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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審計報告能做三年的嗎 我公司現在需要出財務審計報告,怎樣弄呢?

    財務審計報告能做成三年的嗎?當然可以。財務審計報告出具一年、兩年、三年甚至三年以上都是可以的哦。這年限上沒有特別的要求和限制。這主要取決公司自身的決定或對方...

    財務審計報告能做三年的嗎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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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審計報告能做成三年的嗎?當然可以。財務審計報告出具一年、兩年、三年甚至三年以上都是可以的哦。這年限上沒有特別的要求和限制。這主要取決公司自身的決定或對方、有關部門的要求而定。

      其實,這主要看對方或有關部門的要求,要求出具幾年的報告就出具幾年的就可以了。這沒有什么可糾結的。只要按照相關的要求,找一家正規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就可以了。

      如果出具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那么新的問題就出現了。三年的審計報告,按一年一份的出具還是三年合并成一份報告呢?嚴格意義上來講,都是可以的。但是,通常三年的財務審計,都是按三份審計報告出具,很少將三年的審計合并成一份的。

      小編建議的是,最好按三份審計報告出具。由于地方相關政策要求可能存在差異,在A城市上對于這方面沒有什么要求,可是到了B城市如果三年的審計報告按一份出具可能就不可以。

      所以,財務審計報告出具三年,沒有問題。但最按好一年一份地出具,也就是三本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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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現在需要出財務審計報告,怎樣弄呢?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財務審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你可以尋找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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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找會計事務所出一份審計報告,很快的 現在審計報告上有防偽條形碼,沒法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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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小審解讀《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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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6日起,學校正式開始施行《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校審計發〔2020〕1號)(以下簡稱《規定》)。相比于《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校審字〔2007〕3號),有哪些重要變化?亮點是什么?學校將如何落實?蘭小審與大家分享幾點體會。



    《規定》修訂的主要背景 


    近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一系列重要審計制度,明確了新時代內部審計工作的新任務新使命,對審計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18年,審計署出臺《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為新時代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今年2月,教育部出臺《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提出了新時代教育內部審計的定位、機構、人員、職責、權利、監督等,完善了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制度,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在教育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曾作為學校審計制度體系中的一級核心制度,對推動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發揮了重要作用。時隔13年,《實施辦法》中大部分內容已與新形勢下學校審計工作實際不相適應。為了適應新形勢、落實新要求,學校對《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將修訂后的新制度名稱改為《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規定》的出臺學校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推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規定》的重要變化 


    與《實施辦法》相比,《規定》由原先的6章29條改為7章37條,制度結構參照《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設計,使得學校的審計制度框架更加明晰。內容新增“內部審計管理”和“審計結果運用”章節,刪去原第四章“審計程序”。



    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第二章審計機構和人員”中按照教育部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明確學校成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管理機制更加健全完善。


    二是進一步明確審計的定位和職能。根據審計署第11號令對學校內部審計定義予以修訂,將監督范圍拓展至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領域,將目標定位為“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


    三是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權利、義務,建立健全審計工作保障機制。此外,將原制度中“學校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按規定應征求教育部審計主管部門的意見”,改為應當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將“學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明確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


    四是加強內部審計管理和質量控制,豐富結果運用方式和內容,充分發揮審計作用。“第四章 內部審計管理”和“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為新增章節,提出了建立審計工作規范、科學合理制定規劃計劃、加強自身內控建設、完善審計全面質量控制、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等要求,明確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宏觀要求。


    《規定》的幾個亮點    


    審計制度健全完善的過程是一部審計職責演進史。內部審計職責決定了內部審計的定位,《實施辦法》中審計的職責主要是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實施審計,目標鎖定在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上,《規定》則將這一范圍擴展到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


    NO.1 亮點一

    增加了內部審計的“建議”職能。審計不僅要揭示問題,更要推動解決問題,從服務的角度提出科學的建議,推動學校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管理機制,改進管理方式。

    NO.2 亮點二

    強化了內部審計的“預警”功能。要以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為導向開展審計監督,防止苗頭性問題轉化為趨勢性問題、防止局部性問題演變為全局性問題,推進審計工作從事后監督到事前、事中監督。

    NO.3 亮點三

    拓展了內部審計的職責范疇,明確了新時代下學校審計應該履行的具體職責。新增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風險管理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等進行審計;協助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學校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等職責。

    學校將從哪些方面落實? 


    一是加強審計工作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進一步完善審計監督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巡察、組織人事等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二是做好政策宣傳,推動校內各單位支持配合審計工作,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督,不斷增強遵規守紀意識。學校將通過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整改約談制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來有效發揮警示作用和預防功能。   


    三是加強審計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審計能力,通過深入推進審計全覆蓋,拓展審計監督廣度和深度,充分發揮審計在防范經濟活動風險、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學校改革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來源 | 蘭小審

    編輯 | 裴榕

    責編 | 趙海軍 魏煦然  

    主編 | 劉江濤

    蘭州大學紀委辦公室、監察處


    • 發表于 2020-11-18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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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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