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的概念與環境保護主義有關,但自20世紀80年代提出以來,這一概念已得到了發展。最為廣泛接受的定義是由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也稱為布倫特蘭委員會)于1987年發表的。大會認為可持續發展是在不損害后代滿足...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與環境保護主義有關,但自20世紀80年代提出以來,這一概念已得到了發展。最為廣泛接受的定義是由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也稱為布倫特蘭委員會)于1987年發表的。大會認為可持續發展是在不損害后代滿足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前提下,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布倫特蘭委員會界定了可持續發展的現代概念,并進一步界定了可持續發展的兩個關鍵概念:(1)需要,特別是貧困人口的基本需要;(2)限制,特別是技術和社會結構對環境滿足當前和未來需求的能力的限制,因此,這種方法旨在滿足人類的需要,包括后代的需要,同時保護環境

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是減輕貧困,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包括消除或減輕貧困、失業和其他社會不平等現象因此,可持續發展的重點往往是生活在發展中國家的人,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將發展的三個方面結合起來:環境可持續性、社會政治可持續性和經濟可持續性環境可持續性的目標是為子孫后代保護地球及其資源。為了做到這一點,人們應該盡可能多地使用自然補充的資源。以更高的速度使用資源可能會在未來耗盡或耗盡資源,從而導致一種不可持續的情況,即在社會政治的可持續發展中,民主是通過提供基本人權來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的,這些需求包括食物、住房、教育、醫療和公平分配收入。通過賦權,社會發展努力賦予人們權力,使他們能夠滿足自己的需要,改善自己的生活。在經濟可持續性方面,工作的可獲得性增加,從而使人們能夠自力更生。可持續農業等產業往往是在這種方式下發展起來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的可持續性是相互關聯、相輔相成的,只有兩者都取得成功,可持續發展才能充分實現綠色發展常與可持續發展混淆,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綠色發展更注重環境的可持續性,而不是同時促進經濟和社會政治的發展,因此,可持續發展的倡導者有時認為發展中國家不可能實現綠色發展,因為這些國家將缺乏必要的經濟和社會政治條件來支持其執行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