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空法有助于保護陷入困境的房主免于喪失抵押品贖回權。賣空法禁止抵押貸款貸款人在出售已獲批準并正在進行中的止贖程序。這允許房主在試圖出售房產時避免在公開拍賣中失去自己的房子。這項賣空法于2010年生效,旨在解決導致許多房主面臨的經濟狀況防止房屋止贖權出售修訂后的賣空法還規定了貸款人批準或拒絕免除債務請求的時限。它延長了房主找到買家的時間,并限制了按揭公司回應要約的時間。一旦貸款人批準了出售,銀行或按揭公司就不能再嘗試了從賣方收回未付余額的任何部分賣空法解決了二次抵押貸款的欠款問題,以鼓勵合作。在2010年該法生效之前,第二或第三次抵押貸款的持有人可以拒絕在契約上簽字來阻止賣空行為。賣空法的變化規定了支付給第二次信托契約持有人的貨幣金額。在某些地區,這些放貸人仍然可以起訴要求收回債務。其他賣空法規定了對陷入財務困境的房主的稅務影響。2007年的《抵押貸款免除債務減免法》免除了業主要求債務減免的權利應稅所得。在本法之前,市民被要求將他們所欠房屋與抵押貸款公司通過賣空所接受的差額作為總收入。這些法律適用于房屋價值下降或業主因醫療費用,失業,或者離婚。房主可能被要求通過工資記錄和銀行對賬單來證明困難。法律只適用于一個人的主要居所。賣空法針對的是止贖的房產。他們的目標是當出現財政困難時保護納稅人的信用等級。賣空是貸款人和房產所有者協商達成的協議,以低于所欠余額的價格出售房屋。抵押貸款貸款人在確定商定的銷售價格后注銷差額這種出售房屋的方法旨在防止由于許多房主放棄他們負擔不起的房產而可能造成的鄰里關系惡化。貸款人避免了喪失抵押品贖回權的費用,也避免了試圖在價值下降幅度更大的地區出售房屋的前景。房產所有者避免了喪失抵押品贖回權的恥辱信用記錄或申請破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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