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負責監督總統提名的聯邦和最高法院法官的確認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職責與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不同,后者是國會另一個分支機構的相應機構。下院委員會主要監督聯邦法院和機構的法律實施過程,彈劾聯邦官員并作為對行政執法官員的檢查。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作為國會上院的專家組,負責確定聯邦法律的管轄權,制定被彈劾者的審判程序,并就所有憲法修正案舉行聽證會
參眾兩院在美國首都大廈召開會議,被廣泛認為是美國國會最重要的工作司法委員會是對最高法院法官的確認。在美國,法官是終身任命的,而最高法院是對法律解釋的最終決定權,因此被提名者要經過委員會成員的嚴格審查。在現代,這一進程已被黨派間的強烈分歧所取代,司法提名人往往在政治派別和社會問題上的立場上受到嚴重質疑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多數黨的主席和少數黨的高級成員領導根據小組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每個小組委員會的正式成員從8名到14名參議員不等,小組委員會包括:行政監督和法院;人權和法律;移民、難民和邊境安全;憲法;犯罪和毒品;反托拉斯、競爭政策和消費者權利;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確認由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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