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的最高法院法官桑德拉·戴·O&&039;康納是第一位被任命為最高法院的女性。在美國,最高法院是聯邦司法系統的最高層級因此,大法官的決定具有約束力,因為沒有更高的法院可以上訴。最高法院有權決定憲法是否允許法律,這一權力允許它對公共政策事務施加相當大的影響。法官由總統選出,但這些提名必須得到參議院的批準,根據憲法,美國最高法院的任命在"行為良好"的情況下是終身有效的,法官可以任職到他們去世或選擇退休
最高法院的提名來自白宮美國憲法第三條賦予國會規定最高法院法官人數的權力。目前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一名首席法官和八名副法官。自1790年最高法院設立以來,共有六名大法官,這個數字有幾個變化。1801年一位大法官去世后,國會將這個數字降到了5位,以防止他們在許多問題上意見相左的托馬斯·杰斐遜總統作出任命。當下一屆國會就職時,這個數字又回到了6位,并在那里保留了幾年
美國憲法賦予國會權力,規定任職法官的人數。下一次修改發生在1807年,當國會把這個數字提高到7時,1837年又增加到了9。這個數字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一直保持在9,但是在1863年內戰期間,這個數字提高到了10。戰爭結束后,國會和安德魯·約翰遜總統之間發生了很多摩擦,結果,國會通過了一項法律,規定下一任離開法庭的三名大法官不會被替換,這可能會再次將大法官的人數減少到7名。上一次成功的改變是在1869年,當時國會通過了《司法法》,將其增加到9名。1937年,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試圖通過將大法官的人數增加到15人來"擠滿法庭";然而,這一嘗試沒有成功
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總統試圖增加最高法院的法官,以推進他的政治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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