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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想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果申報不上高新技術企業怎么辦?那就快來了解一下雙軟認證吧,申報成功后一樣也能享受很可觀的稅收優惠!那么,什么是雙軟認證?雙軟認證的條件是什么?雙軟認證的好處有哪些?以下內容由慧鳥網為您整理:
“雙軟認證”是指軟件產品的登記和軟件企業的認定。
軟件產品評估條件(1)申請單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2)申請單位軟件產品在我國境內開發,且擁有該軟件產品知識產權;(3)軟件產品經上海市軟件行業協會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征收:頭兩年全免,后三年減半征收(12.5%);
經登記的軟件產品可以退增值稅 14%,能為企業省增值稅;
人工工資可以計入成本,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軟件行業的資質,招投標的招牌,可以加大企業的招商引資。
具體流程如下:申請軟件著作權-->軟件產品檢測-->軟件產品登記-->審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軟件企業材料撰寫-->軟件企業認證-->認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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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軟認證”的認定標準和稅收優惠政策 ??"雙軟認定"是指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定。 軟件企業認證 ??我國已經確立了計算機軟件產業在國家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為了鼓勵軟件產業的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多個法律法規和優惠政策,極大地改善了我國軟件企業的發展環境。同時,為了甄別真正的軟件企業國家還規定,必須獲得軟件產品證書,并通過國家軟件企業認定的企業才能夠享有免稅、重點扶持等優惠措施。因此,軟件企業應當積極辦理軟件產品證書和軟件企業認定。 與此同時,由于認證程序較復雜,需要準備的文件較多,軟件企業大多需要由專業的代理機構代理進行認證工作,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軟件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企業認定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軟件產品登記 軟件產品: ??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軟件產品登記生效后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軟件產品經登記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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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免三減半”;國家規劃布局內的軟件企業,或省、市政府確定的重點軟件企業,實行”五免五減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給予補貼。 ? 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征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3.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4.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6.鼓勵軟件企業通過g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cmm認證等國際資質認證。凡通過cmm-2級以上國際資質認證的,市外貿發展基金給予支持。 7.設立軟件企業孵化器。對于進入孵化器的新創軟件企業,政府在科技專項經費中安排資金補貼。 8.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 9.設立企業研發資金補貼獎勵,重點對軟件和高新企業進行扶持。 但是今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發〔2015〕11號文件中指出雙軟事宜已經取消,已經認定的軟件企業目前不清楚還可不可以享受優惠政策,應該會在近期發布了。 希望幫到您,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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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中的“墊資”何去何從?
——以《政府投資條例》為中心
一、概述
2019年4月14日,國務院發布了712號令《政府投資條例》(下稱“《條例》”),并于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這距離該條例公布征求意見稿已經過去了9年,堪稱“九年磨一劍”的大制作。
作為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條例》一經發布,便迅速引發實務界的熱議,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莫過于《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這就意味著國家首次將禁止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上升到“行政法規”層面;換言之,從2019年7月1日開始,政府投資工程墊資施工將從“違規”淪為“違法”。那么,從此以后,實踐中盛行的EPC+F(融資),是否還有其運作空間?
禁止帶\墊資(以下統稱:“墊資”)是為了切實維護施工企業的利益,對勞務費、機械費、材料費等的正常支付更是具有重要的保障意義;然而,從實務的角度觀察,由于建設單位的強勢地位、建筑業施工企業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墊資施工早已經成為一個公開的秘密,在建筑施工市場中普遍存在,也是施工企業被迫的無奈之舉。
二、墊資在法律和制度上的歷史變遷
三、如何理解和認定“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四、墊資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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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只要發承包雙方對于墊資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便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只要不存在合同法上認定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規定,那么該合同和條款即應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明文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是墊資承包并沒有被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禁止,違反2006年通知之類由國務院相關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并不導致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關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經營公司與昆明柏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中也明確了上述觀點。最高院認為,國務院相關部門聯合發布的通知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部門規章,不應以當事人約定了帶資承包條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
因此,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墊資條款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和司法實踐中均屬于有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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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19年7月1日《條例》正式施行之后,《條例》明確禁止了政府投資項目中的墊資行為,基于其行政法規的法律層級,其將導致今后出現的政府投資項目中的墊資條款無效,甚至可能會危及整個施工合同的效力。
《條例》中明確提出了,(1)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2)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兩個規定的綜合效應,就是徹底堵死了單純的施工企業墊資模式以及頗受爭議的“F+EPC”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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