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員工自由選擇法》,成立工會不需要無記名投票在這些修正案中,尋求工會代表權的雇員必須經過一個所謂的卡片檢查程序,在這個過程中,工會將提供空白卡片讓感興趣的雇員簽字。一旦至少有30%的工人在卡片上簽名,工人們可以無記名投票贊成或反對工會。《雇員自由選擇法》建議大多數員工的卡片檢查簽名應足以證明工人希望談判代表,在《工會法》中,沒有必要對《工會法》中的"自由選擇"進行改革根據修正案,如果雇主和勞工代表在90天后仍不能就第一份合同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尋求聯邦調解與調解服務局(FMCS)的干預。如果30天后FMCS調解仍然不能讓雙方就合同達成一致,爭議進入仲裁程序,這項決定的結果將在兩年內具有約束力。對違反《雇員自由選擇法》(NLRA)的更嚴厲處罰也包括在《雇員自由選擇法》(Employee Free Choice Act)中。該修正案指示美國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U.S.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在有充分理由相信雇主不公平歧視的情況下,尋求法院禁令對雇員不公平地解雇雇員、威脅解雇或歧視雇員或干涉其雇員的組織權。在雇主的不公平勞動行為能夠證明的情況下,根據修正案增加對雇主的經濟處罰,包括對受影響工人的三倍拖欠工資和每次違規行為高達20000美元的民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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