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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員工自由選擇法(Employee Free Choice Act)?

    2009年的《雇員自由選擇法》是對《國家勞動關系法》(NLRA)的修正案,旨在對勞工進行改革,該法是由加利福尼亞州的民主黨眾議員喬治·米勒和愛荷華州的民主黨參議員湯姆·哈金(Tom Harkin)作為眾議院第1409號法案和參議院第56...
    2009年的《雇員自由選擇法》是對《國家勞動關系法》(NLRA)的修正案,旨在對勞工進行改革,該法是由加利福尼亞州的民主黨眾議員喬治·米勒和愛荷華州的民主黨參議員湯姆·哈金(Tom Harkin)作為眾議院第1409號法案和參議院第560號法案首次引入美國國會關系過程,特別是將工會引入工作場所的程序。還討論了與集體談判過程相關的法規以及對不公平勞動行為的處罰。民主黨和工會內部對《員工自由選擇法》的支持力度很大,但許多共和黨人和企業界對此表示反對。盡管《員工自由選擇法》在多數民主黨人中很受歡迎,但該法尚未在國會獲得通過,而且到2010年初還沒有被寫入法律。根據《員工自由選擇法》,成立工會不需要無記名投票在這些修正案中,尋求工會代表權的雇員必須經過一個所謂的卡片檢查程序,在這個過程中,工會將提供空白卡片讓感興趣的雇員簽字。一旦至少有30%的工人在卡片上簽名,工人們可以無記名投票贊成或反對工會。《雇員自由選擇法》建議大多數員工的卡片檢查簽名應足以證明工人希望談判代表,在《工會法》中,沒有必要對《工會法》中的"自由選擇"進行改革根據修正案,如果雇主和勞工代表在90天后仍不能就第一份合同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尋求聯邦調解與調解服務局(FMCS)的干預。如果30天后FMCS調解仍然不能讓雙方就合同達成一致,爭議進入仲裁程序,這項決定的結果將在兩年內具有約束力。對違反《雇員自由選擇法》(NLRA)的更嚴厲處罰也包括在《雇員自由選擇法》(Employee Free Choice Act)中。該修正案指示美國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U.S.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在有充分理由相信雇主不公平歧視的情況下,尋求法院禁令對雇員不公平地解雇雇員、威脅解雇或歧視雇員或干涉其雇員的組織權。在雇主的不公平勞動行為能夠證明的情況下,根據修正案增加對雇主的經濟處罰,包括對受影響工人的三倍拖欠工資和每次違規行為高達20000美元的民事罰款。
    • 發表于 2020-09-03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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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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