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書
發明專利的初步審查。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但是,專利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經過初審合格后,由于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要符合請求原則,因此,申請人應在自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僅在下述兩種情形下可對其發明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1)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2)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日同時申請公開和請求實質審查,則會喪失這兩次寶貴的修改機會。
目前,國內的申請人一般都是想盡快的得到專利權,我們去企業調研,所調研的企業100%都提到了審查周期問題。而對于歐、美、日等地區的申請人,則相反,他們一般都要把上述的期限都拖到最后一天,甚至有很多時候會逾期,然后在規定期限內交恢復費請求恢復。這就得說說國內外申請人的差別。
進入實審程序后,審查員會檢索世界范圍內他能檢索到的本申請申請日以前的任何相關技術,以評價該申請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其他一系列需要在實審程序中進行的審查項目。
有一份質量較高的申請文件,字詞簡練易懂,避免出現新穎性問題和形式問題,并且能為創造性審通預留足夠的合并答復退路,能檢索到最相近的現有技術,針對性準備好答復意見就更好了。
審查結果通常以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形式下發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哪里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所以不能授權,申請人這個時候需要在其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復。
最重要的,在撰寫專利的時候一定重視,磨刀不誤砍柴工,好的申請文本就是成功的一半,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形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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