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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州商標注冊申請人條件與注冊風險有哪些? 蘇州如何申請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是企業發展的必要手段,不過在注冊前我們還必須了解下注冊申請人所需的條件與商標注冊可能存在的風險。這樣有利于我們提高成功率,盡早獲得商標。 一、商標注冊申...

    蘇州商標注冊申請人條件與注冊風險有哪些?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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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注冊是企業發展的必要手段,不過在注冊前我們還必須了解下注冊申請人所需的條件與商標注冊可能存在的風險。這樣有利于我們提高成功率,盡早獲得商標。

    一、商標注冊申請人條件

    1、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伙或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與中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依 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二、商標注冊風險

    1、商標查詢盲期

    中國商標網上所提供的商標查詢服務存在六個月的盲查期,同時該系統對于近似商標的查詢仍存在較大的不足,該系統對于商標使用商品類似性的查詢只能精確到類別,無法精確到每一件商品,無法準確的查詢到類似群組的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

    2、違背禁止性規定

    我國《商標法》第10條對商標做出禁止性規定。但是在商標注冊申請實務中申請人不可能先知先覺熟知社會各個行業。所申請的注冊商標很容易違背該規定。

    3、缺乏顯著性

    根據《商標法》第1l條規定,說明使用商品特征、品質的標識不得作為注冊商標。

    編輯:一休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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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州如何申請商標注冊?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合作社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目前,辦理各種商標注冊事宜有兩種途徑:一是直接到商標局辦理;二是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文件外,應提交經辦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文件外,應提交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事宜的授權委托書。合作社直接辦理商標注冊事宜的,應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注冊手續比較繁雜,加之注冊時間長,因此合作社注冊商標最好找專業的代理機構,通過專業人員指導,可以降低注冊風險,提高商標注冊成功率。
    商標注冊申請所需資料:商標圖樣,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合作社營業執照復印件。
    商標注冊申請程序:先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在先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請文件,遞交申請。申請遞交后的1~3個月,商標局會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這個階段叫形式審查階段)。形式審查完畢后,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這個階段大概需1年半左右。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就進入公告程序;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商標局就會核準注冊,下發商標注冊證。
    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6個月可以進行續展并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10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注銷并予公告。
    商標注冊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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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注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三、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商標注冊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注冊規費 →一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序) 
    四、申請前的查詢(非必須程序) 
    一件商標從申請到核準注冊大約需要1年半時間。如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注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注冊商標還需要大約1年半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注冊仍然處于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了解在先權利情況,根據查詢結果作出判斷后再提交申請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由商標代理機構負責查詢。(詳見“商標注冊申請前的查詢”) 
    五、商標注冊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注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顏色,則為彩色圖樣5張,并附黑白墨稿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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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理途徑 
    申請注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二、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注冊規費 →三到六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序) 
    三、申請前的查詢(非必須程序) 
    目前一件商標從申請到核準注冊大約需要2年以上時間。如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注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注冊商標還需要大約2年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注冊仍然處于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了解在先權利情況,根據查詢結果作出判斷后再提交申請書。 
    四、商標注冊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注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1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顏色,貼著色圖樣1張,交著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5、如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書件: 
    1、申請人簽名的商標注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1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顏色,貼著色圖樣一張,交著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的復印件,經辦人出示身份證或護照的原件,提交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和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如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文件。 
    
    注冊費用和時間 
    
    商標注冊需要按類申請,在一類10個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之內,每件商標注冊申請規費為1000元,10個以上(不含10個),每超過一項,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注冊規費和代理費,代理費一般為800元左右,外國人將更貴一些. 
    
    如需查詢可能還要支付查詢費用,也有免費的 
    
    時間大約需要2年以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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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申請商標我們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窗口辦理或找正規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注冊商標的時候要注意幾點:1、注冊商標前先要查詢下商標沒有被別人和其他公司搶先注冊,不然提交申請也是浪費時間;2、自己注冊不如找代理機構協助(專業人士注冊成功率更高);3、尋找代理機構多看幾家比較之后再做選擇。
    商標注冊流程::商標注冊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注冊規費 →三到六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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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法視野 | 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處理規則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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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赤那思電氣技術有限公司訴江蘇赤那思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赤那思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作 者 | 宋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產力獲得授權的稿件,轉載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顯要位置注明文章來源。)

     

    (本文13479字,閱讀約需27分鐘)


    編者按: 


    本期“蘇法視野”刊登北京赤那思電氣技術有限公司訴江蘇赤那思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赤那思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該案主要涉及商標知名度與企業知名度的關系,以及在先企業名稱權的認定等問題。


    北京赤那思公司是“赤那思”商標的獨占被許可使用人,其主張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赤那思”文字,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則主張其注冊和使用“赤那思”字號的時間早于“赤那思”商標的核準時間,享有在先企業名稱權,不存在任何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中,經常發生原告字號早于被告字號登記時間,但與字號文字相同的商標注冊核準時間晚于被告字號登記時間的情形。此時被告往往以字號在先權提出不侵權抗辯,同時還主張原告字號的知名度以及在商標核準之前的相關宣傳,均與注冊商標知名度無關,以此否定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由于從商標申請到最終獲得核準注冊通常需要相隔數年時間,而在商標未獲核準之前,企業通常會以未注冊商標方式使用,因此需要對上述使用行為的性質以及企業知名度與注冊商標知名度之間的關系進行界定。對此,二審法院認為:(1)對于被告字號登記時間早于原告商標注冊時間,但晚于原告字號登記注冊時間,且原告字號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被告對其字號并不當然享有在先權利。(2)當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文字重合,且由同一市場主體使用時,該標識具有識別經營者和商品來源的雙重作用,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可以相互強化各商業標識之間的關聯關系,并總體提升該品牌的知名度。對于同一主體而言,機械區分究竟是字號性使用還是商標性使用,有時并不符合商業邏輯與市場認知,因為所有市場商譽最終都將累加歸屬于該經營者,故原告字號的知名度及商譽應當及于其注冊商標。該案關于商標知名度與企業知名度的關系認定有助于明確長期以來不甚明晰的裁判尺度。


    同時,該案在二審判決中還嘗試探索援引先例的撰寫方式。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張不侵權抗辯并請求參考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二審法院在先判決所確定的裁判尺度。二審法院根據該案事實,對是否應當適用被告主張的先例進行了探討,最終認為,隨著商標司法保護政策的調整并結合該案情形,被告請求參考適用的兩個先例,并不適用于該案情形,同時主動參考適用了二審法院另一先例“北京三民太奇公司訴無錫太奇中心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5)蘇知民終字第0009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同一權利人相同文字的字號知名度及商譽應當及于其注冊商標。該案在裁判理由中亦對被告律師提供先例以及雙方代理律師在訴訟中的代理工作予以了肯定,全額支持了原告15萬元的合理開支請求,并在裁判理由中明確:“雙方委托代理人在訴訟中均提供了大量證據,并圍繞爭議焦點撰寫了詳細代理意見,包括檢索提供在先生效判決以供參考,對該案裁判意見的最終形成具有一定貢獻”。該判詞體現了鼓勵律師積極參與知識產權訴訟,提供先例并撰寫詳細代理意見供法院參考,以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裁判導向。

     

    【裁判要旨】


    1.由于從商標申請到最終獲得核準注冊通常相隔數年時間,在商標未獲核準前,企業通常會以未注冊商標方式進行使用。因此,字號知名度應當及于商標核準注冊前后。


    2.當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文字重合,且由同一市場主體使用時,具有識別經營者和商品來源的雙重作用,同時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會相互強化各商業標識之間的關聯關系且總體提升該品牌知名度。對于同一主體而言,機械區分究竟是字號使用還是商標使用,有時并不符合商業邏輯與市場認知,因為所有市場商譽最終都將累加歸于該經營者。


    3.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是否判令停止侵權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綜合考量主觀惡意程度、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基礎上公平合理作出裁量。在被訴企業名稱具有明顯攀附故意,且雙方競爭不斷加劇、急需劃清界限的情況下,被訴企業名稱應停止使用,以保護雙方企業的長遠發展。

     

    【案情摘要】


    北京赤那思電氣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赤那思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注冊成立,經營項目包括生產高低壓無功補償裝置、濾波裝置的電氣設備及零配件等。其法定代表人戰子英于同年3月15日申請注冊第5215343號“赤那思”文字商標,該商標于2009年4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無功補償裝置(電)等。2009年4月13日,戰子英將該商標獨占許可北京赤那思公司使用。自2007年5月至2013年,北京赤那思公司在生產經營中,通過產品宣傳冊、公司網站、用戶單位、新聞媒體等途徑對公司及產品等進行各種形式的宣傳。


    南通赤那思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赤那思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注冊成立。江蘇赤那思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赤那思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注冊成立。江蘇赤那思公司在其產品導購手冊封面右下角使用“赤那思電力”字樣,在生產的產品和產品手冊上印有江蘇赤那思公司字樣,在其公司網站左上角使用字樣。江蘇赤那思公司產品手冊宣傳內容與北京赤那思公司基本相同。


    北京赤那思公司主張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存在一系列侵犯北京赤那思公司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給北京赤那思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故請求判令:江蘇赤那思公司和南通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赤那思”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赤那思”作為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等。

     

    【法院認為】


    南通中院一審認為:


    北京赤那思公司是“赤那思”商標的商標權人,其權利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實施侵犯其商標權的行為。江蘇赤那思公司未經案涉商標權人許可,擅自在公司產品導購手冊、公司網站上使用與“赤那思”商標相似的標識,易將生產、銷售的產品與北京赤那思公司相聯系或者認為雙方之間存在關聯、許可等特定聯系,進而發生誤認和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同時,案涉商標雖然獲準注冊在南通赤那思公司登記成立之后,但申請日在前,且北京赤那思公司在申請商標之前在行業內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業務范圍也延伸到江蘇境內。南通赤那思公司與北京赤那思公司系同業競爭者,生產、銷售的產品系同一領域,在申請登記企業名稱時對他人已經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標識有合理的避讓義務,但南通赤那思公司明知申請其字號會讓相關公眾造成誤認,仍然將“赤那思”登記為其核心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江蘇赤那思公司登記成立晚于案涉商標核準注冊時間,未經北京赤那思公司許可,將“赤那思”登記為企業字號,同理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應對各自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一審法院判決江蘇赤那思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江蘇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赤那思”字號;江蘇赤那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江蘇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圍繞該案爭議焦點,各方當事人均不僅在訴訟中提供了大量證據并進行了充分庭審質證和抗辯,還在上訴請求和理由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代理意見中詳細闡述了不服一審判決的具體理由。經對全案證據及雙方訴辯意見進行綜合分析考量,二審法院認為,認定江蘇赤那思公司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江蘇赤那思公司和南通赤那思公司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有充分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具體理由分述如下:


    一、關于北京赤那思公司是否實際使用和宣傳“赤那思”商標問題


    該案中,根據北京赤那思公司提供的產品手冊,北京赤那思公司使用其商業標識方式包括:1.在產品手冊封面右上部以上下排列方式突出顯著標注“”和“赤那思電氣”文字,同時在封面下部標注“北京赤那思電氣技術有限公司|無功補償 諧波治理”(見附圖一)。2.產品手冊內產品實物圖片可見兩種標注方式,例如,高壓無功補償控制器,在產品左上部標注“CEQK-1高壓無功補償控制器”,下部標注“北京赤那思電氣技術有限公司”(見附圖二)。再如,單元式低壓無功補償裝置CEGHD型低壓無觸點式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在產品上部標注:“北京赤那思電氣”(見附圖三)。對此,江蘇赤那思公司和南通赤那思公司認為,北京赤那思公司并未實際使用“赤那思”注冊商標,其實際使用和宣傳的是“”注冊商標,而對“赤那思電氣”或“北京赤那思電氣”則屬于企業字號簡化使用。而北京赤那思公司認為,“北京”和 “電氣”分別屬于地名和行業名稱,起到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仍是“赤那思”,因此“赤那思”屬于商標性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標法規定。


    針對雙方訴辯意見,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北京赤那思公司在產品手冊及產品實物上使用了“赤那思”注冊商標。首先,“赤那思”注冊商標系純文字商標。該商標專用權人戰子英系北京赤那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在二審中戰子英出具“商標使用許可說明”一份,明確其自2006年3月15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赤那思”商標后,即授權許可北京赤那思公司獨占使用該商標。“赤那思”注冊商標文字與北京“赤那思”字號完全相同,我國法律并不禁止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文字相重合,實踐中亦有大量企業將企業字號文字注冊為商標,或者由公司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將字號申請為注冊商標后,再獨占許可給企業使用。通常而言,企業字號被認為是企業名稱的簡化使用,其作用主要用于識別不同經營者,但本質上其仍屬于商業標識,因此當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重合,且由同一市場主體使用時,就具有識別經營者和商品來源的雙重作用,該案中“赤那思電氣”或“北京赤那思電氣”的使用方式亦是如此。其次,北京赤那思公司在產品手冊及產品外觀上組合使用“”、“赤那思電氣”或“北京赤那思電氣”,具有相互強化各商業標識關聯關系且總體提升“赤那思”品牌知名度的作用,并未發現證明上述方式實際削弱其中任一標識本身來源識別功能的證據。在全國電力電容器市場,相比較英文“”注冊商標,中文“赤那思”的呼叫功能更為顯著,更能吸引相關公眾關注。再次,在個案中區分某商業標識是字號使用還是商標使用,主要在于解決不同市場主體之間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因為根據權利沖突規則,不同使用方式有可能導致不同法律后果。但對于同一主體而言,機械區分究竟是字號使用還是商標使用,有時并不符合商業邏輯與市場認知,因為所有市場商譽最終都將累加歸屬于該經營者。根據以上分析,法院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江蘇赤那思公司認為北京赤那思公司并未實際使用并宣傳“赤那思”注冊商標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注冊登記“赤那思”字號的正當性問題


    該案中,在南通赤那思公司成立前,北京赤那思公司是否具有知名度,如果具有知名度能否及于“赤那思”商標,直接關系到兩公司注冊登記“赤那思”字號正當性的認定,雙方對此爭議激烈。南通赤那思公司解釋其注冊登記“赤那思”字號的理由是,其在成立前完全不知道北京赤那思公司的存在,且“赤那思”文字并非臆造詞,具有蒙古部落名稱的固有含義,不具有顯著性,與北京赤那思公司未形成特定對應關系,故其登記注冊行為合法,進而江蘇赤那思公司基于與南通赤那思公司的投資關系,沿續使用“赤那思”字號亦具有正當性。對此,法院認為,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與北京赤那思公司系在不同行政區域注冊登記的企業,判定兩公司注冊登記“赤那思”字號是否正當,需結合以下事實進行判斷。


    (一)關于北京赤那思公司的知名度。該案中,北京赤那思公司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其行業知名度,其中包括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專利證書以及北京赤那思公司是《高壓電力濾波裝置設計與應用導則》國家標準編制委員會成員單位等證據,雖然這些證據不能獨立證明北京赤那思公司的知名度,但相互結合至少可以證明北京赤那思公司是該行業經營規范的企業,這是企業知名度及商譽的基礎。訴訟中,江蘇赤那思公司提供《中國電器工業年鑒2012》、行業分析報告以及國內數家公司招股說明書等證據,證明北京赤那思公司不是行業主要生產企業,上述企業招股說明書所列國內主要競爭對手均未將其列入其中;北京赤那思公司自2007年至2013年宣傳費用僅138萬元過少等。對此,法院認為,該案系審理北京赤那思公司是否擁有與其經營規模相應的知名度,并非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同時宣傳費用的多少通常并非判斷企業知名度的唯一考量因素,企業知名度的認定需要結合相關證據予以綜合分析與判斷。二審法院特別注意到,以下證據對于認定北京赤那思公司知名度具有意義:(1)北京赤那思公司于2008年11月被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中國中小企業家年會評為“2008中國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100強”,其法定代表人戰子英同時被評為“改革開放三十年全國優秀企業家創業獎章”;網頁宣傳資料顯示,2007年4月25日,北京赤那思公司與中國設計師網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北京赤那思公司與中國設計師網在2007年聯合舉辦題為“增強節能環保意識、普及無功補償技術”的全國巡回活動,該活動將以北京作為始發站和終點站,沿途經過江蘇、浙江、上海、陜西等城市;從2007年開始,北京赤那思公司與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公司等八家江蘇、上海企業簽訂了銷售合同。上述證據證實,在2008年4月23日南通赤那思公司成立時,北京赤那思公司作為國內從事研發、設計和生產高低壓無功補償及濾波裝置的專業企業,已經獲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且經營范圍實際進入江蘇區域。故在南通赤那思公司成立時,北京赤那思公司已具有一定行業知名度,而南通赤那思公司作為電力電容器行業同業經營者,聲稱其完全不知道北京赤那思公司存在,無從避讓“赤那思”字號,明顯不具有說服力。(2)江蘇赤那思公司成立時,北京赤那思公司行業知名度繼續擴大。2009年8月13日網頁資料顯示,在當年8月7日召開的第三屆中國設計師網電能質量高峰論壇巡展北京站,參會專家及行業人士眾多,包括北京赤那思公司在內的來自北京、上海、江蘇、深圳12家行業知名廠家進行了會議交流。該證據進一步證實北京赤那思公司所具有的行業知名度。可見,盡管“赤那思”一詞并非臆造詞,顯著性相對較弱,但隨著北京赤那思公司行業知名度的提升,其顯著性亦隨之增強,在2010年1月20日江蘇赤那思公司注冊成立之前,在全國電力容器行業已經與北京赤那思公司建立了特定對應關系。(3)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2013)泰山刑初字第230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采取通過貼牌的方式將中譽公司生產的電容器冒充為北京赤那思公司的產品”。該刑事判決已經認定涉案貼牌假冒的是北京赤那思公司的產品,亦證明“赤那思”品牌具有一定影響力,故被他人非法貼牌假冒。綜上,基于北京赤那思公司在兩公司成立時具有的一定行業知名度,兩公司成立時未積極合理避讓他人在先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字號,其行為不具有正當性。


    (二)關于北京赤那思公司知名度與“赤那思”注冊商標知名度的關系。北京赤那思公司系2006年3月14日登記設立,同年3月15日其法定代表人戰子英即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赤那思”商標,該商標于2009年4月19日獲得核準注冊。由于從商標申請到最終獲得核準注冊通常相隔數年時間,在商標未獲核準前,企業通常會以未注冊商標方式使用。北京赤那思公司在產品及宣傳資料上使用“赤那思”,具有字號簡化使用和未注冊商標使用的雙重性質,故因此而累積的知名度及商譽應當然及于“赤那思”注冊商標。


    該案中,江蘇赤那思公司要求參考適用二審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就藝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龍北京公司)、北京藝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藝龍公司)與江蘇恒順杰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南京同步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的裁判意見[以下簡稱“西祠胡同”案,詳見(2009)蘇民三終字第0201號民事判決書],即“涉案注冊商標在第35類和第38類服務項目上的‘西祠胡同’商標雖然與‘西祠胡同’網站密切相關,但兩者并不完全等同。由于藝龍北京公司和北京藝龍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將‘西祠胡同’作為注冊商標進行直接宣傳和使用情況,所以對于網民而言,其可能知曉‘西祠胡同’網站的存在,但并不一定知道‘西祠胡同’本身也是注冊商標。因此,藝龍北京公司和北京藝龍公司將‘西祠胡同’網站的知名度直接等同于‘西祠胡同’商標的知名度,依據不足”。對此,二審法院認為,知識產權法律本身具有原則性、概括性和彈力性的特點,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知識產權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理解與適用,需要不斷通過個案審理加以檢驗并深化,而正是個案裁判經驗的不斷總結,最終實現推動立法、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不斷完善和發展的目標。基于以上認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在2010年就“西祠胡同”案作出的裁判,僅限于網站知名度與注冊商標知名度關系的裁判意見,具有司法裁判階段性探討的特點,反映了當時對此問題的認識。近年來,隨著2013年修訂商標法再次重申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保護在先權利,以及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增設在先使用抗辯條款,都促使司法實踐更加深入思考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二審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就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三民太奇公司)與無錫市太奇教育培訓中心(以下簡稱無錫太奇中心)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以下簡稱“太奇”案,詳見(2015)蘇知民終字第00098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為:“在判定是否構成在先權利的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使用上述商業標識的完整歷史淵源,而不宜僅單純依據訴爭的字號、注冊商標的各自使用時間節點作出判定。該案中,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涉案商標的注冊時間雖然晚于無錫太奇中心的字號的核準時間,但就其商業標識的使用情況而言,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系早于無錫太奇中心及其前身無錫太奇公司,即將“太奇”作為字號的組成部分,并實際使用于日常經營活動。無錫太奇中心不能僅以其字號先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商標權獲得,就當然主張其擁有在先權利,并可以采取包括突出使用在內的方式,不受限制的使用“太奇”字號,影響其他市場主體并存的商業標識權利。”在“太奇”案中,被告字號注冊登記先于原告注冊商標核準時間,但晚于原告企業字號注冊登記時間,且原告企業字號具有一定知名度,對于被告能否主張在先權利,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確表達了以上裁判意見。因此,該案中,法院繼續沿續“太奇”案裁判思路,認定南通赤那思公司主張在先企業名稱權缺乏依據,同時針對該案被告字號知名度不能及于注冊商標知名度的主張,結合該案案情進一步探討并認定,字號本身也是商業標識,當字號與注冊商標文字完全相同時,字號與注冊商標的使用事實上難以機械割裂,因此字號知名度應當及于注冊商標。這一認定符合市場實際與市場的基本認知,有利于激勵市場主體持續誠信經營,不斷累積商譽,同時從根本上看也有利于保護相關公眾和普通消費者的利益。該案中,北京赤那思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意見中認為:“‘赤那思’商標與北京赤那思公司存在緊密關聯,不能割裂。同理,北京赤那思公司和‘赤那思’商標的知名度也高度關聯,是相互促進的疊加效應關系”。該代理意見言之有理,法院予以采納。


    三、關于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是否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


    由于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蘇赤那思公司注冊登記“赤那思”字號本身不具有正當性,因而其突出使用“赤那思”文字以及將“赤那思”文字注冊登記為企業字號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經查,江蘇赤那思公司在產品手冊及產品、網站上使用相關標識如下:1.在產品手冊封面右下角上下排列標注:狼形標識和“赤那思電力”文字,在左上部標注:CHINASI(見附圖四)。2.產品手冊內產品實物圖片標注方式,如動態無功補償調節器在產品實物上部標注:“CNS-55G 智能低壓動態無功調節器”,在下部標注:“江蘇赤那思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見附圖五)。3.在其網站主頁左上部標注,文字小于“江蘇赤那思電力科技有限公司” (見附圖六)。對此,江蘇赤那思公司認為其上述使用“赤那思電力”,屬于對自己企業名稱的簡化使用,不構成突出使用;網站中屬于小標識使用,并非標識來源,僅是一般點綴設計。同時,江蘇赤那思公司還認為,雙方產品型號已經足以區分各自商品來源,并要求法院參考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請再審人樂清市萬順電器有限公司、深圳新寶凱電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河北寶凱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寶凱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的裁判意見[以下簡稱“BK”案,詳見(2012)民申字第398號民事裁定書]。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由于低壓電器產品是涉及各行業乃至千家萬戶用電安全的重要產品,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在2003年4月22日就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關于對低壓電器產品型號予以保護的請示》所作答復中明確,低壓電器產品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低壓電器產品的型號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要求標注,假冒或者濫用低壓電器產品型號屬于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實踐中,低壓電器產品企業就其研發生產的每一種類低壓電器產品,都需要獲得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同時根據批準實施的《低壓電器產品型號管理辦法》,還應當向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通過低壓電器分會提出申請,按照一定的命名規則辦理產品型號登記,并予以公示,以確保產品型號的唯一性。因此,在低壓電器產品領域,不同企業研發生產的產品,以及同一企業研發生產的不同類型產品,都會有不同的產品型號。低壓電器產品型號的登記公示制度,使得產品型號實際上具有區別產品來源和指代商品名稱的功能”。江蘇赤那思公司認為,根據“BK”案裁判意見,其無論是在產品手冊還是網站上(包括產品銘牌、產品本身),均除完整標注企業名稱、狼形注冊商標外,還明確標注了CNS產品型號標識,同時北京赤那思公司也在其產品上標注了CE型號,故相關公眾不會產生誤認。


    法院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兩公司將北京赤那思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注冊登記為企業字號,其行為本身構成不正當競爭;江蘇赤那思公司對“赤那思電力”以及的突出使用,符合突出使用字號構成商標侵權的規定。因為無論是“赤那思電力”還是,其核心標識仍是“赤那思”,其識別功能最強,且江蘇赤那思公司的宣傳用語亦直接簡稱自己企業為“赤那思”,例如 “赤那思的氣息:彼此守信,永不背棄!”等。與此同時,法院還注意到,江蘇赤那思公司產品手冊企業文化用語與北京赤那思公司高度雷同。如北京赤那思公司:“赤那思,蒙語是‘狼群’的意思,不言而喻,這就是我們的本意,我們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族群,聞風而動,所向披靡,雖歷經艱辛卻永不放棄……”,而江蘇赤那思公司產品手冊和公司網站:“赤那思在蒙語里是‘狼群’的意思,這就是我們的本意:我們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族群,隨風而動,所向披靡,雖歷經艱辛卻永不放棄。”兩者差異主要是“聞風而動”與“隨風而動”。在該案一審中,江蘇赤那思公司自行將上述內容從網站上刪除。此外,江蘇赤那思公司產品手冊上還有下述內容與北京赤那思公司相同:如“把赤那思的事業做成每個員工的事業……”“赤那思是一個溫馨和諧的大家庭”“赤那思是我們的家,赤那思是我們生衍不息的平臺”等;一審證據顯示利用百度搜索,輸入“北京赤那思”,顯示當頁排名第一為江蘇赤那思公司,右側標注“推廣鏈接”,而一審開庭審理再次進行百度搜索,原搜索結果消失,北京赤那思公司在網頁排名變成第一,江蘇赤那思公司認為此系搜索引擎技術自動計算的結果,但該解釋并未排除江蘇赤那思公司實行競價排名的合理懷疑。盡管江蘇赤那思公司主張從全國范圍看,以“赤那思”為字號的企業較多,但根據以上證據,不難看出江蘇赤那思公司的競爭行為指向明確,攀附北京赤那思公司商譽的主觀意圖明顯。鑒于江蘇赤那思公司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其應當停止對上述宣傳用語的使用。


    關于“BK”案對于該案裁判的指導價值,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認定:“在低壓電器產品領域,產品型號‘BK’表示該產品是河北寶凱公司研發生產的低壓電器產品,型號‘BK’因而同時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和指代商品名稱的功能”,并最終認定河北寶凱公司的低壓產品型號“BK”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兩申請再審人在其生產、銷售的低壓產品上使用“BK”產品型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可見,“BK”案的重要意義在于,通過認定低壓電器產品型號具有區別產品來源和指代商品名稱功能,構成知名商標特有名稱,從而制止假冒他人產品型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法院同時亦注意到,根據(2012)民申字第398號民事裁定書,《低壓電器產品型號管理辦法》還規定,同一企業研發生產不同類型產品使用不同產品型號,可見產品型號本身既不能排斥同時也不能替代企業字號和注冊商標的識別作用,而當企業組合使用字號、注冊商標和產品型號時,無疑字號和注冊商標的識別作用最為顯著,當然也最容易導致混淆或誤認。因此,江蘇赤那思公司要求參考適用“BK”案裁判意見,并認為雙方產品不會產生混淆的主張不能成立。


    四、關于江蘇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該案中,對于江蘇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主要有以下爭議:


    其一,一審判令江蘇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停止使用“赤那思”字號,是否過于嚴厲。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在此類案件中,判令停止侵權,究竟是判令規范使用字號,還是停止字號使用,或者對企業名稱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作出限制,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綜合考量主觀惡意程度、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基礎上公平合理作出裁量。


    該案中,判令兩公司停止字號使用系基于以下考慮:首先,兩公司具有攀附北京赤那公司商譽的明顯故意,注冊登記“赤那思”字號本身不具有正當性,理由不再贅述;其次,雙方之間市場競爭加劇,需要劃清市場界限。江蘇赤那思公司主張,“全國無功補償裝置市場規模巨大”“低壓動態無功補償裝置生產廠家較多,比較分散”,盡管如此,法院認為市場競爭仍應有序進行,各市場主體應盡量劃清界限,通過誠信經營贏得市場。根據現有證據,北京赤那思公司2011年經營規模為4500萬元,而江蘇赤那思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銷售額已達86940072.8元,市場規模發展迅速。當前,國家正在大力實施創新發展戰略,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企業核心競爭力在于技術與品牌。在此宏觀背景下,如果允許江蘇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繼續使用“赤那思”字號,與北京赤那思公司字號共存,即便不突出使用字號,對于市場而言,尤其是潛在購買者,仍極易發生混淆,或者誤認兩公司與北京赤那思公司之間存在投資或合作等關聯關系,這對北京赤那思公司明顯有失公允,有損其市場利益,同時亦對雙方包括對江蘇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的長遠發展不利,相關公眾亦需付出更大的識別成本。因此,判令兩公司停止使用“赤那思”字號,變更使用不包含“赤那思”文字在內的新字號,徹底劃清彼此之間商業標識界限,并非系對兩公司發展的限制,其實從長遠看,更有利于其自主品牌的建設和發展,符合司法裁判鼓勵誠實信用經營、促使企業發展自主品牌的價值導向。而依江蘇赤那思公司現有規模及生產技術能力,即使變更字號,對其市場經營的影響亦應有限,其有能力克服變更字號所帶來的影響。如果變更字號實際導致江蘇赤那思公司完全喪失市場,則恰恰說明其之前的發展確系攀附北京赤那思公司商譽所致,而這正是江蘇赤那思公司否認其未實施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理由。


    其二,一審判令江蘇赤那思公司賠償200萬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賠償5萬元,是否適當。對此,雙方各執一詞。北京赤那思公司認為一審判賠數額過低,遠低于兩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所獲利益,而兩公司則認為一審判賠數額過高。二審中,雙方均要求根據現有證據計算賠償額,并不要求進行財務審計鑒定。北京赤那思公司認為,該案不存在賠償額難以確定的情形,并具體提供了賠償額計算方式,即以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率或注冊商標產品單位利潤率的乘積確定侵權獲得利益或者因侵權遭受的損失。具體而言,江蘇赤那思公司侵權商品銷售量已經通過法院調查予以確定為86940072.8元,單位利潤率亦可以確定為33.14%或者根據北京赤那思公司的平均利潤率測算。


    法院認為,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北京赤那思公司提供的賠償計算方式難以采信。首先,低壓電力產品具有不同于一般消費品的行業特殊性。一般而言,普通消費品替代性強,因市場混淆或者誤認,侵權產品往往直接侵占正品市場份額。而該案所涉低壓電力產品實行國家強制認證制度,相關購買者采購商品時通常要求生產廠家提供3C證書,且更加關注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同時,江蘇赤那思公司產品亦已獲得市場認可。江蘇赤那思公司相關產品獲得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產品認證證書等,近年來亦被評為“江蘇省優秀民營企業”、“江蘇省電力行業科技創新優秀企業”。基于市場對低壓電力產品質量的特殊要求,除品牌因素外,江蘇赤那思公司營業收入增長的主要因素取決于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其次,江蘇赤那思公司與北京赤那思公司的銷售區域雖有交叉,但北京赤那思公司主要在中國北方地區,而江蘇赤那思公司則以江蘇地區為主,其銷售區域明顯小于對方。再次,根據《中國電器工業年鑒2012》,2011年因行業諸多生產廠家完成技改后生產能力過剩,而我國電網投資減少,市場總體規模縮小,市場競爭加劇,致使電力電容器行業骨干企業大多出現產值、產量下滑的現象。根據以上分析,法院認為,難以準確區分江蘇赤那思公司營業收入中的侵權獲利部分,同時亦無法確定市場因素對北京赤那思公司損失的實際影響,故北京赤那思公司提供的賠償計算方式過于簡單,其主張2011年至2013年間主營業務收入以千萬級數額逐年減少,完全系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所致,缺乏證據支持,難以認定。但法院同時亦認為,根據北京赤那思公司二審提供工商備案資料,北京赤那思公司2006-2012年利潤率分別為38.52%、46.51%、49.89%、20.94%、28.21%、21.70%、27.71%;北京市建筑裝飾協會電氣委員會出具的“關于北京市高低壓配電設備行業利潤說明”,“無功補償類設備的利潤率在25%左右”。上述證據雖不能作為直接計算賠償額的依據,但可以印證該行業營業利潤較高,可以作為確定賠償額的參考。綜合考量雙方經營規模、涉案行業特點、侵權主觀惡意程度、侵權使用方式、侵權影響范圍等因素,法院認為,一審確定200萬元賠償額過低,不足以彌補北京赤那思公司損失,但北京赤那思公司主張2000萬元賠償額亦過高,不盡合理,該案屬于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法院在法定最高限額上限以上確定賠償額為400萬元,符合該案實際,較為公允。對于南通赤那思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額,基于有證據顯示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南通赤那思公司全部銷售收入為206636.43元,一審確定賠償額為5萬元,并無不當,應予維持。該案北京赤那思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15萬元及查檔費、差旅費等8777.21元,合計158777.21元,符合該案實際及律師代理工作的實際付出,其要求兩公司予以分擔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需要肯定的是,該案雙方委托代理人在訴訟中均提供了大量證據,并圍繞爭議焦點撰寫了詳細代理意見,包括檢索提供在先生效判決以供參考,對該案裁判意見的最終形成具有一定貢獻。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江蘇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字號,變更后的字號不得包含“赤那思”文字,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江蘇赤那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00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支出合理費用151216.39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7560.82元。

     

    二審合議庭:宋 健 羅偉明 史乃興


     

    附圖一:北京赤那思公司產品手冊封面

     

    附圖二:北京赤那思公司產品手冊內產品實物圖片

      

    附圖三:北京赤那思公司產品手冊內產品實物圖片


    附圖四:江蘇赤那思公司產品手冊封面

     

    附圖五:江蘇赤那思公司產品手冊內產品實物圖片


    附圖六:江蘇赤那思公司網站首頁內容

      

    • 發表于 2020-11-21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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