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是一個國家存在的基礎,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國家主權是民族國家的象征,是區別于其他社會集團最根本的屬性,也是國際法約束各類行為的基本原則。主權國家是最主要的國際政治行為體,也是國際體系的基本構成單位。
1970年《國際法原則之宣言》具體規定了主權原則,指出所有國家享有平等的主權,各國的法律地位平等、充分享有主權的固有權利、領土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如果主權出現問題,那么政治對立也就難以保證。
領土是國家主權賴以提現或實現的基本空間,也是一個主權國家人民得以生息繁衍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領土主權首先指國家對其領土本身以及領土范圍內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權力,其內容包括所有權和管轄權兩個方面。國家對領土的所有權意味著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土地和資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權力。
我國的國家領土主權形式依然嚴峻,我國與周邊鄰國仍然有部分尚未劃定的陸地邊間,爭議雙方對這些共同邊界尚存著極大的主權爭議,而海洋領土的主權問題更加嚴重,由于海洋領土有著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又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海權的斗爭更趨復雜化和激烈化。
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性如果無法保障,那么國家的利益也將無法保障。邊界的環境雖然惡劣但是其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與政治意義,國家主權的喪失世界上沒有幾個國家有我國的理解更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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