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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它商標事宜,有兩種途徑:一是自行辦理;二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自行辦理的,應直接前往北京商標局注冊大廳辦理。為了方便商標注冊人申請注冊商標,南京、蘇州等地也設立了商標申請受理窗口。
由此看來,申請商標注冊也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
國內的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它商標事宜,有兩種途徑:一是自行辦理;二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自行辦理的,應直接前往北京商標局注冊大廳辦理。為了方便商標注冊人申請注冊商標,南京、蘇州等地也設立了商標申請受理窗口。下面就由小編介紹一下商標申請受理窗口的流程及所需提交的材料吧。
1辦理的商標業務
僅受理商標申請人直接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該窗口對于商標權地續展、轉讓、變更、許可、備案等均不予受理。
2申請流程
3材料清單
#申請人為自然人:
?《商標注冊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字
?商標圖樣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人為國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商標注冊申請書》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商標圖樣
?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其中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營業執照,非企業——《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等文件。期刊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辦學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不是身份證明文件。
4申請商標注冊的費用
一個類別受理商標注冊費600元人民幣(限定本類10個商品/服務項目,本類中每超過1個另加收60元人民幣)。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3000元人民幣。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3000元人民幣。
注意:商標注冊申請書填寫有嚴格的要求,如有疑問可以來電詳詢哦。
上海信和安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2981號東方金融園6樓H座
聯系電話:021-50689618
13774228139
郵箱:yunengjun@xinhe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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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注冊商標申請位置: 蘇州商標局設立在市民服務中心,具體可以到商標局受理窗口辦理,地址在?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平瀧路188號 ?? 郵政編碼:215031 申請辦理準備的材料: 1、提前設計好要注冊商標的圖案、中文和英文名字。 2、確定商標的使用范圍和產品名。 3、提前查詢商標是否被注冊。沒有注冊即可提交注冊申請。 4、到商標局提交資料,需要270元費用給商標局,不管有沒通過都不退還費用。 5、等待商標局的審核。 6、通過了商標局的初審后,即進入3個月的公示期,如果沒有異議的即可以成功注冊。有異議的要進行商標異議答辯,答辯通過后即可成功注冊。 7、通過了公示期后,商標局會發文公布該商標成功注冊,即可以使用。 蘇州商標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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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蘇州商標注冊流程,商標注冊注冊方式的選擇: 一種是自己到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注冊。另一種方式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這樣會節省 大量的時間與精力,當然,對方會收取相應的代理費(1)如果是以自然人名義提出申請,需出示身份證及遞交本人身份的復印件。如您是 以企業作為申請人來申請注冊,需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提供經發證機關簽章的 《營業執照》復印件。蓋有單位公章及個人簽字的填寫完整的商標注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6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交著色圖樣6張,黑白墨稿1張)。提供的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紙張或用照片代替,長和寬不大于10厘米, 小于5厘米。商標圖樣方向不清的,應用箭頭標明上下方。 (3)準備相應的注冊費用:注冊的商標規費:270。 蘇州商標注冊 二、申請費用:需向商標局繳270官費 三、申請所需資料:需商標圖樣;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1)公司申請的: 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2)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商標注冊申請 三、商標審查 商標審查是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對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合乎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檢查.資料 檢索.分析對比.調查研究并決定給予初步審定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 四、初審公告 商標的審定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經審查后,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允許其注冊的 決定。并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 月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注冊,同時刊登注冊公告。 蘇州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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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需要到中國工商總局商標局辦理。 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您可以自己來北京辦理,申請費1000元。 您還可以委托北京的代理機構辦理,除申請還要繳納一定的商標代理費。 如果您在外地,建議還是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劃算,省去路費和食宿費,并且商標代理機構的查詢都是免費的。 商標注冊需要兩年半的過程,一旦注冊成功有10年的有效期,這十年不產生任何費用,沒有年費一說。但是十年有效期過了,你要辦理商標續展。 如有任何商標問題,歡迎隨時q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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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所知注冊商標的途徑只要有兩種:一、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窗口辦理;二、通過國家備案的代理機構協助辦理; 商標注冊流程: 1、首先查詢我們需要注冊商標名稱是否已經被他人或企業注冊,如果沒有注冊就準備所需的資料提交申請。 2、受理商標注冊通知書 繳費后商標局將接收到商標申請資料,會先詳細檢視注冊申請書及商標小樣等所有附件,以查看申請書內須填寫的部分是否已經填妥、有關資料是否正確、所需資料是否齊全。預計20個工作日左右,商標局會出具受理通知書 3、審查: 商標局會查核有關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符合中國商標法律法規所訂的注冊規定。如審核通過,申請過程將進入下一階段:初審公告階段。 4、登報公告: 初審公告為期三個月,如無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就可以成功注冊了 5、注冊: 商標注冊被可準后,便會把該商標的詳細資料記入注冊記錄冊,并向申請人發出注冊證明書。注冊日期會追溯至提交申請當日,換言之,作為注冊商標擁有人的權利,應由提交申請當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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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東赤商貿有限公司訴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東莞市玻特貿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案
作者 | 周曄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產力獲得授權的稿件,轉載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顯要位置注明文章來源。)
(本文2859字,閱讀約需6分鐘)
編者按:
本期“蘇法視野”刊登南京東赤商貿有限公司訴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東莞市玻特貿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案,該案系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框架內的行政案件。
該案中,江蘇省工商局經調查認為,東赤公司銷售“NATIVE”系列鞋子的行為侵犯了涉案“NATIVE CLUB”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責令東赤公司停止銷售“NATIVE”系列侵權鞋子等。東赤公司不服江蘇省工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該案的審理中,審理法院不僅依照一般行政訴訟的程序進行了審理,還特別針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的商標侵權定性正確與否進行了實體判斷。在對商標進行近似性判斷時,法院重點考量被控侵權人使用“”“”標識具備相應的正當性,主觀上并不存在攀附故意,最終作出東赤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的判定,江蘇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江蘇高院自2009年7月在全省法院全面開展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工作以來,著力發揮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優勢,明確司法審查標準,統一協調知識產權民事、行政裁判尺度,充分發揮“雙軌制”執法體系中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和終局權威性作用,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該案的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監督職能,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裁判要旨】
行政相對人不服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審查時既要依照一般行政訴訟的程序進行審理,又要對行政處罰決定中的商標侵權定性正確與否進行實體判斷。根據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的構成要素并不近似、被控侵權品牌的使用本身具備相應正當性、被控侵權品牌使用人主觀并無攀附故意等情形,同時結合爭議雙方品牌各自使用的實際狀況,法院認為,該案訴爭商業標識之間并不存在混淆可能,涉案行政處罰的相應依據不足。
【案情摘要】
東莞市玻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玻特公司)為第4945623號“NATIVE CLUB”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包括服裝、鞋等,其向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工商局)投訴,舉報德基廣場有限公司等專柜銷售的“NATIVE”系列鞋子侵犯第4945623號“NATIVE CLUB”注冊商標專用權。
省工商局經過調查查明,專柜中的“NATIVE”系列鞋子是加拿大內蒂夫公司及其子公司香港內蒂夫公司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但在中國沒有取得“NATIVE”注冊商標。廣州市寶太集合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太公司)為加拿大內蒂夫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在中國大陸的總代理,其授權許可南京東赤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赤公司)銷售“NATIVE”系列產品。后省工商局作出蘇工商案(2014)00037號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簡稱蘇37號決定),認為東赤公司銷售“NATIVE”系列鞋子的行為侵犯了“NATIVE CLUB”注冊商標專用權,但由于東赤公司并不知道所銷售的“NATIVE”系列鞋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說明了提供者,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NATIVE”系列侵權鞋子,由省工商局將案情通報給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東赤公司認為,省工商局作出的蘇37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行政執法程序錯誤,應當予以撤銷。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被控侵權的“” 、“”等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NATIVECLUB”不構成近似,也不容易導致混淆,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一、被控侵權的“” 、“”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NATIVECLUB”不構成近似
該案中,將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對比,主要存在以下區別:1、兩者構成要素不同,前者為單個“”英文單詞,后者為“NATIVE CLUB”兩個英文單詞的組合。2、兩者的含義、讀音、字體均不相同。3、被控侵權標識對部分字母進行了獨特的設計,與涉案注冊商標“NATIVE CLUB”形成了區別較為顯著的視覺效果。如字母“t”和“e”進行了變形處理,其中字母“t”上面的一橫僅保留了右半部分,字母“e”的開口上端傾斜呈張開的嘴巴狀,“”標識還在開口中嵌入了“SHOES”的英語單詞。
綜合以上區別點,被控侵權的“” 、“”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NATIVECLUB”在構成要素上存在較大差異,兩者并不構成近似。
涉案注冊商標“NATIVE CLUB”中,“native”的含義為“本土的”、“本地人”等,“club”的含義為俱樂部,在含義方面,上述兩單詞本身的顯著性均不強。該案中,對于公眾視覺效果影響較大的應為經過獨特設計后的“”、“”標識,而非單純的“native”單詞本身,故僅以被控侵權標識也包含“native”單詞為由即主張兩者構成近似,其實質上不當忽略了經獨特設計后的“”、“”對涉案標識顯著性的重要影響。
二、被控侵權使用人使用“” 、“”標識具備相應正當性,主觀上并不存在攀附故意
首先,內蒂夫公司使用“”、 “”具備其自身淵源。被控侵權產品系加拿大內蒂夫公司及其香港內蒂夫子公司生產、銷售,寶太公司作為其中國大陸地區總代理,授權東赤公司銷售“”系列鞋類商品。根據香港內蒂夫公司于2009年9月4日即開始就“native shoes”申請商標注冊、香港內蒂夫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就“”作品在國家版權局獲準著作權登記等證據,并結合波特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獲得涉案“NATIVE CLUB”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等相應情形,可以認定內蒂夫公司使用“”、 “”具備相應正當理由,具有其自身品牌發展的淵源。
其次,內蒂夫公司“”、“”標識具備一定市場知名度,并無攀附波特公司“NATIVECLUB”品牌的必要,而波特公司“native”鞋類產品的銷售范圍、銷售規模均相對有限,且時間多集中于2014年左右,晚于內蒂夫公司“native shoes”商標注冊申請以及“”作品著作權登記,并不足以使法院認定其已經具備了相應市場知名度。
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相關公眾容易對被控侵權“” 、“”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NATIVECLUB”產生混淆
該案中,根據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的構成要素并不近似、被控侵權品牌的使用本身具備相應正當性、被控侵權品牌使用人主觀并無攀附故意等情形,同時結合爭議雙方品牌各自使用的實際狀況,法院認為,該案訴爭商業標識之間并不存在混淆可能,涉案行政處罰的相應依據不足。
同時需要說明的是,該案中,玻特公司提供的其生產、銷售的鞋子產品并沒有規范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相反還使用了與東赤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鞋子商品上字體、視覺效果相一致的標識,玻特公司也沒有提供其實際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省工商局以玻特公司不規范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的產品作為與被控侵權商品進行比對的對象,從而認定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省工商局作出蘇37號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東赤公司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不構成侵犯涉案“NATIVECLUB”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撤銷蘇37號決定。
一審判決:撤銷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蘇工商案(2014)00037號行政處罰決定;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合議庭:周 曄、薛 榮、程堂發
二審合議庭:顧 韜、袁 滔、史乃興
【案件信息】
一審:南京中院(2014)寧知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5)蘇知行終字第00001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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