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解釋和辯護掌握在最高法院手中。最高法院的職責包括解釋和捍衛美國憲法。作為這一職責的一部分,最高法院法官審理對聯邦政府通過的法律的質疑。如果法官認定某項法律違憲,他們會將其駁回。同樣,在多次上訴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為一些當事人認為不公平的裁決提供了最后的上訴機會。最高法院的裁決是終局的。
最高法院的成員必須得到美國參議院的批準。由九名法官組成的小組最高法院。美國的首席大法官被認為是最高級別的,其他法官被列為副大法官。美國總統任命一名大法官為最高法院法官,參議院必須確認這一任命。如果參議院不同意這一選擇,它可以要求總統批準其他人擔任這一職位,一旦被任命,法官將終身任職,或者直到他或她退休或被彈劾一些法官在任期內去世,而許多法官選擇退休,與朋友和家人共度晚年。更罕見的是,法官的行為被認為是不恰當的,他或她將被彈劾。因為這些職位是終身的,總統們競相擁有任命大法官的能力,最高法院判決的一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包括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1954年的一項裁決為取消學校種族隔離鋪平了道路;1973年,羅伊訴韋德案,該案保護了婦女在《憲法》下的選擇權隱私權。許多裁決都被認為是極具爭議性的,因為它們涉及政治和情感問題。
美國的立法是由國會制定的,而最高法院的任務是解釋法律并確保法律符合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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