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是指某一階層的人擁有利益,使他們能夠將土地用于特定目的的土地,而不管土地的實際擁有者是誰。共有土地的概念在歷史和現代都有應用。歷史上,共有土地對歐洲和北美洲的農業社會很重要,正如它所承認的那樣放牧、狩...
                    
                    
                        共有土地是指某一階層的人擁有利益,使他們能夠將土地用于特定目的的土地,而不管土地的實際擁有者是誰。共有土地的概念在歷史和現代都有應用。歷史上,共有土地對歐洲和北美洲的農業社會很重要,正如它所承認的那樣放牧、狩獵、捕魚、放牧、拾柴和其他在過去幾個世紀中對生活至關重要的活動的權利。在現代,公地法已包括公園、保護區、水道、道路、人行道、公路和共同擁有的財產,這些財產是為某一特定的利益而集體管理的在美國,土地私有制已經取代了公共土地的使用公共土地使用權是英國普通法之前的一項傳統權利。某些傳統的土地權利,如放牧權和牧場權,是由于需要而產生的,并根據常識和歷史用途而不是通過特定的法律得到證明和執行。共有土地權是后來成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的領土,這個概念傳播到包括美國和愛爾蘭在內的許多前英國殖民地。其他國家,包括德國、瑞士和印度,發展了他們自己的共同土地的變體,以滿足其特定社會的需要

在成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地區,普通法權利是土地管理法的組成部分。在許多國家,普通土地權仍然存在,但隨著社會的變化,數量逐漸減少并被編入法典。例如,英國于1965年通過了《公共土地登記法》,對公共土地進行了定義,并建立了公共土地登記處。2006年,英國通過了《下議院法案》,授權下議院管理剩余的公共土地。然而,拉丁美洲、印度、亞洲和非洲的發展中國家在缺乏財富和民用基礎設施的情況下,仍然嚴重依賴共同土地權制度來持續分配有限的資源在美國,土地私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取代了土地共有權制度,最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基本理論在土地信托的運用中仍然存在,商業改善區,商業基礎設施是為了購物大眾的利益而集體管理的,鄰里管理的公園,以及由一個實體擁有的其他財產實例,但其使用具有集體利益。公共法是國家共管的基礎,以及授權公寓業主集體使用建筑物及其周圍公共區域的合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