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負責水電項目的許可和檢查,除其他職責外,FERC的四名成員(三名委員和一名主席)由美國總統任命,必須得到美國參議院的確認。盡管從技術上講,FERC屬于能源部,但FERC是一個獨立機構,能源部的決定不可由能源部長或能源部的任何其他代理人進行復審。然而,能源部可以像任何其他方一樣,要求聯邦法院對聯邦能源委員會的決定進行復審。聯邦能源委員會是一個自籌資金的機構,它通過向以下行業收取費用來收回其運營成本:在電力方面,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擁有廣泛的監管權力。例如,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監管州際貿易中的批發銷售和電力輸送,它還審查了一些電力公司的兼并和收購。它還負責水電項目的許可證發放和檢查,并規定了有助于保護州際高壓輸電系統可靠性的可靠性標準。在天然氣和石油行業,FERC負責規范州際石油管道運輸,批準或不批準放棄州際管道和天然氣儲存設施的地點和決定,并對液化天然氣設施進行監控,以確保安全可靠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還負責監測能源市場、瑪納哥水電和天然氣項目的環境事務,執行其自身的監管要求,并處理受監管行業的會計和報告要求21世紀初,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在調查危機的起因和后果方面發揮了主導作用。它也在懲罰委員會發現利用并加劇能源危機的實體方面發揮了作用。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在危機中促成了大規模的貨幣結算,并促成了在此期間,司法部進行了民事處罰和多次刑事起訴。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賦予了FERC權力,以證明其管轄范圍內的某些行業由于效率提高或產能增加而出現產量增加。在FERC的案例中一般適用于水力發電設施。該領域的FERC認證允許特定實體根據1986年《國內稅收法典》向國稅局申請可再生能源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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