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學學派是18世紀歐洲一批哲學家和學者關于改造犯罪和最佳懲罰方法的思想體系,西方國家提倡用理性作為法律權威基礎的運動。意大利哲學家塞薩爾·貝卡里亞被認為是古典學派的創始人。 塞薩爾·貝卡里亞被認為是...
古典犯罪學學派是18世紀歐洲一批哲學家和學者關于改造犯罪和最佳懲罰方法的思想體系,西方國家提倡用理性作為法律權威基礎的運動。意大利哲學家塞薩爾·貝卡里亞被認為是古典學派的創始人。

塞薩爾·貝卡里亞被認為是古典犯罪學學派的創始人。塞薩爾·貝卡里亞和古典犯罪學學派的其他成員認為,利用人性的基本原理,犯罪行為可以最小化他們認為理性的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動的。他們相信理性的人會簽訂一個社會契約,在契約中他們意識到擁有一個和平的社會對他們自己最有利。學校試圖通過對他們認為傾向于的刑罰制度的改革來減少犯罪無緣無故地殘忍和過分,也沒有有效的威懾力。

托馬斯·霍布斯建立在希臘人的自然法理論或自然觀理論的基礎上司法秩序古典犯罪學學派認為,對犯罪行為最有效的威懾是迅速的懲罰而不是長期的審判。他們認為犯罪行為是非理性的行為,來自于那些不能或不為自己的最大利益或社會著想的人對于沒有特殊情況的具體犯罪,必須一貫地制定刑罰,以便向人們證明犯罪活動不會使他們受益,因為有明確的后果古典犯罪學學派所倡導的刑罰改革是對被告人的公平、平等的待遇,在古典犯罪學學派進行改革之前,無論犯罪的嚴重程度,法官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懲罰罪犯,這導致一些人認為刑事處罰制度是專制的,塞薩爾·貝卡里亞和其他成員為具體罪行的懲罰而斗爭,不允許法官肆無忌憚地行使權力,他們認為如果法官只能適用立法認可的刑罰,審判會很快,罪犯也會得到更快的懲罰。古典學派爭取迅速審判和明確懲罰的思想是,如果罪犯知道什么類型的懲罰,他們就更有可能被嚇倒他們將受到的懲罰以及懲罰的速度該學派的成員認為,預防犯罪實際上比懲罰犯罪更重要,但通過建立一個明確的懲罰制度,犯罪分子會用推理來推斷犯罪不符合他們的最大利益古典犯罪學學派被認為影響了西方司法體系。

古典犯罪學學派在18世紀末被歐洲統治者接受,并被認為影響了西方司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