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土著部落通常不受州法律約束在美國,部落成員一般沒有義務遵守州法律,部落通常通過部落法庭處理自己的法律事務,部落也一般不能與外國談判或與其他國家或州進行土地貿易。
居住在部落土地上的印第安人是美國公民據信,以國內為依托的主權部落國家的概念是為了解決美洲土著人和歐洲定居者之間的長期沖突而產生的。許多人認為,美國早期政府強迫土著人離開部落土地,放棄他們所享有的固有權利,侵犯了他們的權利在歐洲定居之前。部落民族被認為享有其固有的主權自由和權利,同時仍然是美國的附屬臣民。而美洲土著部落民族通常不被視為受其支配州法律,他們被視為受美國政府和印第安事務局的裁決。他們通常被要求在部落法庭解決自己的法律糾紛。但是,如果得到印第安事務局的許可,他們可以進入美國法院美國法院有關部落國家權利的著名判決包括1978年最高法院在奧列芬特訴蘇夸米什印第安部落案中的判決。在這起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部落國家法院不得起訴非部落成員。1981年蒙大拿州對美國的判決賦予了部落民族完全有權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包括對居住在部落國家的非部落成員的民事權力。1990年杜洛與雷納的對決賦予了部落國家根據部落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拒絕非部落成員進入部落土地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部落國家更喜歡在不受州法院或美國法院干預的情況下解決內部爭端和管理自己的事務。在部落土地上犯下的嚴重刑事罪行通常由州或美國法院審判,即使肇事者或受害者是部落成員。每個部落國家基本上都可以自由建設有自己的法律和稅收制度,遵守自己的風俗習慣,盡管美國國會仍然保留限制部落政府自由或完全解散部落政府的權力。
美洲土著部落的成員通常由部落國家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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