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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高新企業流程
隨著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補貼更高,全國各地一些優惠政策頻出,
現高新企業多受廣大老板的歡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又稱國家級高新
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
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基礎,是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國家競爭力的生力軍,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十幾年來,高新技術企業一直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國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稅收減免、股權激勵、科技計劃、項目用地、金融保險、出口信貸等多種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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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產品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3、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4、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符合要求,其中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占全部研發費用比例不低于60%5、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當年總收入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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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業分為國家高新和中關村高新。一般中關村高新稍微好申請一些。國家的高新很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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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聲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監管研究院 王志毅;歡迎個人轉發,謝絕媒體、網站及公眾號轉載摘抄解讀部分內容。
今年3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官網發布“擴展外債便利化試點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跨境融資”,
將外債便利化試點從北京擴大至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廣東及深圳(粵港澳大灣區)等省、市,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進一步提高北京市中關村科學城海淀園區的外債便利化水平
外債便利化試點最大的意義在于:即便是外債額度不足的企業也可以憑借外債合同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額度可以超過全口徑跨境政策融資中凈資產的要求。
這對于處于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意義重大,因為這些中小微企業往往本身凈資產規模較小,從而沒有足夠的外債額度從境外融資。
今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司長葉海生在中國外匯發表文章:改進外債管理 便利企業跨境融資,在文中指出:
自試點以來,中關村共有40家高新技術企業受益于該項外債便利化試點政策,新增境外融資規模近50億美元,估計一年可為企業節約財務成本11億元人民幣。
試點政策開展也促進了銀行擴大國際業務結算量和中間業務收入,提升了其國際化經營水平。整體來看,該項試點較好地滿足了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需求,顯著提升了企業借用外債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結合北京市中關村試點的實際情況,將中關村科學城海淀園區內試點企業的外債便利化額度由原來的500萬美元提高到1000萬美元
上海符合條件的自貿區企業可在外匯局核定外債額度,最高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
注冊地在試點區域內
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技術和工藝先進
市場前景良好
凈資產規模較小
全口徑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于等值500萬美元
創新型企業
并且,采用外債便利化試點核定額度的企業就不能再通過“全口徑”或“投注差”模式借外債。
企業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一)注冊在上海自貿區的非金融企業,并且不適用于房地產企業和政府融資平臺,成立滿一年及以上且有實際經營
(二)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取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資格的企業;如果是貿易類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為A類。
(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企業,且擁有知識產權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數量要求:
1、擁有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I類知識產權不少于1件;
2、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不含商標)等Ⅱ類知識產權不少于3件。
(四)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60%(含)以上,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的60%(含)以上。
(五)近兩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兩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
根據2016年2月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注冊時間、知識產權、研發人員比例、研發費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創新能力評價等方面的要求:
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可以看到,國家高新標準中已經包含了:
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上海試點企業要求中第(二)項滿足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就自然符合第(三)項關于所屬高新領域以及第(四)項關于高新收入和研發費用的要求。
其中,《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八大產業—— 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項關于知識產權的要求并不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內,但《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入庫培育實施細則(試行)》(滬科規〔2018〕10號)中含有相同的規定,滿足條件的當年度非高新技術企業的居民企業可以申請入庫,入庫培育企業可獲得一次性培育支持20至200萬元不等。
可見,此次上海試點對于高新企業的認定標準,既考慮了國家通用標準,又體現了地方要求。
外債資金使用原則上應在經營范圍內真實、自用。若超出經營范圍用于境內股權投資,需到外匯局辦理逐筆外債簽約登記后,方可結匯用于符合規定的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金融企業投資除外),且應在外債合同中予以明確
不得違反現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試點企業經營相關且所投項目真實合規
所投資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證券投資
大原則還是經營實需+防止投機(禁止炒房炒股)
上海的外債便利化試點同北京的試點一樣,允許外債資金用于境內股權投資,但如經營范圍內沒有“投資”字樣的,需要在外匯局逐筆辦理登記,并在外債合同中注明。還明確了不得投向房地產、金融企業。
不違反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則是2019年便利化十二條的要求,例如房地產企業、私募基金等情況雖然不在負面清單內,但很可能也需要個案溝通。
放開中小微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債額度,體現了國家政策對科技創新的扶持,有利于解決其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一方面,由于境內外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不同,放開外債額度可以更方便中小企業境外融資;另一方面,也為那些初創科技企業引入境外資金帶來便利。這些企業以往為了境外融資,往往需要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再加VIE協議控制等方式將境外資金提供給境內實際運營企業使用,其過程耗時耗力,而且還可能面臨額外的稅負成本。
在外商投資法實施后中外資一致的背景下,由于外資企業在境外融資有著天然優勢,準入前國民待遇有可能變成“超國民”待遇。因此,也應當為境內企業境外融資提供更多的便利。今年以來,無論是各地的資本項目便利化擴大范圍,還是人行的全口徑參數調整擴大企業外債額度,再加上本次的外債便利化試點,都是朝著這一方向在發展。
而如今境外央行為了對沖疫情紛紛大幅放水,這也為國內企業的海外融資提供了更好的融資環境,能夠降低其融資成本。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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