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塞爾·費恩戈爾德是《聯邦選舉活動法》的一個修正案的合著者。最為人所知的規則是關于競選捐款限額的。聯邦選舉法對個人或團體可以向政治候選人、政治行動委員會(PAC)或黨委捐款。這些捐款上限在每個選舉周期都會調整,以跟上通貨膨脹的步伐。例如,在2009-2010年的選舉周期中,一個人可以合法地放棄最多2美元,400美元(USD)給候選人或其候選人委員會。此人每年也可向其國家黨委捐款最多30400美元。
在公開選舉中,個人和團體對他們可以給一名候選人的競選資金有限制,州和某些地方黨的委員會被允許向他們選擇的聯邦候選人提供資金,只要他們符合聯邦選舉委員會的捐款限額,在選舉期間,向每位候選人或候選人委員會支付000美元。這一特定的捐款限額不因通貨膨脹而調整。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以他人名義捐款。此外,他們不能以100美元或以上的現金捐款。在某些情況下,聯邦選舉委員會完全禁止貢獻。該法律禁止勞工組織、公司、美國政府承包商和外國公民的任何聯邦競選捐款或支出,外國公民和聯邦特許公司不得為州或地方選舉活動捐款或支出。隨著《公民權利法案》的通過,禁止向國家政黨提供軟資金捐款。軟資金捐款是指獨立組織提供的不受監管的捐款,與任何候選人的競選活動無關。不同的規則適用于獨立開支。聯邦選舉法允許個人或團體(如PAC)進行許多獨立的開支。當組織或個人為競選宣傳提供資金,如電視廣告,要求選舉或擊敗某個候選人,并使之獨立于該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時,就存在獨立的支出。雖然這種支出沒有限制,有披露要求。組織或個人必須報告獨立支出的存在和資金來源。2010年初,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了公民聯合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出于言論自由的考慮,當時存在的競選支出法不能阻止公司或工會資助與聯邦選舉相關的獨立政治廣播。此外,作為另一種獨立支出形式的例子,州和地方委員會可以向基層活動(如選民)投入無限的資金支持他們的候選人。雖然公司和工會被禁止在聯邦政治競選中捐款或支出,但他們可以建立自己的PAC這些政治協商委員會可以從有限的人群中籌集資金,然后將籌集到的資金用于支持特定的政治運動或委員會。除了支持這些政治行動委員會之外,公司和工會還可以進行與聯邦選舉有關的其他活動,但須受某些限制。最后,根據聯邦選舉委員會,包括政治協商委員會在內的團體;國家、州和某些地方政黨;候選人委員會必須披露其聯邦競選籌款和競選開支的結果。這些組織必須披露在任何特定選舉期間給予他們超過200美元的任何人的姓名。他們還必須披露任何開支任何超過200美元的個人或供應商。
州和地方委員會可以向基層活動(如選民活動)投入無限數量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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