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商標種類。
根據商標使用的對象及功能,可將商標分為三大類別普通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普通商標。
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是指依法登記的經營者,用以標明其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
對于普通經營商品或服務的實體而言,其申請商標并用于商品銷售及提供服務,則可以在第1~34類(商品類)或第35~45類(服務類)選擇類別并指定有關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商標。換句話說,普通商標即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集體商標的特點。
集體商標的特點主要包括
(1)權利歸屬組織。集體商標屬于由向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如某行業協會),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但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成員共同使用。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
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區別
(1)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申請時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普通商標申請無此要求。
(3)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4)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和控制,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注冊的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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