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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也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根據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深圳地區的科技型成長型企業,也可申請深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當企業申請國家高新企業認定或者深圳高新企業認定超過三年時間,可以進行申請高新復審。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數量要求:1類知識產權(含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件以上;B、2類知識產權(含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6件以上,其中外觀專利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工業設計。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再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所得稅率優惠。高新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相當于在原來25%的基礎上降低了40%。
(二)“兩免三減半”(取消)。原深圳特區以內,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人才安居購房補貼。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推薦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補貼標準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價補助不分面積大小,龍華新區320W(100%配套),寶安區320W(100%配套),其他區域均160W。
(四)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六)研發費用。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50%;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七)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享受各區相應認定補貼,如:龍華新區(高新復審10萬)、龍崗(高新復審10萬)各20萬,寶安10萬,南山區10萬,福田區15萬(高新復審5萬),光明新區、羅湖、坪山、鹽田30萬。
(八)進入高新區股份×××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的高新技術企業,予以最高180萬元資助。
(九)高新企業認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備條件,優先批準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業認定是申請各級相關政府資金的必備條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業可優先獲得辦公及工業用地的獲批。
(十二)深圳市每年從債券發行總額中撥出20%的額度給符合發行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
(十三)在2008-2020年,深圳將建成500萬-600萬平方米創新型產業用房,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十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將有效地提高企業的科技研發管理水平,重視科技研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能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提供有力的資質,極大地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無論是廣告宣傳還是產品招投標工程,都將有非常大的幫助。
(十五)高新技術企業對于任何企業都是一個難得的國家級的資質認證,對依靠科技立身的企業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響力僅次于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注意事項: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需要提前6個月的前期輔導以及資料準備工作,請需要申請2019年第一批國家高新企業認定的企業盡快與我們聯系,以便能及時做好申請準備。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流程:
(一)企業申請高新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廣州賽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賽凡科技)專注于為科技型企業,特別是研發創新型企業提供全方位科技咨詢、項目咨詢、項目輔導、項目申報等解決方案的專業的一站式服務機構,已為上百家企業提供了專業科技項目服務。
廣州賽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專注于科技項目申報、高新企業認定及知識產權申請項目,政策咨詢(培訓),包括政府產業政策解讀培訓及企業×××企關系管理人員培養;政府資助(資質)申報輔導,包括年度資助(資質)申報方案策劃、資助(資質)申報整體外包、單一資助(資質)項目輔導;科技融資顧問,提供項目與資金信息的雙向推介及科技項目融資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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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你想知道的答案羅列給你,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首先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要求是: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b.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高企享受的政策 (一)所得稅率優惠。高新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相當于在原來25%的基礎上降低了40%;(高新企業培育入庫,最高獎勵200萬) (二)可人才引進高企落戶(無名額限制),要求:與研發產品相關全日制理科本科學歷及以上,按照最低社保基數3倍以上(1.2萬優先)交納社保; (三)低息貸款科技履約貸、擔保基金貸 (四)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享受各區相應認定補貼: 三、費用是多少? 一般來說,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會產生以下費用:咨詢服務機構的服務費、知識產權費、審計費、科技查新費、產品檢測。所以總費用不會低于2~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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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的比例=近三年的研發費用總額/近三年的銷售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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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興起,越來越多的小伙伴們開始進入創業開公司的領域,很多企業想通過申請高新認證享受優惠政策,但是對申請國家高新企業認證需要花費多少錢不了解。這類問題,中科為小編為我們做下簡單介紹。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代理價格不是一開始就能明確定下來的。需要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例如知識產權專利情況,有多少個專利證書;有沒有實際的研發行為活動;企業一共有多少人,公司名下交社保的實際人數是多少;企業的財務情況如何,是否呈成長性狀態;再有企業是否有歷史遺留問題,也就是是否被懲罰過等等。只有在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之后,我們代理機構才能給出較為準確的報價給到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8大必要條件,在某項 條件不滿足的情況下都將導致失敗。獨有的包裝方法幫助企業提高通過率財務需求打磨資質及成員規劃成果轉化協助搭建專業研發制度核心專利塑造提升高新產品價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是“企業創新體系”認證,所有企業認定為高企后,仍然有許多持續改進和優化的空間,企業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和高企認定要求,做好研發規劃、科技人員、知產規劃、研發部門建設、科技成果轉化、高企更名手續、財務數據等項目數據。實際上,相當一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的具體情況是,這幾方面人員往往是交叉的,尤其是在具體研發工作中的作用是很難區分,這樣在具體認定評估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 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證一般需要多少錢這個問題,一個高新企業如果滿足申請條件就可以申請高新企業認證,如果缺少科技成果轉化證明等,那么是需要需要補辦費等。如果找中介機構幾萬到十幾萬,不同地域、不同的企業規模收費不一樣。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認定、公示與備案: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證一般需要多少錢,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取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享受各區相應認定補貼,深圳市直接獎勵5萬元,重新認定3萬元,龍崗(高新復審10萬)大鵬新區各20萬,南山區10萬,福田區20萬(高新復審5萬),龍華新區(高新復審20萬)、寶安(復審10萬)、光明新區、羅湖、坪山、鹽田30萬。 高新企業認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備條件,優先批準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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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對于公司轉型有很大的,創新是每一個企業都必須要走的路,如果一個人企 業沒有創新,那么這個企業離衰敗不遠啦,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它可以提高公司在 市場上的聲譽,說明這家企業是具有很多創新意識的,在市場上都有較高的開發 能力和管理水平。這也表明該企業是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 2、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價值,說明該企業具有獨立創新能力的念和技術開發功 能的能力,有利于國內外市場上的需求,當然這也是企業在競標所具備的條件之 一。 3、也是為了提高企業自身的資本價值,政企采購優先會想到有高新技術企業認 證書。高新技術企業最吸引人的地方,則是政府和行業組織實施的優惠政策和財 政支持的重要條件。它們還吸引了一部分的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力量,從 而促進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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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ST工新,A股證券代碼:600701;
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聯方;
張大成,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和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姚永發,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呂 瑩,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
王 梅,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任會云,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
何顯峰,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崔國珍,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張景杰,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劉 芳,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彭海帆,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呂占生,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徐艷華,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顏躍進,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祝丹寧,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梁會東,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田黎明,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張硯超,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李文婷,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劉寶林,時任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一、上市公司等主體違規情況
經查明,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控股股東或工大高總)、關聯方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大集團)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等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控股股東控制的公司違規占用公司巨額資金
2018年7月21日,公司披露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的工大集團非經營性占用公司巨額資金,累計占用額達101,600萬元,占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23.63%,截至公告披露日占用余額99,775萬元。工大集團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公司違規提供巨額擔保
截至2018年7月21日,公司及子公司為控股股東工大高總及其控制的工大集團等公司提供多筆擔保,金額累計達590,600萬元,占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37.37%,擔保余額461,543萬元,擔保逾期117,000萬元。但公司均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直至2018年4月28日才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其中5筆合計42,600萬元的擔保,遲至2018年7月21日才披露其余擔保事項。根據公司公告,目前控股股東工大高總及其控制的工大集團缺少資金流動性,公司可能因此承擔巨額擔保責任。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工大集團提供擔保未履行決策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金額巨大且導致公司可能因此承擔巨額擔保責任,情節嚴重。
(三)公司未及時披露多起重大訴訟和仲裁
截至2018年7月21日,公司存在39起訴訟和仲裁,涉案金額累計達316,252.60萬元,占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73.56%。其中,截至2016年8月,涉案金額累計首次超過2015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但公司遲至2018年2月10日才披露該項重大仲裁事項。經監管督促,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才披露其余訴訟和仲裁事項。公司未及時披露多起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累計涉訴金額巨大,情節嚴重。
(四)公司未及時披露主要賬戶被凍結情況
截至2018年7月21日,公司包含基本賬戶在內的41個銀行賬戶因涉訴被凍結,公司主要賬戶最早于2017年11月7日被凍結,基本戶分別于2018年1月25日和5月24日被凍結。該等事項屬于導致公司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事項,且直接影響公司日常的資金周轉,屬于可能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但公司遲至2018年4月28日才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其中22個銀行賬戶被凍結的情況;經監管督促后,遲至2018年7月21日才全部披露上述銀行賬戶凍結情況,信息披露不及時,嚴重影響投資者的知情權。
(五)公司未及時披露重要子公司股權被凍結情況
公司所持漢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柏科技)100%股權分別于2018年1月26日和1月31日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公司所持哈爾濱紅博會展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博會展)100%股權、哈爾濱紅博物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博物產)64.2171%股權、哈爾濱龍丹利民乳業有限公司100%股權于2018年5月10日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
漢柏科技系公司信息產業的運營主體,紅博會展、紅博物產系公司商業服務業的運營主體之一。2017年度,公司信息產業收入和商業服務業收入分別占公司總收入的70.28%和17.31%。上述股權被凍結的子公司系公司主要收入來源,屬于公司重要子公司,相關凍結情況屬于可能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但公司遲至2018年4月28日才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漢柏科技股權被凍結的情況;經監管督促后,遲至2018年7月21日才全部披露上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時,嚴重影響投資者的知情權。
(六)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事項
截至2018年7月21日,公司存在多筆逾期負債,累計金額達134,575萬元,占公司2017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31.30%。其中,截至2017年10月25日,逾期負債金額累計首次超過2016年度經審計資產的10%。重大債務到期未清償屬于公司面臨的重大風險事項,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經監管督促,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才披露前述重大債務逾期事項,信息披露不及時,嚴重影響投資者的知情權。
(七)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巨額資金流出等無法核實,年審會計師對公司2017年財務報告無法表示意見
由于公司未能對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違規對外擔保、銀行賬戶及財產被法院凍結或查封等事項,年審會計師認為,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相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認定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導致公司2017年《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未能對內控制度進行檢查監督,對發現的內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未及時予以改進,公司內控存在重大缺陷。
由于無法判斷7億元資金流出事項的交易實質、2億元其他應付款余額的準確性、對外擔保及重大訴訟事項的相關影響,且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未能有效執行公司資金使用和對外擔保等制度,監事會未能有效監督并糾正公司存在的重大問題,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未勤勉盡責,導致公司2017年財務報告被年審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八)公司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導致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不準確
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公告稱,因公司下屬分公司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紅博商貿城(以下簡稱紅博商貿城)與黑龍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七建公司)發生的工程欠款仲裁事項,根據仲裁裁決書,2016年紅博商貿城應支付給省七建公司工程款291,219,213.17元、延期付款的利息及仲裁費97,774,530.78元。公司未確認上述事項,導致公告的財務數據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存在重大差異,公司對2016年財務報表進行了重大會計差錯調整。上述會計差錯影響公司2016年凈利潤97,774,530.78元,導致公司2016年凈利潤降低至-60,564,343.58元。其中,減少2016年度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62,790,803.67元,減少金額占更正后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13,789,379.10元的455.36%。
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披露公告稱,因公司存在資金被工大集團占用及未入賬負債情況,導致公告的財務數據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存在重大差異,公司對2017年財務報表進行重大會計差錯調整。上述會計差錯影響公司2017年凈利潤51,627,781.54元,導致公司2017年凈利潤降低至78,488,310.78元。其中,減少2017年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51,627,781.54元,減少金額占更正后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127,229,086.53元的40.58%。公司存在上述重大會計差錯,導致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不準確。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公司多次違規與控股股東控制的公司發生巨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多次違規為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巨額擔保,多次未披露公司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重大債務逾期事項、主要賬戶被凍結事項、重要子公司股權被凍結事項,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等行為,嚴重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2.5條、第9.11條、第10.2.6條、第11.1.1條、第11.1.2條、第11.12.5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
控股股東工大高總及其控制的工大集團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接受公司違規擔保,嚴重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2.4.1條等相關規定。
張大成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兼控股股東控制的工大集團時任董事長,負責公司和工大集團的經營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未能確保公司及工大集團依法合規運營,對公司及工大集團的上述違規負有主要責任。公司時任董事兼總經理姚永發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項的主要負責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呂瑩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王梅作為公司財務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應當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前述責任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任會云,時任董事何顯峰、崔國珍、張景杰、劉芳、彭海帆,時任獨立董事呂占生、徐艷華、顏躍進、祝丹寧,時任監事梁會東、田黎明、張硯超、李文婷作為公司的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任副總經理劉寶林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未能有效督促公司依法合規運營,未能保證公司在各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內部控制,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也負有責任。前述責任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表示異議,部分責任人申請聽證,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如下:
公司申辯稱,違規事實非主觀故意,過重的處罰對目前公司風險處置和相關個人職業生涯影響重大,請求減輕處分。
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呂瑩申辯稱,其僅分管證券事務,對控股股東違規占用資金、公司違規擔保、債務逾期、涉訴及被采取財產保全事項不知情;在違規事項發生后,其積極推動危機化解,請求減輕或免除處分。
時任財務總監王梅申辯稱,一是公司實際的財務責任人是公司主管財務的董事何顯峰,自己并非實際的公司財務負責人,不對整個上市公司的財務工作負責,對公司的資金調配、投融資及擔保事項也不負責;二是在知悉公司財務狀況及重大事項后,已在定期報告中發表保留意見,已勤勉盡責;三是因未實際擔任財務總監職務,相關資金流轉無需其同意,其對資金占用事項不知情;四是對于公司內控失效、存在重大會計差錯事項,因其職務范圍及工作職責所限并不知情,請求酌情減輕處分。
時任董事何顯峰申辯稱,一是其從未參與工大高新的日常財務管理,相關簽字是以關聯方工大集團身份簽署,而非公司財務人員。二是其并未對關聯方工大集團違規占用公司資金等事宜給王梅打過電話或傳達其他人意見。三是其在定期報告中以“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簽字,會計機構負責人由公司財務總監王梅簽字。
時任董事彭海帆申辯稱,一是其于2017年6月29日開始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對任職前公司違規行為不應承擔責任;二是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未通知其參加與上述違規事宜有關的會議,且曾承諾3年內不行使股份表決權,其對公司違規擔保、訴訟仲裁等事項不知情,也未在相關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三是其在得知相關股權及資產被凍結時及時向各方遞交材料,請求免于處分。
時任董事崔國珍申辯稱,對于違規事項具體操作和業務詳情不知曉,只是按照董事會要求簽字,請求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時任董事劉芳申辯稱,其已于2016年12月辭去董事職務,對2016年度的重大仲裁事項不知情,對2017年度違規不應承擔責任,且均未簽字,請求免于或酌情減輕處分。
時任獨立董事顏躍進申辯稱,一是其任職于2016年12月,對于違規事項不知情;二是其未對2017年度審計報告出具意見,對涉及財務報表的獨立意見均投棄權票;三是其零薪為上市公司服務且多次提出辭職均未果,請求酌情減輕或免于處分。
時任獨立董事祝丹寧申辯稱,其于2014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15日擔任獨立董事,大部分違規事項均發生在任職期外,對發生在任期期內的重大仲裁事項也不知情,請求酌情處理。
時任監事梁會東申辯稱,其非財務人員,對違規事項不知情,請求免于或酌情減輕處分。
時任副總經理劉寶林申辯稱,其從未接觸或參與上述違規行為且不知情,其已于2016年12月申請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請求酌情免于或減輕處分。
針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認為:一是公司所稱違規并非主觀故意、處罰對公司影響重大等申辯理由不能成立。二是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呂瑩申辯稱對違規事項不知情,但其作為公司信息披露負責人,理應主動了解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和重大風險事項,不知情的理由難以成立,其事后處理違規也是應盡職責,對其申辯理由不予采納。三是時任財務總監王梅提供的董事何顯峰在子公司申請銀行授信的簽字、公司費用申請簽字、口頭指令調度公司資金等難以有效證明何顯峰長期以財務總監身份負責公司日常資金使用、調度及其他主要對外投融資活動等,故對王梅的異議理由不予采納、對何顯峰的異議理由部分予以采納。四是時任董事崔國珍、劉芳,時任獨立董事顏躍進,時任監事梁會東,時任副總經理劉寶林分別作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理應持續關注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不能以不了解、不知情為由推卸其應盡職責,相關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此外,時任董事劉芳在其任期內存在在違規擔保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確認的情形,其稱未曾簽字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五是時任董事彭海帆申辯其對任職前公司的違規行為不應承擔責任,且尚未發現其在公司違規擔保的董事會決議上有簽字確認的情形,對其申辯理由可酌情考慮。六是時任獨立董事祝丹寧于2016年12月起不擔任公司獨立董事,公司大部分違規行為發生于2017年至2018年7月,其任職期間與公司違規行為發生期間重疊部分較小。此外,經核實公司提供的有關2016年對外擔保的董事會決議等材料,尚未發現祝丹寧簽字的情形,故對其申辨理由予以適當采納。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做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及其控制企業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時任董事長張大成,時任董事兼總經理姚永發,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呂瑩,時任財務總監王梅,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任會云,時任董事何顯峰、崔國珍、張景杰、劉芳,時任獨立董事呂占生、徐艷華、顏躍進,時任監事梁會東、田黎明、張硯超、李文婷,時任副總經理劉寶林予以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張大成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開認定姚永發、呂瑩、王梅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時任董事彭海帆、時任獨立董事祝丹寧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公開認定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控股股東、關聯方應當嚴格履行誠信義務,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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