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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高新企業認證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

    第二批高新企業申報已截止。第上次申報將在8月5日進行。 什么是高新企業? 科學是發展的重要內在推動力,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

    關于高新企業認證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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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批高新企業申報已截止。第上次申報將在8月5日進行。

    什么是高新企業?

    科學是發展的重要內在推動力,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

    疫情期間,各省區對中小微企業都做出了大力政策扶持。像減免租金、延期繳社保、降低發票稅率等等利于企業恢復的政策扶持。

    高新認證需要材料:

    weixin.qq.com/r/Y0MZAan (二維碼自動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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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一、 電子信息技術
    二、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 航空航天技術
    四、 新材料技術
    五、 高技術服務業
    六、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七、 資源與環境技術
    八、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具體你可以搜一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有更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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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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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企業認定條件:
    1、基礎條件: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2、人員要求: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30%,研發人員>10%
    3、產品收入: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4、研發費用:最近一年收入<5000萬,研發不少于6%,即300萬
    最近一年收入5000萬~2億之間,研發不少于4%,即200~800萬
    最近一年收入2億以上,研發不少于3%,即600萬
    5、識產權要求: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的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高新申請流程:
    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提交材料--合規性審查--認定、公示、備案
    
    優惠政策: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減免40%(連續三年,三年期滿之后可以申請復審);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投資抵免等。
    2、每個地區的高新政策會有所不同,可以到當地的官網上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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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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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哈爾濱新區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哈爾濱新區(以下簡稱新區)開發建設,推動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實現國家賦予新區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和新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新區的規劃和土地利用、產業促進、開放合作、生態宜居、政務服務、人才服務、法治保障等活動。

    新區包括哈爾濱市松北區、呼蘭區、平房區的部分區域,規劃面積493平方公里。

    第三條 新區應當遵循新發展理念,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創新體制機制,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擴大對外開放,建設中俄全面合作重要承載區、東北地區新的經濟增長極、老工業基地轉型發展示范區和特色國際文化旅游聚集區等特殊經濟功能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新區實行省級計劃單列管理,設立新區領導小組,統籌研究建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協調新區亟需解決的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新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資金、項目、技術、人才、信息等要素和資源向新區集聚,幫助新區解決建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將事權下放新區的,應當提供專業技術等支持,并加強指導與監督,確保行政權力承接到位。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中央派駐本省的機構和中央直屬企業支持配合新區建設發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新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幫助新區解決重大歷史遺留問題。

    第五條 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爾濱市級管理職能和依法下放到新區的省級部分管理職能。

    新區管委會負責松北區及呼蘭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域(以下統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經濟發展、開發建設的統一規劃、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具體職責和平房片區的管理按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哈爾濱新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第六條 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哈爾濱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貿區片區管委會)與新區管委會合署辦公。

    自貿區片區管委會下設的自貿區片區管理局,是履行自貿區片區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負責自貿區片區的制度創新、綜合協調、運營管理、招商引資、開發建設。其機構設置、人員聘用、薪酬機制由自貿區片區管委會確定。

    自貿區片區管理局可以從境外、國外選聘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優化用人環境,以需設崗、以崗定人,建立符合新區改革發展實際的用人機制。

    新區管委會機構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不受身份限制。其工作崗位、工資待遇按職責、績效核定,可高于同職級公務員工資待遇的1.5倍以上,退休后社保待遇不低于同職級公務員標準。具體辦法由新區管委會制定。

    第八條 新區管理與發展應當遵循體制機制創新和先行先試原則,可以復制其他國家級新區、經濟特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經濟發達地區等地方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新區管委會和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失誤和錯誤,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其工作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合法,未謀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其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責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行政區劃調整權限及新區發展的實際需要,及時推進新區行政區劃調整。

    第二章 規劃和土地利用

    第十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嚴格執行新區總體規劃。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修改新區總體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土地節約集約混合利用的原則,探索創新型產業用地政策,嚴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積率等指標,確定建設用地的投資與開發強度,規劃尺度適宜的街區,提高單位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創新土地利用方式,按照下列規定利用土地:

    (一)建立基準地價體系,圍繞基準地價實施差別化的地價管理;

    (二)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用地;

    (三)建立產業用地評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產業生命周期、投入產出效益等,依據評估結果對不同的產業確定相應的土地使用期限;

    (四)依法采用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與進駐新區的項目單位合作;

    (五)提出對重大產學研項目協議出讓管理辦法,推行土地租讓結合、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新模式。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區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單列,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解決新區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問題,增減掛鉤周轉指標優先向新區傾斜,并在全省范圍內對新區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實行易地占補平衡。

    新區的土地收益,從2020年開始至2030年,全額留存新區。

    第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新區發展實際需要制定新區土地整備的具體辦法,在土地開發整理等方面先行先試。

    第三章 產業促進

    第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新區發展的定位要求和總體規劃,制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產業發展重點,編制產業發展目錄和惠企政策清單,實施動態管理,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統籌規劃和管控產業布局,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園區產業集聚效應,發展壯大產業集群,提高新區產業綜合競爭力和企業經濟效益。

    以2017年為基年,從2018年開始至2025年,新區上繳省級和市級的稅收和收費分成收入新增部分,全額返還新區。

    第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特色國際文化旅游聚集區建設。制定哈爾濱新區旅游發展專項規劃,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支持企業打造冰雪旅游、商貿旅游、生態旅游、工業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等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旅游產品。

    第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創新驅動發展:

    (一)建設重大科學研究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

    (二)設立產學研專項資金,推進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

    (三)采取資助、獎勵等多種措施,支持企業擁有和運用自主知識產權;

    (四)通過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方式,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創新型企業設立;

    (五)匯聚天使基金、種子基金等各類投資機構,建設托管型孵化器、策劃型孵化器等各類孵化平臺,培育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

    (六)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的措施。

    第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推進知識產權保護,改革完善保護工作體系,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機制,為企業防范知識產權糾紛和知識產權風險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建設金融商務區。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相關措施,鼓勵國內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在金融商務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資本在金融商務區發起設立金融機構,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金融商務區設立子公司并開展境內外租賃業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新區建設區域性股權市場,吸引投資機構和掛牌企業入駐金融商務區。

    第二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公司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企業提供貸款支持和融資擔保,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支持金融機構與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合作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平臺,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跨境貿易的人民幣結算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愿結匯業務,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二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推動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機制,為其在境內外上市、掛牌和債券融資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支持其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企業可以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保險信托計劃等多種融資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第四章 開放合作

    第二十二條 新區應當發揮地緣優勢,創新開放模式,拓寬開放合作領域,搭建開放合作平臺,加強與俄羅斯、東北亞等國家和地區的全方位合作,提升對外開放合作水平。

    第二十三條 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與綜合保稅區、臨空經濟區、內陸港和鐵路集裝箱中心站協同發展,推動新區與滿洲里、黑河、綏芬河等重要口岸城市建立協作機制,加快航空、鐵路和公路等交通運輸樞紐功能性建設。

    第二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快建設科技、金融、貿易、國際人才交流等綜合服務平臺,提升對外綜合服務能力。

    第二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快發展能源產品、基本工業原料和大宗農產品等對俄大宗商品和資源的國際貿易。

    鼓勵企業在新區設立對俄事務工作機構,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支持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參與對俄港口等物流平臺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招商引資合作及利益分享機制,在對外開放合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特色國際文化旅游發展等方面加強協同協作,發揮新區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區域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組織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對引進的重大項目可以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及本級財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自主確定項目支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錄入黑龍江省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庫,推動納入國家“一帶一路”重大項目儲備庫。

    第二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通過提供相關公共服務和保障等方式,與深圳等地區、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開展合作,建設產業園區。產業園區可以自主規劃、招商、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吸引國內外企業總部、區域總部、采購中心、研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和結算中心等總部經濟項目入駐新區。

    第三十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從事服務外包業務,推進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將可外包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三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生態文明評價考核體系。

    新區管委會應當實施環境功能分區管控,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執行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補償機制,堅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建設生態宜居新城區。

    第三十二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規劃建設綠色廊道和公共綠地。城市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8.9%以上,人均綠地面積達到15.7平方米以上。

    第三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嚴格保護濱水岸線風貌,實施岸線永久性保護,加強岸線整理修復,推進生態岸線建設,打造旅游觀光黃金岸線和生態親水休閑空間。

    第三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通過省、市、區共建的方式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污水固廢處理、垃圾分類、水電氣熱供應、通訊等市政基礎設施,地下空間開發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構建功能完備、安全可靠的市政設施體系。

    第三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建設文化體育、醫療衛生、教育、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適當提高建設標準,強化公共服務和民生保障。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向新區傾斜,逐步疏解江南老城區功能。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新區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第三十六條 省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區交通體系建設,構建綜合立體的航空、鐵路、公路交通體系,建設地鐵、越江隧道、快速公交系統等,統籌從高速公路到城市主次干道、公交車道、軌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統的相互銜接和換乘,保障居民便利出行。

    第三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開發建設具備綠地景觀、體育健身、休閑娛樂等配套設施的高品質、智能化住宅,引進優質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吸引老城區和其他區域人口入住新區。

    新區內集中供熱的居民住宅執行室溫不低于20℃供暖標準。未實行集中供熱的,應當列入改造計劃進行供熱設施、節能保溫墻體改造,達到不低于20℃供暖標準。

    新區應當探索推進智慧供熱工作,促進供熱提質增效、節能環保、安全供熱,提升居民冬季居住舒適度。

    第六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八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創新管理方式,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將有關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劃轉至政務服務機構,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政務服務機構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加蓋政務服務機構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其他部門不得重復審批。

    新區管委會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諾、證照分離、多證合一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能。

    第四十條 新區范圍內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下放或者委托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行使有關縣級政務服務管理權限。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示辦理事項目錄、流程、指南,為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對企業投資的重要建設項目指定有關負責人和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提供全程代辦、無償幫辦,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除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可以先行開工。在項目完工前,辦結相關許可;未辦結相關許可的項目完工后,不得組織驗收和投入使用。

    新區內所有建設工程實行勘察設計質量安全承諾制,建設單位在辦理消防、人防、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手續時,提交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簽署的《勘察設計質量安全承諾書》,不再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四十三條 新區管委會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行政管理、社會事務管理中的服務性、技術性事項,依法委托給相關社會組織和企業承辦。

    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大財政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力度,以項目資助為主,推動建立公共財政對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資助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從事公益活動和提供基層多元化社會服務。

    第四十四條 新區應當全面放開落戶條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限制公民在新區落戶。

    第七章 人才服務

    第四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人才發展規劃以及人才引進、培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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