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集會、自由發言和向政府申訴的權利被視為一項基本權利根據國際法,一些文件概述并保護集會自由。包括加拿大、土耳其、法國、印度在內的廣大國家,美國還明確指出集會自由是一項受保護的權利。香港是一個獨立于中國大陸的政府系統,它保證公民的集會自由。
政治抗議是一種受到保護的集會形式。集會權被用來證明只要人們沒有煽動暴力或制造一種明確的和現在的危險,他們有權聚集在一起交換信息和想法這通常采取抗議的形式,如工人在公司的糾察隊和公民聚集抗議政府活動的政治抗議中所見,公民有權在集會自由下向政府請愿,以解決不滿,雖然他們的政府不必遵守這些請愿書,但基本上,集會自由保護舉行公開會議的權利。政府可以監督公開會議,為情報機構或為了保護公共安全,但不能分散或解散會議。根據法律,公共會議可能需要許可證,這是公共安全的一個問題。人們通常會支付少量的許可證費用,政府不允許以組織的信仰為由拒絕許可證。例如,三K黨有權獲得與猶太反誹謗聯盟一樣多的許可證。如果不允許召開公開會議,并且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如果允許召開會議,政府官員可以解散會議,例如,如果與會者是公開的私刑,那么,執法人員可以介入制止集會,防止暴力。結社自由是一項公民權利,它規定人們可以加入任何他們想參加的社團,相反,人們也可以拒絕加入組織這解決了諸如組織工會、防止雇主強迫員工拒絕加入工會等情況,也確保了人們不會被迫加入他們不想加入的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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