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的權力是指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和其他地方所列的權力,這些權力界定了國會和政府的一般權力。這些權力包括廣泛的權力,如增加收入、創造貨幣、管理與其他國家和各州之間的貿易,制定移民規則,制定破產規則,建立郵局和郵路...
列舉的權力是指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和其他地方所列的權力,這些權力界定了國會和政府的一般權力。這些權力包括廣泛的權力,如增加收入、創造貨幣、管理與其他國家和各州之間的貿易,制定移民規則,制定破產規則,建立郵局和郵路,建立和維持武裝部隊,宣戰,列舉的權力是根據美國憲法明確授予政府的權力在憲法制定和批準之時,美國正在結束其不成功的聯邦條款試驗,該條款明確地將中央政府的權力限制在條款中具體規定的權力范圍內,導致了一個無效的中央政府,它甚至沒有權力自行籌集所需的資金。它缺乏征稅的權力,不得不向各州要求資金。新憲法賦予了更廣泛的列舉權力,同時也禁止國會采取某些其他行動,如授予貴族頭銜和通過追溯立法。它還賦予國會通過任何必要的立法,以實施任何列舉的權力,或憲法賦予政府任何其他部門的任何其他權力,這就是所謂的“必要和適當”條款例如,雖然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不是第1條第8款列舉的權力之一,但它是在第1條第2款中規定的。根據必要和適當的條款,國會有權頒布進行人口普查所需的立法美國國會的權力是在列舉的權力中界定的。關于國會職權范圍的爭議在憲法被批準之前,權威就一直存在,提交給紐約批準大會的論點強調了強烈的民族主義,這種民族主義來自于對憲法的廣泛的“自由”解釋,然而提交給弗吉尼亞大會的那些觀點則表明,中央政府將受到限制在憲法第一條第八節所列權力范圍內。一旦憲法被批準,然后喬治華盛頓總統在1789年主持了他的第一次內閣會議,他發現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國務卿托馬斯·杰斐遜在這個問題上有分歧。例如,憲法中沒有任何地方建立或經營銀行的權力授予了政府,但貨幣的權力是特別授予的。漢密爾頓主張對憲法進行廣泛的解釋,他說憲法不可能列出政府可能合法采取的每一種可能的行動,而杰斐遜則主張嚴格的解釋憲法列舉權力的概念是美國保守派和自由派在“嚴格建構主義”理論下爭論的焦點,“保守派主張國會應限制自己只考慮憲法中具體列出的那些問題。自由派人士引用了《麥克洛夫訴馬里蘭州案》,《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匯編》第17卷第316卷(1819年)一案,在該案中,國會有權頒布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法律,只要因為這些法律是依據這些明確的權力制定的。從那時起,憲法的兩個部分就被用來作為一系列國會行動的理由,這些行動被保守派認為超出了憲法規定的國會權力范圍。這兩個部分是“商業條款”,賦予了國會權力規范州際貿易的權利,以及序言,其中要求促進“普遍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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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9-0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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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