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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時期的女子為什么可以改嫁,這是不守禮法嗎?

    《左傳》·僖公三年曾經記錄了這么一個故事:“齊侯與蔡姬乘舟于囿,蕩公。公懼,變色。禁之,不成。公怒,歸之,未絕之也。蔡人嫁之。”

    就是說,蔡侯納貢的女子蔡姬因為乘舟戲水惹怒了齊桓公,被遣返回國。蔡侯就把蔡姬另嫁他人。

    從這個故事中可以看得出來,春秋期間,即使是像蔡姬這種貴族女子也是有改嫁的權力的。

    崇尚禮制的貴族尚且可以改嫁,那通俗的配偶女有沒有改嫁的資格呢?

    謎底是有的。《儀禮注疏》里就提到“而有嫁者,雖不如不嫁,圣人許之”。而一般會選擇改嫁的配偶女是被丈夫丟棄的配偶女、丈夫過宿世的配偶女。

    春秋配偶女有改嫁的權力,那改嫁的前提是什么呢?

    一般環境下是丈夫“出”、棄妻或者丈夫歸天。

    春秋期間夫妻離婚叫“出”。那時認為女子嫁人今后就是丈夫家的人,丈夫休妻就叫做“出”,而女子想要離婚只能逼丈夫“出”。《禮記·檀弓》曾經記錄,孔子曾經訓斥本身的兒子孔鯉“昔者子之先正人,喪“出”母乎”?”。這里的“出母”就是指孔子的前妻。

    蔡姬“未絕之也”,即不離婚再嫁,成果就是“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后果很嚴重。因為在春秋,在丈夫未“出”的環境下,老婆依舊仍是丈夫的從屬品。《禮記·喪服·子夏傳》也提到“既嫁從夫”。

    但有一種特別環境,就是丈夫丟棄老婆另娶。這時辰老婆也可以選擇改嫁。

    《左傳·昭公四年》記錄了一個故事。魯國醫生穆子娶齊國女國姜,生了兩個孩子。后來穆子回到魯國,沒有接國姜和兩個孩子回國,穆子的好伴侶公孫明就娶了國姜。

    春秋期間因為社會動蕩,所以生齒流動速度快。拖家帶口地遷移速度是很慢的,所以想要去他國的男人,很有可能拋妻棄子獨自一人上路。那時交通不甚發財,列國法令不通,若是男人丟棄老婆另娶一般也不會受到什么賞罰。所以女子良多時辰處于很被動的環境。

    而在春秋期間,配偶女經常從事的工作是織布和做家務。若是配偶女的丈夫死了,那么配偶女很可能就掉去了經濟來歷,處境艱難。

    那春秋期間配偶女可以或許改嫁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西周較開放的婚姻風氣與春秋“禮崩樂壞”使得禮制對于配偶女的影響和約束力有限

    西周初期,赫赫有名的周公旦就在《周禮》里官方認證過“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奔者不禁”,承認了再婚配偶女和私奔女的正當地位。后來為了庇護男人的好處,近似《郊特牲》的禮制冊本也彌補了“夫死不嫁,終身不改”之類要求女子專一的內容。但究竟結果“刑不上醫生,禮不下庶人”,貴族配偶女就算男女關系紊亂也不至于被峻厲賞罰,禮制對大部門配偶女的影響也是有限。所以守禮的配偶女有,不守禮的配偶女也大有人在。

    而到了春秋,整個社會禮崩樂壞,風氣就更開放了。

    禮崩樂壞后舊的禮義逐漸消亡,天然對配偶女的約束力越來越少了。這也使得配偶女的婚姻不雅念加倍開放自由。

    《左傳·昭公十一年》記錄“泉丘人有女,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遂奔僖子”,這是女子看到心上人私奔。

    《左傳·當作公十二年》記錄聲伯的母親和魯文公沒有婚姻之名但有婚姻之實,但聲伯的母親仍是生下了聲伯,不在乎什么禮制。

    嘲諷的是,魯文公本人仍是魯國貴族,但完全沒有籌辦以禮看待聲伯的母親。

    女子既然都敢私奔、未婚先孕了,那么有改嫁的設法似乎也是合乎情理。

    并且春秋列國并沒有籌辦一套專門賞罰改嫁女子的法令。鄭惠公的女兒夏姬,是貴族配偶女,“殺三夫一君一子,亡一國兩卿”,改嫁多次還害死丈夫,但春秋人也只是寫了一首《株林》嘲諷她。

    她和巫臣生的女兒還嫁給了晉國名臣叔標的目的。人們厭惡的是她給丈夫、國度帶來厄運,而不是她頻仍改嫁。

    但若是夏姬出生在宋明期間流行的期間,一句“餓死事小,掉節事大”就可以把她噎死。她又有幾多機遇改嫁呢?所以說,春秋期間禮制對女子的影響和管制仍是有限的。

    二、出于增添生齒的需求春秋默許配偶女改嫁

    春秋期間社會出產力有了很大的成長,鐵耕具呈現、牛耕模式也初具雛形。這時辰,國度就需要大量人來投身勞動、斥地農田了。

    《中國生齒史》推算,春秋時中國158萬平方米的地盤上約有1000萬人保存,約每平方米有一人存在,比起今天每平方米僅有0.006人存在的比例高得多。也就是說,春秋時是地廣人稀的。可兒少怎么成長出產、強盛國度呢?所以春秋列國紛紛公布鼓動勉勵生育的政策。

    此中最典型的就是越國的生齒政策。《國語·越語》曾記錄越王勾踐的生齒政策“女子十七不嫁,其怙恃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怙恃有罪。將免者以告,公令醫守之。生丈夫,二壺酒,—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餼。”即注重男女婚戀,獎勵多生優生。

    女子可以或許生育,前提當然是必需有伴侶。配偶女被休或者釀成孀婦,若是一向獨自一人,還談什么生育呢?

    并且若是女子出產少,國度財務在社會福利這一塊的當作本就要增添。

    所以齊國名相管仲,在奉行社會福利政策的時辰特意添加了合獨這項內容。齊國每個轄地城市有設一個媒官,專門撮合鰥夫孀婦,給他們配田宅、找工作,讓他們安靖地成長出產。這樣子,鰥夫孀婦一可以不消孤家寡人,二可以繼續生育,為社會供給勞動力。

    官方都推出鼓動勉勵再嫁的政策了,人們還能說什么壞話呢?

    所以良多人對于配偶女再嫁這件事是默許的。

    文:夏禎

    參考文獻:

    [1] 左丘明《左傳》

    [2] 鄭玄注、賈公彥 《儀禮注疏》

    [3] 戴圣 《禮記》

    [4] 姬旦 《周禮》

    [5] 邊城玫女 《中國歷代邊境面積考》

    [6] 袁祖亮 《中國古代生齒規模成長及其紀律》

    [7] 左丘明《國語?越語》

    文字由汗青大書院團隊創作,配圖源于收集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 發表于 2019-10-12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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