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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業申報涉及研發的方面有研發管理水平和認定條件中的研發費用占比情況,可以說它是評審中影響較大的一塊,可是有些企業在進行認定時總會在研發這一塊出現問題,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一)研發活動問題
研發活動問題一方面是企業引起的,一方面是認定機構導致的。企業的問題是存在有些公司缺乏研發領域的專家加上研發項目的資源不足,導致開展的研發活動沒能順利進行,錯過了高新企業申報時機;認定機構的問題是對企業的研發活動難以認定,如企業是否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是否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
(二)高新企業申報研發費用歸集問題
1、在實際執行中,存在一些尚未設立專門研發機構的企業,這些企業在核算和歸集研發費用沒法做到合理無誤,對可以進行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費用難以確定;
2、工作指引中較明確規定了直接投入的開支范圍,但企業實際操作中會出現研發費中的材料費品種繁多,部分領料單上亦未寫明具體用于什么研究開發項目的情況;
3、很多進行高新企業申報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并沒有獨立設置研發費用科目,就將發生的研發費分別記錄在不同的會計科目上,導致無法核算研發項目的研發費用。
(三)委托研發費用真實性難以核實。
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有規定,如果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研發,受托方應提供該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但受托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難以保證,稅務部門如果不進行延伸檢查,就無法辨別真實性。特別是當受托方為異地注冊的企業,稅務部門會受行政管轄權的限制。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企業要對研發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并及時解決,確保企業的財務數據合理準確,證實企業的研發能力水平符合高新企業申報的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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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辦法如下: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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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發火〔2008〕172號 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題詞:高新技術 企業 管理辦法 通知 科學技術部辦公廳 2008年4月14日印發 附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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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企業: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快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杭高新〔2019〕24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開展2020年度杭州高新區(濱江)集成電路產業政策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申報對象
在高新區(濱江)注冊的集成電路設計、制造、封測、裝備和材料企業。
政策申報所涉資金指發生在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費用。
申報內容
根據《實施意見》的條款,申報內容主要包括:
(一)房租補貼。指與《實施意見》第一條所對應的項目。2018年之后新成立或新引進的企業。
(二)流片、IP、EDA工具補貼。指與《實施意見》第二、三、四條所對應的項目。
(三)首購首用補貼。指與《實施意見》第五條所對應的項目。
(四)技術服務平臺補貼。指與《實施意見》第七條所對應的項目。
(五)貸款貼息補貼。指與《實施意見》第九條所對應的項目。2018年之后新成立或新引進的企業。
有關要求
(一)項目申報以企業(含各類獨立法人單位)自愿為原則。申報材料(詳見附件)提交電子版及紙質蓋章版一式兩份,相關憑證材料原件需現場核驗。
(二)企業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同類申請已獲各級財政扶持,不得重復申請。
(三)申報時間:2020年6月2日-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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