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季)發賣額執行口徑
以納稅人所有增值稅應稅發賣行為(包羅發賣貨色、勞務、辦事、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歸并計較發賣額,判定是否達到免稅尺度。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發賣不動產的發賣額后仍未跨越10萬元的,其發賣貨色、勞務、辦事、無形資產取得的發賣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月發賣10萬以下
從2019年1月1日起頭,對月發賣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增起點由月發賣3萬元提高到月發賣10萬元。
季度發賣30萬以下
若是按照季度申報繳稅,季度發賣額未跨越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發賣行為,合計月發賣額跨越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發賣不動產的發賣額后未跨越10萬元的,其發賣貨色、勞務、辦事、無形資產取得的發賣額免征增值稅。
放寬小型微利企 業尺度并提高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幅度,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的,稅負降至5%;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300萬元之間的,稅負降至10%。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本稅、城市維護扶植稅、印花稅、城鎮土 地利用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處所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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