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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醉的司機代替代駕進小區,屬于「道路醉駕」嗎?

    圖片:warrenrandalcarr / CC0 光亮日報,思惟風致 人文情懷

    據報道,近日,浙江省公檢法機聯系關系合發布《關于打點“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此中明白,醉酒后接替代駕進小區不屬“道路醉駕”,激發網友爭議。

    這是浙江省司法機關對于醉駕的細化劃定,事實上,近年來,上海、江蘇、湖南、湖海說神聊等地都紛紛出臺了近似的劃定。這還得從醉駕入刑的本義以及執行 8 年的社會結果來解讀。

    2010 年前后,幾個全國聞名飆車、醉駕案造當作的后果極其慘烈。《刑法》里的交通闖禍罪只能賞罰已變成的慘禍,而對那些醉駕、飆車者,其行為固然已嚴重威脅到公共平安,卻只能作為一般行政違法進行懲罰,如斯就不足以威懾這些風險公共平安的行為。所以在輿論的鞭策之下,醉駕正式入刑危險駕駛罪。

    2011 年實施的《刑法批改案(八)》明白劃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靈活車的,處拘役,并懲罰金。”醉駕不需要有“情節惡劣”的附加前提,即只如果醉酒駕駛就組成犯罪。昔時,公安部甚至還下發相關指導定見劃定,對達到醉駕尺度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危險駕駛罪自己是一種危險犯、行為犯,而不是一個成果犯,并不需要造當作人員傷亡、財富損掉的風險成果。

    這些雷厲風行、鐵腕治理醉駕的手段,起到了很好的震懾感化,再沒有人把醉駕不妥一回事兒了,再沒有人敢在酒桌上攛掇司機醉駕,“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不雅念深切人心。

    醉駕入刑以來,社會意義顯著,但跟著時候的推移,也有一些問題浮出水面并激發會商。

    一者,醉駕的入刑門檻半斤八兩低,簡直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本。以江蘇省來說,醉駕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涉案人員占所有刑事案件的 20%。

    二者,當初“醉駕一律入刑”起到重典震懾的感化,可是也有需要表現罪罰半斤八兩、寬嚴相濟的原則,不克不及將血液酒精濃度作為“一刀切”的入罪指標,仍是應連系具體行為的本家兒不雅惡性、社會風險成果來做出周全的司法判定。

    對于那些較著溢出了《刑法》危險駕駛罪所涵蓋的行為,不克不及夠簡單地“一刀切”,機械地一律從嚴,應該連系犯罪過為嚴重風險社會的素質做出考量。2017 年,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定見(二)(試行)》稱,該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水平、靈活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當作現實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環境,精確科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細風險不大的,不予科罪懲罰。此次浙江的相關刑事政策也表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

    也有網平易近擔憂,此后醉酒在公共泊車場挪車、醉酒駕駛進入居平易近小區,不按危險駕駛罪究查,若是出了事,是不是會有法令空白?其實不必擔憂。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詮釋,小區、公共泊車場里原本就不屬于“道路”的范圍,之前出了交通變亂也不是按交通闖禍罪處置,而是按過掉致人滅亡罪等罪名來處置的,若是在小區里酒駕挪車真的造當作嚴重后果,一樣可以科罪量刑。

    因為危險駕駛罪自己是一個行為犯,不需要發生風險成果,且若是用血液酒精濃度作為單一的入罪指標,很輕易把那些本家兒不雅惡意不強、社會風險不大的行為,好比小區挪車納入刑事犯罪的規模,有違于本色公道原則,所以才需要做出這一番“微調”。應該說,治理醉駕正從之前簡單的“約法三章”,走標的目的更邃密的治理,這其實是一種前進。

    • 發表于 2019-10-2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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