珀利(Robocai Poli)”的侵權糾紛,有效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侵害商標權糾紛方面,依法高效審理涉及國內外知名商標“TCL”、“六神”、“特步”、“”、“稻草人”等一批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三是專利侵權糾紛方面,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尤為突出,因相對于發明、實用新型,仿制簡單,容易被侵權,但侵權判定比較明晰,被訴侵權產品涉及衛浴、手套、榨汁機、手持電風扇等,被告多為個體工商戶,通過法律釋明,通常能夠及時認識到自身的錯誤,與原告達成和解并主動履行賠償款項。四是新類型糾紛的大量出現,增加了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難度,主要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等新領域,以及我省知名企業的品牌保護、藥品等重點行業技術合同案件,對知識產權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涉外案件增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得到國內外市場主體的認可。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侵權系列案件或關聯案件所占比例大。同一原告根據同一權利分別起訴不同被告較為常見,通常原告在其他省份已有勝訴案例,我省的被告多為小微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法律意識薄弱,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不大,銷售獲利也較少。辦案法官注重對證據采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尺度嚴格把關,堅持調判結合,確保辦案效果的統一,既有效化解矛盾,又促進市場主體規范、有序經營。隨著海南自貿港的加快發展,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數量逐漸增多,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受理涉外知識產權案件29件,權利人涉及英國、韓國、意大利等國家,可見越來越多跨國企業開始選擇海南法院作為涉外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地,我省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得到認可。
二、聚焦制度集成創新,提升司法服務能力
(一)突破知識產權訴訟維權的地域限制,提供便利化、網絡化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實行全省知識產權一審案件分為南北兩個片區集中管轄,在數字法庭的基礎上加配遠程庭審系統,更加突破知識產權訴訟維權的地域限制。特別是在今年疫情防控期間,海口知識產權法庭、瓊山法院、城郊法院運用遠程辦案系統辦結了一批案件。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治理,建立健全社會共治模式,加強訴訟的引導、服務與保障功能,推動了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為人民群眾提供了更多可供選擇,更加快捷、簡便、經濟的糾紛解決方式和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獲得了當事人的充分肯定,推動了海南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穩步提升。
(二)實行知識產權案件兩個“三合一”,形成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合力。首創了全國知識產權法庭(院)的兩個“三合一”模式,即在繼續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審判模式的基礎上,實行立案、審判、執行“三合一”運行模式。2020年1月,海口中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會簽知識產權“三合一”審理機制相關文件,聯合簽署了《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在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民事維權、刑事打擊、行政審查形成整體合力、發揮整體效能。李偉潮、曹兵團、葉大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涉及“紅塔山”、“云煙”、“利群”等品牌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瓊山法院2020年6月依法判處被告人李偉潮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曹兵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葉大文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嚴厲打擊了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凈化市場環境,提高了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三)夯實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社會合力共治。在全國首創了構建“ 1個知識產權法庭+5個保護中心(巡回法庭 + 訴調對接中心)+ 11個重點園區聯系點”的全覆蓋、有重點的司法服務保障工作機制,即主動靠前服務海南自貿港建設,打造“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導、社會各界參與”的知識產權多元化解糾紛解決體系。海南知識產權服務港標準巡回辦案處、崖州灣科技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聯系點和多元調處對接中心已建成投入運作,知識產權維權者可就近通過聯系點、巡回辦案處得到司法服務。海口中院在與知識產權局聯合簽署《關于深入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建設的實施方案》的基礎上,加強與海南知識產權保護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事業單位、調解組織的聯系,共同建立起全流程聯動多元化解機制。一年來,知識產權民事侵權糾紛的調撤率保持在60%以上。在疫情期間,海口中院海口知識產權法庭成功快速調解(含調撤)8件侵害專利權糾紛系列案件,為當事人爭取變侵權為合作的機會,促進了知識產權的合法利用和傳播,取得較好的辦案效果。
表7:2016年-2018年海口中院知識產權案件調撤率與2019年9月-2020年9月兩級法院知識產權案件調撤率對比圖
三、加大調研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一)開展關于企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求的調研工作。知識產權法官深入海南知識產權服務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澄邁老城經濟開發區、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等,與當地重點企業代表和相關職能部門交流,就企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求、設立巡回審判點、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等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海口中院、城郊法院疫情期間還通過發放電子問卷等形式,向企業、亞沙會組委會、南繁研究院等單位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注重對企業反饋的需求、意見和建議進行梳理、總結,持續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提高企業對知識產權司法服務的滿意度。
(二)加強知識產權法治宣傳。通過組織“4.26”知識產權日普法宣傳、典型案例通報宣傳、示范庭審在線直播、定期送法下企業等活動,采取現場宣傳、網絡宣傳、報刊電視宣傳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展示知識產權審判的工作成果、引導社會公眾自覺保護知識產權。今年4.26期間,海口中院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海南自貿港建設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專題理論研討會。城郊法院來到第六屆亞洲沙灘運動會組委會的辦公地,與亞沙會吉祥物“亞亞”一起向群眾和海內外游客發放知識產權宣傳保護手冊。瓊山法院向市民發放《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節選)》《瓊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案例精選》等宣傳手冊,詳細介紹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范圍、知識產權案件類型以及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等內容,引導群眾學習知識產權法律知識,規避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三)開通英文版海口知識產權法庭欄目。海口法院網是海口中院面向社會發布司法信息、加強法治宣傳、增進法治認同的重要窗口,海口知識產權法庭欄目是該網站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3月30日,英文版海口知識產權法庭欄目正式開通上線,該英文網站建設充分考慮外國受眾的信息需求和閱讀習慣,設置了案件管轄范圍、訴訟指南、法官簡介、法庭動態、知識產權白皮書、裁判文書、案例摘要、法律法規、庭審直播等欄目,網站還鏈接了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網、國家知識產權局英文網等相關網站,方便外國受眾了解中國司法動態、政策文件和法治建設等情況,是提升海南知識產權審判的國際影響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海南全面改革開放和自貿港建設的重要舉措。
回顧一年來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成效顯著。面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新任務、新要求,海口知識產權法庭將堅持“高站位、高標準、高起點、高水平”的建設標準,創新工作思路,建立一套更加專業的符合海南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工作機制和方式;審理一批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中彰顯激勵和保護創新的價值導向;打造一支政治堅定、顧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術并具有國際視野的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形成一套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公開機制,推動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盡快實現“由知識產權法庭向知識產權法院過渡”的發展目標,打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高地,為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提供更加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十大案例:
01
福州中久華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海南萬星陽光城娛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一案
關鍵詞
侵害作品放映權 可信時間戳 電子證據
基本案情
北京東方影音公司出版了出版號為“ISBN978-7-88102-873-6”的《華飛經典合輯》,該合輯收錄了包括《一百天一千年》在內的135首音樂電視作品,合輯的外包裝正面有“中久華飛”的字樣及圖標,封面標注的版權信息載明版權所有人為福州中久華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久華飛公司)。
海南萬星陽光城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星陽光城公司)是一家經營范圍包括卡拉OK、歌舞娛樂服務等在內的公司。2019年11月25日,申請人李磊通過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的手機客戶端“權利衛士”自帶的拍照、錄像、錄音功能對在萬星陽光城公司經營場所內點播的包括《一百天一千年》在內的135首涉案音樂電視作品進行錄像并進行電子證據固化保全。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對李磊申請固化的電子證據出具了《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
中久華飛公司認為,其系涉案135首作品的版權人,萬星陽光城公司在其經營的場所內點唱機上完整地收錄了涉案135首作品,且萬星陽光城公司沒有事先取得權利人的明確授權擅自使用權利人的作品,侵犯了中久華飛公司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萬星陽光城公司立即停止放映并刪除涉案135首作品,并向中久華飛公司支付87898元(其中經濟損失81000元、合理費用6898元)。
一審判決萬星陽光城公司停止在其經營場所放映涉案的135首音樂電視作品,并從曲庫中刪除前述音樂電視作品,賠償中久華飛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支出)20250元,駁回中久華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萬星陽光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調解)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中久華飛公司通過李磊申請固化電子證據,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對李磊申請固化的電子證據出具了《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該電子證據可以證明萬星陽光城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播放設備在其經營的公開場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135首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其行為未經中久華飛公司許可,也未向中久華飛公司支付報酬,已侵犯了中久華飛公司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作品放映權。經二審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萬星陽光城公司停止在其經營場所放映中久華飛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一百天一千年》等135首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并從曲庫中刪除前述音樂電視作品,向中久華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支出)162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海口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以來,首例當事人使用可信時間戳取證的案例。可信時間戳(TSA)是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的一個電子證書,用于證明申請認證的知識產權(電子數據、文件)是誰在什么時間擁有一個什么樣的作品。作品的可信時間戳認證就是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給作品頒發的一個“電子出生證”。聯合信任時間戳的服務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電子證據固化保全;
2.知識產權保護;
3.權利衛士APP取證。
本案當事人中久華飛公司就是借助權利衛士APP取證,通過權利衛士APP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在操作后APP可根據用戶指令生成與知識產權保護同類型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該種取證方式與傳統的公證處工作人員公證取證方式相比,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的特點。
目前,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可信時間戳已被大量地用于司法維權。二審法院在維持一審法院對萬星陽光城公司侵權事實認定的基礎上,本著自愿的原則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并成功達成調解協議,既維護了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又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侵權人的經濟負擔,使雙方當事人都滿意,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梁 瓊)
02
海南省鹽業總公司與江蘇金橋制鹽有限公司、海口方韋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韋方鹽業有限公司、李存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關鍵詞
不正當競爭 產品包裝 通用名稱 在先使用權
基本案情
海南省鹽業總公司(以下簡稱鹽業公司)注冊成立日期為1990年10月9日,經營范圍為:食用碘鹽、食鹽配送、塑料包裝產品、鹽化工等。2018年9月13日,鹽業公司取得作品名稱為“大廚師”的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號:國作登字-2018-F-00617490號),該證書記載該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創作完成時間2006年9月18日,首次發表時間2006年9月18日。該作品登記的圖案即為鹽業公司所生產的碘鹽包裝袋圖案。包裝袋以白色為基調,左上角有個紅色長方形框框,內有一個小人形狀的碘鹽標志,右上角有一個藍白色小商標,名為生命之花。包裝袋上方為加粗的橙色字體,名為加碘食用日曬鹽,其中“鹽”字由大半圓環型環繞,該字體下方為黑色字體的(一級)字樣,正中間是一個“大廚師”的圖案,該廚師左手拿鍋,右手拿紫色的鏟,圍著一條黃色絲帶,絲帶標注了紅色的文字“海南鹽業”,包裝最下方有兩排黑色字體:鹽業公司營銷,晶輝公司生產。
江蘇金橋制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橋公司)注冊成立日期為2011年1月6日,經營范圍為:食鹽、原鹽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2019年1月7日,金橋公司與案外人文湖簽訂一份《版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文湖將其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號:國作登字-2018-F-00563479號)的作品授權金橋公司使用。根據該作品登記證書記載,該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創作完成時間2010年5月20日,首次發表時間2010年5月20日。該作品為一名廚師左手拿鍋,右手拿鏟,圍著一條絲帶。2019年10月21日,鹽業公司代理人與公證處人員一同到“誠得利”的商鋪(經營者為李存蓉,現已被核準注銷)購買了5包加碘食用日曬鹽(一級),該加碘食用日曬鹽包裝袋背面寫明生產商為金橋公司,生產許可證號為SD-017。產品的包裝袋正面以白色為基調,左上角有個紅色長方形框框,內有小人的碘鹽標志,右上角有一個藍白色小商標,名為古淮,上方為加粗的橙色字體,名為加碘食用日曬鹽,其中“鹽”字由大半圓環型環繞,該字體下方為黑色字體的(一級)字樣,正中間是一個“大廚師”的圖案,該廚師左手拿紫色的鍋,右手拿鏟,圍著一條黃色絲帶,絲帶標注了紅色的文字“專供海南”,包裝最下方一排黑色字體為專供海南一級食用日曬海鹽。海南韋方鹽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韋方公司)系金橋公司產品的經銷商。方韋物流公司是運輸商。鹽業公司認為金橋公司、方韋物流公司、韋方鹽業公司、李存蓉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金橋公司、方韋物流公司、韋方鹽業公司、李存蓉立即停止侵害行為,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及合理支出費用等共計201955.5元,并在新浪網站(www.sina.com)、南海網、海南在線及《海南日報》《南國都市報》《中國市場監管報》《中國鹽業》等影響范圍廣的報刊上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橋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鹽業公司與金橋公司均是從事食用鹽的生產、銷售企業,鹽業公司1990年成立,從2006年就開始使用大廚師的包裝在海南各市縣銷售加碘食用鹽,從鹽業公司的審計報告可以看出其銷售規模大,收入高,且從2006年起相關網站就曾對鹽業公司使用的包裝袋進行過宣傳,鹽業公司生產的碘鹽包裝經過大量宣傳和長期、持續使用,在海南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也產生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鹽業公司生產的碘鹽包裝中“加碘食用日曬鹽”這幾個文字雖然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被獨占使用,但該文字與其他圖案、商標、色彩經過排列組合,已經形成自己的特有包裝,金橋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與鹽業公司的碘鹽包裝相比,除了右上角的白藍色商標、名稱,大廚師所系絲帶上的文字以及包裝袋最下方的黑體字有所不同外,金橋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所選用的文字大小、字形、排布,圖形的構圖、顏色以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與鹽業公司的包裝相似,容易使普通消費者對二者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雖然鹽業公司取得作品登記證書時間晚于文湖取得的作品登記證書時間,但從查明的事實看,早在2006年鹽業公司就已經將大廚師的圖案用于碘鹽包裝袋上,即早在文湖進行作品登記之前,鹽業公司已經在使用該大廚師的圖案。
因此,文湖所自愿登記的作品證書并不能對抗鹽業公司對其碘鹽包裝上大廚師圖案的在先使用權。且文湖僅是登記了大廚師的圖案,金橋公司即使使用大廚師的圖案,也應當自由設計與鹽業公司在先使用的包裝所不同的包裝。金橋公司作為大型的食鹽生產、銷售商,其在進駐海南市場后,應當了解海南市場的食鹽銷售情況,也應當知曉鹽業公司的食鹽包裝,但金橋公司仍然使用與鹽業公司相近似的包裝,其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金橋公司侵權獲利情況,鹽業公司所舉證據也不能證明其因侵權所受的損失,故綜合考慮金橋公司出售產品的單價、其進駐海南市場的時間、過錯程度、鹽業公司銷售利潤存在下降的情況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金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70萬元。
因韋方鹽業公司以及李存蓉經營的誠得利商行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系金橋公司生產,即其所銷售的產品有合法來源,故韋方鹽業公司、李存蓉只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方韋物流公司僅是運輸單位,并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因鹽業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因金橋公司的行為導致其商譽受到損失,故對鹽業公司訴請金橋公司、方韋物流公司、韋方鹽業公司、李存蓉在相關網站、報紙發表致歉聲明,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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